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救儿涉贩毒”母亲:孩子的药快不够了,不知是否有合法购药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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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救儿涉贩毒”母亲:孩子的药快不够了,不知是否有合法购药途径

2023-11-01 20:2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近日,“母亲为救儿子涉贩毒”引起网络热议。河南郑州35岁女子李芳(化名)未满2岁的儿子患有婴儿癫痫伴游走性局灶性发作综合征。为给儿子治病,李芳从代购手中获取国家管制第二类精神药品“氯巴占”,后因协助代购收寄管制药物被控涉嫌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目前,李芳已收到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认定其行为构成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但不予起诉。11月24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了解到,李芳为儿子准备的药目前只能坚持两周,她和其他病友目前都不知道是否有合法购药途径。曾为《我不是药神》主人公原型辩护的律师表示,对于病友群体而言,短期内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矛盾的根源在于该药属于我国管制类精神药品,同时也是国家卫健委推荐用于治疗癫痫的药品。

孩子出生25天确诊罕见病

“孩子出生9天后发病,25天时确诊癫痫。”李芳回忆,孩子在刚出生后就经历了反复住院、出院的过程,因为病情反复,医生先后开了开浦兰,德巴金,后来又加了奥卡西平,妥泰。“医生说要做好心理准备,我那时候还不知道,要做的是什么样的心理准备……”

出生3个月后,孩子又一次因癫痫持续入院,入院后,孩子靠注射咪达维持,但还是控制不住癫痫。孩子被确诊为婴儿癫痫伴游走性局灶性发作(EIMFS),这是一种癫痫性脑病,属于婴儿早期少见的难治性癫痫,国内尚罕见该病的系统研究报道,发病率不详。患儿智力、运动发育落后。对抗癫痫药治疗反应不佳,死亡率高。

“我孩子1岁零10个月了,但他现在的发育状态还不如月子里的孩子大。”李芳说,孩子不会抬头,不会看东西,听觉没反应,也不认人。

为了救孩子,妈妈涉嫌“贩毒”罪名

最终在生酮饮食的治疗效果也不明显的情况下,有医生建议她试一试“氯巴占”,该药在多个国家被用作抗癫痫药物。

李芳第一次拿到的氯巴占是从病友手中买的,她发现这个药有用,“孩子癫痫状态消失了,也再不会出现突然没有呼吸的紧急状况。”

虽然不止一位医生将氯巴占及服用剂量写入孩子的病历中,但它尚未在国内获批上市,也没有进口许可。根据《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 年版)》,氯巴占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受到严格管控。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在 2017 年的一份《关于印发〈100 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依赖性折算表〉的通知》中指出,1 克氯巴占,相当于 0.1 毫克海洛因。

“代购基本上是病友群体获取‘氯巴占’的唯一途径。”李芳表示,后来经病友介绍,她辗转向多位代购购买药品。代购者从国外购买正规上市的氯巴占,再转卖给病友们。

后来,李芳认识了一位微信名为“铁马冰河”的代购。“铁马冰河”的孩子也患有癫痫,相比其他代购,他卖给病友们的药品加价较少,在病友圈中具有良好口碑。李芳说,此前她购买的“氯巴占”大约是600多元,从“铁马冰河”处购买只需要400多元。疫情期间,药品购买困难,为了保证患儿用药,“铁马冰河”还曾组织病友间药品周转。

今年6月,“铁马冰河”找到李芳,请她帮忙代收一个“氯巴占”包裹。收到包裹后,李芳将快递转寄给“铁马冰河”。9月3日,警方上门,李芳面临涉嫌运输毒品的罪名时,“懵了”。

立案、侦查、审讯、取保候审……11月23日,事隔两个多月后,李芳终于收到了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检方认定其行为构成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但不予起诉。根据“不起诉理由说明书”,检方酌情从轻处罚主要是考虑到本次系初犯、且因为子女生病诱发犯罪,家中有患癫痫疾病的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等原因。

对此,李芳心情复杂。她一方面感谢检方的不起诉决定,一方面对自己的行为被认定构成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感到不舒服。她还面临着更大的麻烦,孩子的药不够吃了。

药量减半,最多还能吃两周

今年8月开始,李芳发现,一时间突然冒出很多病友找“氯巴占”。“那时已经有传闻,说做这个药的代购被抓了好几个。”李芳表示,因为之前买药没遇到困难,她囤量不大,每次也就买1至2盒。“‘铁马冰河’是7月被逮捕的,现在其他代购要么直接不回消息,要么不做这个药了。”

“病友都很急,满处找药,可各个病友群也都爱莫能助。如果找不到药品,只能给孩子减药、停药。”李芳表示,家中的药品用完后,她打算碰碰运气找同城的病友借一些,不知道能不能借的到,也打算托国外的朋友帮忙买,更不知道能不能寄回国内。“我真不知道有什么合法途径能获得氯巴占,我也没有咨询过检方、警方、律师,我们这样自己找药的行为是否合法。必须要吃氯巴占的孩子病情都很重,停药可能会引起更严重的癫痫发作,甚至引起持续癫痫,这个病是致命的。”

李芳手里的药不多了,按照孩子的体重和病情,她每天早晚应该分别给孩子服用7.5mg-10mg氯巴占,不得已现在只能减少用药量,缩减到每次5mg,即便这样,最多也只能再维持两周。

“我很想要一个合法的途径,我要救我的孩子。”

”我不是药神”原型代理律师:矛盾的根源在于该药属于管制类精神药品

24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联系到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张宇鹏律师,他曾在2015年为印度抗癌药代购案当事人即《我不是药神》原型人物陆勇做辩护。

张宇鹏表示,自己对此案有一定了解,他注意到,“氯巴占”一方面是国家卫健委治疗幼儿癫痫的推荐药品,同时也属于国家二类精神类药品。“这是现在很矛盾的一个地方。”

张宇鹏认为,贩卖毒品是一个故意的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考虑主观认识。他认为,在李芳的主观认识里,这个物品是药品。其次,这是国家卫健委推荐用药。从主观认识讲,不能认为李芳的行为是一种运输或者帮助贩卖毒品的行为,而应该是帮忙运输、贩卖药品的行为。

张宇鹏说,吸毒人员购买毒品会造成各类衍生的犯罪行为,以及对吸毒人员的身体造成危害,这是打击毒品类犯罪的目的。而且,国家刑法总则中有规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首先需要考虑社会危害性。李芳的行为在毒品层面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

“检方做出的不起诉结论对李芳来说,结果是好的,因为没有起诉。但是认定的结论仍然认为她的行为是运输毒品,她可以对‘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张宇鹏说。

张宇鹏表示,如果不考虑“氯巴占”属于国家二类精神管制药品,其他国家没有批准进口的药品,只是用于个人治病,目前海外代购是没有禁止的。如果购买量特别大,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单纯用于治病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涉及‘毒品因素’,就需要考虑主观认识。如果转手销售给吸毒人员或其他贩毒人员,肯定是贩卖毒品的行为,如果是自己购买或帮别人购买转卖,只要用于治病,我想最终的结果都应该跟这个案子的‘不起诉决定’结果没有太大差异。”张宇鹏说。

对于李芳的后续购药打算,张宇鹏认为,病友之间的相互转让,只要剂量较小不是大范围的销售行为,应当是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找国外朋友代购,购买者的行为没有问题,但国外的朋友如果回国,就有可能被追究责任,就像该案中的代购者一样。

“对于病友群体而言,短期内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其实还是要国家放开这种药品的使用才可以。”张宇鹏表示,矛盾的根源在于该药属于我国管制类精神药品,同时也是国家卫健委推荐用于治疗癫痫的药品。他希望由医药管理系统或卫健委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许可这类药品在市场上流通,才能解决根本性问题。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戴幼卿 见习记者 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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