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最高法判例:强拆赔偿案件利息的计算标准和起止点!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为什么强拆案件违法和赔偿要分开 明确了!最高法判例:强拆赔偿案件利息的计算标准和起止点!

明确了!最高法判例:强拆赔偿案件利息的计算标准和起止点!

#明确了!最高法判例:强拆赔偿案件利息的计算标准和起止点!|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明确了!最高法判例:强拆赔偿案件利息的计算标准和起止点!

正文

【裁判要旨】1.关于利息的计算标准。参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法损害赔偿金应当以 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作为计付利息的标准。

2.关于计付利息的起止点。对李铁金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赔偿金系以动迁办公室与同一地块被拆迁户李某某于2012年5月25日所签订的补偿协议为基准作出了认定。基于补偿协议签订时点作为赔偿时点确定的赔偿数额远高于按照天力士公司于2010年6月21日对李铁金房屋及土地作出的估价报告中的估价金额(住宅的评估单价为1900元/平方米,院落的评估价值为408元/平方米)及加付利息后的数额,此赔偿时点之前的利息损失已经被吸收,不应再计付。因此,有关李铁金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赔偿金利息,应自2012年5月25日起至赔偿金支付之日止。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行再3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铁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梅(系李铁金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省兴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再审申请人李铁金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及二审判决,支持其赔偿请求,并支付相应利息。主要的事实与理由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确定补偿数额过低,并应参照李某某赔偿总额增加损失数额;适用法律错误,损害赔偿应包括赔偿金产生的利息。

被申请人兴城市政府辩称:(一)李铁金起诉超过起诉期限,应驳回起诉;(二)强制拆除有法可依,拆迁裁决具有可以执行的内容;(三)本案诉讼标的已被生效的政府决定所羁束,在政府生效不予赔偿决定撤销前,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人民法院对单独提起国家赔偿申请的当事人另外在行政诉讼中附带提起国家赔偿,违反法律规定;(四)李铁金认为补偿过低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兴城市住建局辩称:李铁金请求赔偿其房屋损失及相关利息,没有事实依据。对李铁金位于兴城市东山农贸市场范围内的房屋的强制拆迁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对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李铁金赔偿数额的确定是否正确。本院对于二审法院关于房屋、土地、附属物等损失数额的确定予以认可。但是,兴城市政府、兴城市住建局未及时支付赔偿款,应给付李铁金相应的利息。原审法院未支持利息损失确有不当,应予纠正。首先,关于利息的计算标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计算复利。参照上述规定,违法损害赔偿金应当以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作为计付利息的标准。其次,关于计付利息的起止点问题。一是关于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赔偿金的利息起止点。本案中,对李铁金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赔偿金系以动迁办公室与同一地块被拆迁户李某某于2012年5月25日所签订的补偿协议为基准作出了认定。基于补偿协议签订时点作为赔偿时点确定的赔偿数额远高于按照天力士公司于2010年6月21日对李铁金房屋及土地作出的估价报告中的估价金额(住宅的评估单价为1900元/平方米,院落的评估价值为408元/平方米)及加付利息后的数额,此赔偿时点之前的利息损失已经被吸收,不应再计付。因此,有关李铁金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赔偿金利息,应自2012年5月25日起至赔偿金支付之日止。

展开全文

综上,本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行终1299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葫行初字第00151号行政判决第一、二项,即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政府、辽宁省兴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除李铁金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的行政行为违法,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政府、辽宁省兴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李铁金因强制拆除造成的损失452885元;

三、撤销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葫行初字第00151号行政判决第三项,即驳回李铁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政府、辽宁省兴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李铁金利息(以452885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25日起按本判决作出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五、驳回李铁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政府、辽宁省兴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由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政府、辽宁省兴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梁凤云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杨 迪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丹

转自:法律公园

海法20年| 张洪杰律师实战经典案例选编

高宽视野 ——致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张洪杰及全体律师

重磅!海法律师推出房地产项目债务重组融资专项法律服务

模拟法庭| 塑造海法品牌,打造专业团队,传承律所文化

纵横四海,法共未来| 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 2020年度工作总结暨年度颁奖大会圆满落幕

-关于我们-

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海法”)是由广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立足广东、面向全国不同行业客户的综合性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海法自创建以来,秉持一贯的稳健和敬业精神,伴随中国社会经济的腾飞,在协助众多客户走向成功的同时,自身也得到跨越式发展。海法于2007年在东莞市开办了分支机构——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海法先后获得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省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等荣誉称号。

海法由全国优秀律师、司法部党员律师标兵张洪杰律师携同一批志同道合的行业精英共同打造。以“海纳百川,法彰正义”为核心文化基石,海法团队规模上百人,汇聚了来自法学界各个专业领域的精英人士,有些律师还拥有法学以外的专业背景,知识领域涉及法学、金融、经济、自然科学等多种学科。海法拥有1000多平方米写字楼的办公场所,按照现代理念设计装修,配置先进的办公设备、设施,精心打造的模拟法庭致力全面提升海法律师的庭审技能。

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是海法矢志不渝的目标,坚持“以客户为导向”,始终以客户的需求为关注焦点,以顾客满意为工作目标,充分发挥海法法律服务体系的优势,整合各地办公室、各专业部门和全体律师的资源,不仅为客户解决法律问题,还为客户提供商业机会、促进客户合作,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综合性的法律服务。海法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客户的信赖,在客户拥有量、市场份额、创收总额等方面都有显著提升。

海法律师团队把努力凝聚到每一日,与梦同行,奔跑是最美的姿态,让岁月成就职业的理想!

海纳百川,法彰正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