“窃格瓦拉”偷几辆电瓶车,为什么会判四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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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格瓦拉”偷几辆电瓶车,为什么会判四年半?

2024-07-13 10:5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窃格瓦拉”原名周立齐。“窃格瓦拉”这个名字其实有两重含义:首先,“窃”指的是周某盗取电瓶车的行为;其次,周某长相很似古巴的领导人切格瓦拉,所以网友们戏称其为“窃格瓦拉”。除此之外,他还有几句三观不正的“名言”,例如“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这辈子都不可能打工的”、“进看守所就像回家一样(笑),大年三十我都不回去”。

根据裁判文书网(2016)桂0102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书记载,周某分别在2015年9月24日至25日期间、2015年8月14日凌晨、2014年9月21日16时许共计盗窃12辆电瓶车,评估价共计23570元,而最终法院判决周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那么一个涉案金额未达到当地盗窃案“数额巨大”(广西的标准为四万元)的标准,为什么会判决三年以上呢?细看判决文书,原来周某的犯罪事实中存在着“转化型犯罪”。

根据本案被害人黄某的陈述,2014年9月21日下午午睡起来,看到电动车钥匙在旁边就按了一下报警器,想看看车子在不在,但没有听见车子响,就下楼去看发现电动车不见了,刚到门口就听见妻子在楼上喊:“有人偷车”。黄某走出门外,看见在右边几米远的过道,一个平头男子(周某同伙)正在推着他的电动车往外走。左边几米远的拐角处,还有一个长头发(周某)的男子看着他。黄某追上去抓着周某同伙的衣服问:“你为什么偷我的车”并紧紧抓住他的衣服不让他走。这时周某走过来,一手拿着前端削尖的圆柱形铁质物体,一手指着黄某说:“你放不放手!”黄某这才意识到两人同伙,之后就放开周某同伙,待回家拿防身工具后,与其大哥一同追两个贼。在大乌新村后门,黄某听见周某两人的一个说:“怕什么,我们回去和他们打”。然后周某及同伙两人回头向黄某等人跑来发生搏斗,黄某与大哥将周某制服,周某同伙趁机逃脱。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在周某同伙盗窃电瓶车的过程中,为了帮助他顺利转移电瓶车,周某当场使用暴力,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型犯罪的犯罪构成,所以在这起犯罪事实中周某的行为已经从盗窃罪的共犯转化为抢劫罪。而在一般情况下,抢劫罪起刑点就是三年。

最终周某被分别认定为盗窃罪和抢劫罪,这样也就能够解释周某为什么会被判刑四年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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