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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9 20:2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除了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外,GCP作为一种质量管理规范,必须保证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即科学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这既是GCP的宗旨和目标,也是GCP的主要内容。那么GCP是如何来达到保证临床试验质量的目标呢?总的来讲,GCP保证临床试验质量的方法与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各项内容:

• 规定临床试验的各有关人员的资格和职责; 

• 规定临床试验进行的条件、程序和试验方案的内容; 

• 规定试验资料的记录、报告、数据处理和存档制度; 

• 规定试验用药的制备、分发、使用等管理制度; 

•制订并遵循标准操作规程(SOP)来规范各种试验和操作; 

• 建立多环节的质量保证体系。

GCP对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4个环节:

•质量控制(quality control, QC)  

•监查(monitor) 

•稽查(audit);

•检査(inspection) „    

尽管各环节在具体方法和内容上有所侧重,负责设施的人员也各不相同,但是每个环节都是不可缺少的有机整体,共同的宗旨是最大限度地保证临床试验的可靠性,保证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试验的质量保证体系高效运转并发挥其最大作用的关键是所有环节的承担人员都严格用GCP和标准操作规程的要求尽职尽责,进行良好的配合和协作,并保证所有有关资料和行为均进行了记录并将其保存。 

上述大部分内容已在以前的有关章节进行了讨论。本章重点讨论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的4个环节,即质量控制、监査、稽查和检查。

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quality control,QC )是指在质量保证体系中,为达到临床试验某一质量要求所采取的具体操作技术和实施的行为。是贯穿临床试验始终的发现问题、寻求问题的原因和解决方法,并最终解决问题的一个连续过程。质量控制应由主要研究者(PI)全面负责,由各个研究者或其他参与人员具体实施和执行。质量控制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 要定期验证试验系统和校准仪器设备; 

• 所有人员严格按照各项SOP和试验方案进行操作; 

• 数据的记录要及时、直接、准确、清楚,签名并注明日期; 

•要经常自查数据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更正错误时要按照规定的方法;‘ 

•数据的统计处理采用经验证的、可靠的统计软件,数据的输人采用 有效的质控措施,如双人或双次录人( 双输法,double entry)等。

应当特别强调试验记录,尤其是原始记录的重要性。美国FDA在进行检查时所遵循的原则是:“没有书面记录就不承认有关行为发生过”(Not documented,not happened!) 。记录既是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评价的依据,也是临床试验是否按照GCP、试验方案和SOP进行的主要证据。准确、真实而完整的记录是保证临床试验质量和数据可靠性的基础。

监査    

GCP规定,作为负责发起、申请、组织、资助和监查临床试登的申办者要委派训练有素而又尽职尽责的监査员(monitor)来对;临床试验的过程进行监查。监查的目的是保证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受到保护、试验记录与报告数据准确、完整并与原始资料一致,明确试验遵循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GCP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 

监査员是由申办者任命的具备相关知识,经过专业和GCP培训并对申办者负责的人员(护士、医师、药师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主要任务是在临床试验开始前、进行中及结束后对临床试验的各承办机构进行访视,随时了解试验进行情况、核实试验数据、方案依从性、试验药物管理、受试者的保护,以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得到及时纠正,并将每次访视的情况报告申办者。监查员实际上是申办者与研究者之间的主要联系人。 

监查员的资格

监査员应具有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过严格的临床试验、GCP与SOPs的培训,熟悉GCP和有关法规,熟悉有关试验药物的临床前和临床方面的信息以及临床试验方案及其相关文件,如研究者手册、知情同意书等。此外,监查员还应当具有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合作态度及认真负责、勤奋耐劳的基本素质。监查员人数取决于临床试验的复杂程度和参与试验的医疗机构的数量。监查员可以是申办者的内部雇员,也可以委托合同研究组织委派合格人员担任。 

监查员的职责

监查员应在临床试验前、试验进行过程中和试验结束后持续对各个试验中心进行定期访视和现场监査,要多次与参加试验的有关人员进行深人地讨论和沟通,确保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并获得完整、准确和可靠的试验资料,从而最大程度保证临床试验的质量。监査员应对试验的进行情况进行及时的实地监査,进行CRF和原始数据的核对,并将每次访査的详细情况报告给申办者,使申办者随时了解试验的进展过程,掌握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并及时发现和改正存在的问题。监査员应遵循标准操作规程,督促临床试验严格按照试验方案的内容及进度进行。 

监查员的工作内容

1、试验前的准备工作

• 选择研究者:监查员应协助选择临床研究单位及研究者,在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医疗机构及其专业范围内,走访可能参加的研究单位和研究者,确定研究单位或研究者对临床试验的兴趣、对GCP的熟悉程度、能参加试验的人员素质及时间、设备及药品管理情况等,了解受试者可能入组的速度,完成试验需要的时间。根据以上了解的信息,最终协助试验项目负责人确定临床研究单位及研究者。

• 协助制订试验文件:监査员要作为申办者与研究者之间的联系人,协助两者共同制订临床试验方案、病例报告表(CRF)及知情同意书等试验必备文件。还要协助临床研究负责人准备伦理委员会审批所需的文件,以便在临床试验开始前顺利获得研究负责单位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同时应收集该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各成员简历、工作程序等资料。 

• 准备试验用药和材料:监查员要协助申办者准备临床试验用药,按GCP的要求设计药品包装及标签。并在试验开始前将试验用药、CRF、药品计数表及其他各项试验用材料及文件发送至各临床研究中心。 

• 组织研究者会议:监査员可通过试验前启动会议对研究者及试验有关人员进行试验药物特性、试验方案、具体试验步骤、知情同意程序、CRF填写、药品管理、不良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报告程序以及急救措施和试验文件的保存要求、以及必要的GCP和SOP的培训。在启动会议上还应当向研究者提供监査计划(monitoring plan)和要求,以得到将来各研究者对监査工作的配合和支持。

2、试验过程的监查

• 定期监查:临床试验的首例受试者入组后,监查员即应对临床研究单位进行第一次监査。在试验开始后要定期对试验进行监查,监查频率应根据试验方案及参加试验的研究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定。 

• 试验用药和材料的供应:监査员应确保在试验过程中有充足的试验用药供应给研究单位,并保证其他试验材料的及时供应,如CRF、知情同意书、试验用药发放及回收表、受试者筛选记录表和严重不良事件报告表等。 

• 试验进度:监查试验的进度,确保各试验中心按照试验计划按时完成受试者的入选工作,是监查员的主要工作之一。监査员应与研究者保持密切联系,了解试验进程,确保各个研究单位按时完成受试者的入选工作。对于不能按照计划人选受试者的研究单位,监查员应与研究者共同分析原因并协商解决的办法。 

• 知情同意书:监查员需核实所有入组的受试者在参加试验前是否已签署知情同意书,受试者、研究者的签名和日期是否签署在知情同意书规定的位置。例如,监查员有时会发现知情同意书上只有受试者的签字,而日期是由研究者代签的,这是不符合ICH-GCP的要求的。监査员必要时可与研究者讨论有关获得知情同意书的过程,以确保知情同意是完全按照GCP的要求进行的。 

• 遵守试验方案:需确保研究者均严格按照已批准的临床试验方案开展试验,入选合格的受试者,按正确的试验程序进行试验。确认研究者将试验药物仅用于合格的受试者,使用剂量符合试验方案中的规定。 

• 核查原始资料:确保试验数据的完整、准确、可靠是监查员的主要职责之一,因此监查员必须在每次监查时对所有CRF中的数据与原始资料进行核对(SDV),确保所有数据与原始数据或文件一致。 

• CRF的检查:监查员应检查所有的CRF,将CRF记录上的任何错误、遗漏及字迹不清告知研究者,并保证研究者按GCP要求进行及时和适当的更正。同时应确认研究者已遵循试验方案将试验治疗、伴随用药及并发疾病记录在CRF中,并如实记录了受试者未做的随访、未进行的检査、退出试验或失访的原因等。

• 试验用药的管理:对试验用药的合理使用、计数、发放和保管是监查员在监查工作中的另一重要内容。试验用药的计数不但可以检查每位受试者是否严格按照试验方案要求用药,而且可以确保全部试验药物仅用于符合入选标准的受试者。监查员应确认研究者已告知受试者有关正确使用和退回多余试验用药的知识,保证试验用药按试验方案要求进行发放、使用、回收、储存和销毁。监查员通过对试验用药的定期检查,可协助研究单位对试验用药发放及回收进行正确的管理及登记。对于长期试验,监查员还应定期检查药品的有效期,提前更换到期药品。 

• 盲底的保管:如破盲,应作好破盲记录。 

• 不良事件的记录和报告:监查员应确认研究者将试验过程中出现的所有不良事件正确地登记在CRF中的不良事件报告表内。如果是严重不良事件,监查员应确保研究者在规定的时限(24h)内通报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监查员应当确认受试者得到了必要的医疗措施。

 • 试验文档:监查员应定期査阅或更新保存于申办者和各试验中心的试验总档案(trial master file及 investigator file), 以保证所有的与试验有关的文件均及时并妥当地进行了归档。此外,申办者、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所有电话记录、来往书信及监查报告或汇报均应存档。 

• 监査报告:监查员每次对研究单位监查后或因有关事宜与研究者交流后,需及时完成监査报告交给申办者,监查报告中须包括:监查的内容以及就有关重大发现或事实、偏差和不足、结论、为保证依从性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行动及建议的措施的陈述。对于不能依进度按时完成试验或严重违背试验方案、GCP及法律法规的研究单位或研究者,监查员有义务及时通知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试验结束时的工作

• 终期访视:当研究单位完成了临床试验,或因研究单位不能依照试验方案或GCP要求进行试验或不能入组计划所要求的受试者而终止试验时,监查员应按照标准操作规程对研究单位进行试验结束时的访视

• 报告试验结果:协助研究者向申办者报告试验数据和结果。

• 回收试验用药和材料:监查员应清点并收回所有未使用的试验用药,按程序进行销毁,保存药品销毁记录,同时收回剩余的其他试验相关材料(如完整的紧急情况破盲表、多余的实验室检査材料、患者用药记录卡和病例报告表等)。 

• 保存试验资料:监査员要督促研究者按规定妥善保存必备的试验文件,如CRF、患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原始病历、临床试验批件、伦理委员会批件、药检报告、试验用药发放及回收记录表、参加试验的研究人员签名录等。我国的保存期限为临床试验终止后至少5年。完成终期访视报告,将申办者一方的所有试验文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试验药物被批准上市后至少5年。

稽査

GCP规定药物临床试验的申办者应当委托其质量保证部门(quality assurance unit, QAU) 或第三方对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和项目进行稽查(audit)。

稽查是指由不直接涉及试验的人员对临床试验相关行为和文件所进行的系统而独立的检查,以评价临床试验的运行及其数据的收集、记录、分析和报告是否遵循试验方案、申办者的SOP、GCP和相关法规要求,报告的数据是否与试验机构内的记录一致,即病例记录表内报告或记录的数据是否与病历和其他原始记录一致。

稽査内容包括研究项目(检查试验方案和病例记录表、申办者按GCP保存的文件、临床试验中心等)、试验设备、数据库、统计系统等。

临床试验的稽查必须由公司的QAU或独立的稽查机构进行,并形成一项经常性和制度性的程序。ICH在批准新药申请的指南中推荐对临床试验进行稽査,并要求将稽查报告附在递交给管理当局的新药申报资料中。

稽查员的资格      

稽查员(auditor) —般应当具有如下资格:

• 是独立于临床试验之外的人员;

• 熟悉GCP和有关法规;

• 了解申办者的各项SOP;

• 了解试验药物的情况和研究资料;

• 了解试验方案;

• 具有评估文档资料的能力和经验;

• 具有和研究者、监查员及项目负责人交流的能力 

• 具有有效评估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 可制订有效的稽查计划;

• 了解试验的全面情况;

• 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和能力等。

稽查员的职责 

稽査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 审核临床试验的原始资料和报告;

• 内部稽查(医学部)及外部稽查(临床试验承担机构、CRO等); 

• 起草并向公司管理层提交稽查结果报告; 

• 保存有关文件; 

• 向研究者、监查员或公司的临床试验人员提供建议和培训等。

稽查的类型 

试验机构稽查

在临床试验开始前对选定的临床试验机构的整体情况包括人员资格、培训情况、试验设施、管理制度等硬件、软件进行的稽查。

研究稽查

对临床试验项目开展的各阶段进行的GCP、有关法规、试验方案、SOP依从性稽查。

系统稽查

对临床试验单位及申办者内部的有关系统进行的稽查。这里的系统是指能形成一定输出的一组方法、程序或环节。临床试验的主要系统包括:

• 试验用药供应系统;

• 人员培训系统;

• 质量保证系统; 

• SOP的管理系统;

• 不良反应的报告系统; 

• 临床试验监查系统; 

• 数据处理系统; 

• 试验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系统等。

稽查的程序      

尽管不同的稽查类型在内容上各有侧重,但其方法和程序是类似的。现以研究项目稽查为例,说明如下:

准备与计划

稽查的准备阶段主要包括选择临床试验项目、明确试验方案中直接影响试验结果的关键因素、确定稽查的试验中心和时间、制订稽查方案并通知被稽查的对象。稽查项目的选择主要根据申办者的新药开发和市场战略的要求。

确定稽查的对象可以是所有承担临床试验的中心,也可以是其中的一个或几个。在选择稽查对象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是:

• 第一次承担本公司项目的中心; 

• 承担病例数较多的中心; 

• 入组速度快的中心; 

• 在过去的稽查中存在较大问题的中心; 

• 已发现问题迹象的中心。

稽查的时间最好在受试者入选人数达20%左右的时候,这时一方面已能够根据入选的病例和试验开展的情况发现问题,另一方面在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时,能够给予及时的纠正而不至于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对研究周期长的项目应当适当增加稽查的次数。在必要时或法规有要求时,应当进行终期稽查。

启动会议

在开始稽查前召开启动会议,向临床试验机构的有关人员介绍本次稽查的目的、内容和程序,并请主要研究者介绍试验的有关情况。包括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及GCP和SOP的培训情况、伦理委员会的批准情况、知情同意书的签署情况、人选病例情况和试验进展情况等。

查阅试验资料和有关文件

试验资料和有关文件查阅时应注意的重点内容包括:试验方案和研究计划及其修改是否经伦理委员会批准、SOP及修改、原始记录、病例报告表、仪器设备校准及验证记录、计算机系统的开发及验证文件、总结报告等等。

现场查看

现场查看的内容一般包括:

•是否存在GCP所要求的所有档案资料。

包括:法规部门、伦理委员会批函、试验方案、研究者说明书、各种合同、研究者简历、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原始数据档案、病例报告表、不良事件报告表、有关通信、电话报告、传真、药品签收、发放及回收表、监查访视报告等。 

•原始数据和CRF的核对。

重点是:是否存在所有的原始数据;比较CRF和原始数据,确认病例报告表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可读性;任何遗漏、不符和修改是否有说明、记录和存档。 

•查看仪器设备。

包括:就诊设施、实验室设施、计算机设施、仪器保养、维修、监测记录和档案等。 

•查看药品的储存和管理。

包括:药品的使用、分发、回收制度和记录;药品的储存条件;清点已用药、待发药、归还药和已被销毁药;查看所有有关药品的人、出记录和档案、人与出不符的说明、记录和存档等。 

•査看监查员职责的履行情况。

包括:在试验启动前是否对有关人员进行了充分的试验方案和GCP的培训;监查的时间、频度、程序和内容是否适当;对访视中发现问题的记录、纠正和跟踪情况;访视的文件、电话记录、传真等资料是否保存齐全等。

询问有关人员

对参加临床试验的人员进行抽査和询问是非常重要的稽查手段。临床试验的研究者承担了许多任务,因此稽查员必须确定谁在真正参加本试验项目,而且是否真正符合既定的条件,自始至终遵循GCP、SOP和试验方案的要求尽职尽责。

根据研究者提供的研究人员清单来进行有关人员的询问是非常有帮助的。在询问前,稽查员应明确稽查的目的,在询问时要有针对性且注意一定的谈话技巧,以真正得到可靠的一手信息。一般需注意下列方面:

• 明确试验项目; 

• 尽量使用含义明确的词汇; 

• 避免模棱两可的问题; 

• 引导被询问者就特定问题进行具体清晰的回答,避免泛泛作答; 

• 确定提问的顺序,一般从被询问者感兴趣和容易回答的问题开始; 

• 注意问题的逻辑顺序,要预先注意到前一个问题可能会影响到下一个问题的回答的可能; 

• 询问的目的是发现问题,因此不要轻易对问题的回答做出评价性的结论,避免影响被询问者的回答。

结束会议和答辩

在稽查结束时,要召开研究者、档案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监查员参加的结束会议,陈述发现的问题,并允许上述人员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答辩。

稽查报告和跟踪

在稽查结束后,稽查员要向申办者管理层及临床试验研究者提交书面报告。在报告中要列出稽查时发现的问题,依据的标准(GCP、方案、法规或SOP),并提出改进的建议。起草稽查报告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要考虑阅读者的理解水平。避免采用专业性太强或容易引起歧义或误解的语言,尽可能使用大多数人都熟悉的词汇。

•紧扣试验的目的。稽査报告应当只描述事实,摒弃累赘的讨论和评 述。好的稽査报告必须紧扣试验的目的,提出的问题一经解决就能够达到稽查的目标。

• 有所选择。任何报告都不能包罗万象,必须突出重点。细节太多可能会模糊重点问题。应当去掉所有与稽查目标无关的话题。还要避免过多注重试验的细节问题而偏离稽查的主要目标。 

•提出的整改建议必须以事实为基础,以试验方案、SOP、GCP和有关法规为根据,并切实可行。鉴于临床试验的复杂性,因此,很多问题可能不会有唯一正确的解决途径和措施,应当允许有关人员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解决办法。

此外,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要进行及时的跟踪和复查,以保证发现的问题得到真正的解决。

文件保存 QAU有责任保存下列文件资料:

• 临床试验的主计划表、试验方案和总结报告的副本; 

• 审核和审査的内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等详细记录; 

• 所有SOP的副本等。

检査

检 查(或视察) 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事药物临床试验的单位对GCP和有关法规的依从性进行的监督管理手段,是对药物临床试验开展的机构、人员、设施、文件、记录和其他方面进行的现场考核和评估过程。接受药物临床试验检查的对象一般包括:参加临床试验的研究者、申办者、合同研究组织以及其他承担临床试验有关工作的机构,例如承担临床试验检验工作的实验室、承担数据统计工作的机构等。

检查的类型和目的

根据国外惯例和WHO及ICH-GCP的要求,对GCP依从性的现场检查可根据检查的目的不同分为两大类:

其一,针对研究机构的,即机构检査。其二,针对申报新药注册的临床研究项目的,即研究项目检查。

(1)机构检查机构检查:

既包括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为目的的现场检查,也包括对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认定资格后的医疗机构跟踪检查和定期复查工作,还包括对研究机构开展临床试验规范化程度的常规监督检查。机构检查一般是对药物临床研究机构的软硬件是否符合GCP及有关法规要求的全面评估。关于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的现场检查的程序、要求和标准。

(2)研究项目检查研究项目检查 :

主要目的是针对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的药物临床试验实施的现场检查或核查,以确定或证实一项或多项药物临床试验的实施过程,包括实施的条件和人员、受试者的人选、试验的开展、数据的记录、分析、报告是否符合GCP及其他法规,例如《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是否遵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伦理委员会批准的试验方案及研究机构的各项SOP,所提交的临床试验报告是否和原始资料一致。根据需要,研究项目检查可以在试验单位、申办者或合同研究组织所在地进行。 

我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进行现场核查、有因核查以及批准上市前的生产现场检查,以确认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为此SFDA于2008年5月发布了《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在该规定中对药物临床试验资料现场核查的程序、内容及判定原则做了规定。

检查的方式

根据检查是否预期进行可以分为:

定期检查:即每间隔一定的时间检查一次,国际上多数国家一般对研究机构每两年检查一次。 

有因检查:是针对临床研究过程中或药品注册审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怀疑可能存在问题的研究项目或单位的现场调查和取证的过程。

主要包括如下情况: 

受试者入选率过高或过低;

研究机构同时承担过多的试验项目; 

提交的新药注册资料中安全性和有效性结果超常; 

申办者及其他任何第三方反映承担单位存在严重违反GCP的行为; 

在临床试验过程中或申报资料中涉嫌违规的单位; 

承担或申办临床试验项目的单位存在不良记录史等。

根据检查实施时,是否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可分为:

• 通知检查: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的检查。 

• 飞行检查:即预先不通知被检查对象的突然检查。

什么情况下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可以根据检查的类型和目的而定。

日常的监督检查或以机构资格认定为目的的检查可以采取提前通知的方式,好让被检查方做好必要的准备(如通知有关人员到场,提前准备好需要的文件资料等)。对研究项目的有关检查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提前通知、限期通知(如仅提前一天通知)或飞行检查的方式,而对严重涉嫌违规的研究项目则以采取飞行检查的方式为宜。 

检查的内容

机构检查和研究项目检查的内容原则上讲没有本质的区别,大部分内容是相似的,但是在侧重点上应有所区别。前者注重的是研究机构的软硬件的整体性和普遍性,而后者的重点主要针对某个研究项目或几个研究项目的开展过程中对GCP的依从性,更注重特殊性和专一性。当然,如果在研究项目检查过程中发现了整个机构在临床试验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时也应当紧抓不放,一查到底,转为机构检查。

而在机构检查时,如发现尽管该研究机构整体情况良好,但是某一项研究或几项临床研究存在较大的问题,也可以马上将检查的重点放在该项或几项研究上。所以说两者又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1)机构检查的主要内容以GCP认证或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为目的的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药物临床研究机构的:

组织结构、人员组成及培训情况; 

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开展情况; 

质量管理部门的组成和开展情况; 

试验设施、仪器设备及受试者急救、保护设施;

SOP制订和实施情况;

研究工作的开展情况;

试验用药保存条件及记录; 

资料记录和档案管理情况等。

(2) 研究项目检查的内容 研究项目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临床试验项目的开展条件,包括试验设施、病人急救设备和实验室的条件及管理制度。还要检査试验用仪器设备使用、维护、校准的SOP及相关记录。确认试验方案所要求的设备在临床试验的开展过程中是可以保证的。 

参加试验的有关人员是否具备从事有关工作的资格,是否接受过GCP、有关法规的培训,是否熟知该临床试验-有关文件例如SOP及试验方案、CRF的填写和修改的要求。

受试者是否得到了真正的保护,知情同意书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经伦理委员会审核,签署过程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每个受试者均签署了知情同意书;

确认研究者是否严格遵循SFDA和伦理委员会批准的试验方案及研究者和申办者预选制订的标准操作规程(SOP)开展临床试验,并遵循GCP和其他有关法规等;

核实病例报告表和提交的试验总结报告中的数据和原始数据的一致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尤其是否存在作伪的数据,这是研究项目检查的重点;

不良事件的处理、记录和报告情况; 

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过程的质量控制措施; 

是否按规定的数量、时间和地点归档保存了临床试验项目的有关文件和记录; 

试验用药的计数和管理情况等。 

检查研究者、申办者委派的监查员和稽查员是否真正发挥了其在质量控制和保证方面的作用。 

检查的程序

对药物临床研究机构资格认定的检查程序基本为:

医疗机构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表格或有关资料; 

固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属技术审核部门(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审核有关申请资料; 

拟定检查方案并通知被检查单位; 

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组写出检查报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对检查报告审核后作出决定,并颁发资格证书。

对研究项目检查的程序一般为:

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第三方的举报或新药审评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被检查的项目和单位; 

认真研究申办者提交的药物临床研究或注册申报资料,明确现场检查的重点; 

制订检查方案,确定并通知检查人员; 

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被检查单位;

实施现场检查; 

提交检查报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检查报告做出处理决定。

对研究项目的现场检查程序和稽查程序基本相似,不再赘述。

检查的结果和处理

根据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检查的结果一般分为三种情况:

合格或无行动(NA, non action); 

基本合格,但需对某些缺陷进行限期整改或自愿行动(VA,voluntary action); 

不合格或官方行动(OA,official action) 

在最后一种情况,该研究机构或研究项目所得到的研究数据往往 不能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接受,因为其科学性和可靠性值得怀疑,不能依此作为新药评价和批准上市的依据。

研究者如何为稽査和检查做准备

已在或准备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免不了要经常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或申办者稽查。为了顺利通过检查或稽查,在接受检查或稽查前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足够重视

首先,研究者应当在认识上提高对稽查和检查的重视程度,应当认识到稽查和检查是提高临床试验的规范程度、保证试验质量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研究者不应当对稽查和检查人员有抵触情绪,应当正确对待稽查或检查人员的工作方式和稽查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稽查和检查人员不是警察,他们和研究者仅仅是分工不同,但工作的目的和承担的根本职责是完全相同的,即保证临床试验的质量。研究者应当视每次稽查或检查为一次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机会,同时也是一次学习、培训和提高的难得机会。因此应当对稽查或检查工作很好地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充分准备

在接到稽查(一般由监查员转达)或检查通知后,研究者应当做一些必要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1)通知所有有关人员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这些人员包括:

机构负责人; 

合作研究者; 

助理研究者; 

研究护士; 

档案室及其管理人员; 

科研管理部门或基地办公室; 

药房; 

有关实验室; 

其他技术支撑部门(如放射科、心电图室)等。

(2)召开有关人员会议,使其了解:

稽查或检查的目的; 

稽查或检查何时进行,由谁参加或在场; 

稽查的日程; 

临床试验的开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预计的进展等情况

(3)自查 整个研究团队应当对试验方案、SOP、CRFs,原始数据、研究文件等进行一次全面的复习或自查,以及时发现问题并考虑相应的整改措施。在自查时应重点注意下列问题:

确认保存有最新的研究者手册、经签字的最新试验方案、试验方案的修改;

确认保存有伦理委员会对试验方案及修订的批件; 

确认已向EC提供了必要的文件(例如SAE的报告)的记录; 

确认研究人员清单是最新的且准确反映了所有人员的职责和分工(无论责任大小)并具有每人的简历; 

确认受试者入选清单和筛选清单最新和完整; 

检査所有的知情同意书是否经受试者和执行知情同意人签署; 

复查所有受试者是否符合人选标准,详细记录人选失误的受试者的情况; 

确认所有的原始资料均到位; 

检查所有的CRF是否填写完整、数据清晰; 

将CRF的填写内容与原始资料进行核对,保证CRF中的更正均有签名及日期; 

检查每一受试者的病历、护理记录,以发现不良事件的证据;保证所有的不良事件均详细记录在CRF中

核查是否所有的严重不良事件均按规定向申办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伦理委员会报告,并对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受试者进行了及时治疗和随访。

密切配合

在稽查或检查人员到达时,应做好配合工作,包括:

为稽查或检查人员提供足够的设施或必要的工作场所; 

保证所有必要的文件资料到位;

保证所有有关人员在稽查进行日在场; 

认真和实事求是地回答稽查或检查人员的提问; 

与稽查或检查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记录。

综上所述,质量控制、监查、稽查和检查是保证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质量的四个重要环节,后边的环节要对前面的一个或几个环节负责,环环相扣,构成了保证临床试验质量的有机整体。在质量保证体系中,试验的质量是核心,质量控制是关键,监查、稽查和检查是保障。同时所有环节中涉及的人员及行为都应当遵循SOPs进行,并且必须有认真的书面记录。

应该强调的是,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和所有其他质量问题一样,绝无可能逆取而得。无论存在什么样的“查” 的环节,临床试验质量和保护受试者的第一责任人仍然是研究者。实施GCP就是要在临床研究从准备、方案设计、实施到数据处理和总结报告的全过程中,消除各种影响数据真实、可靠的因素,保证药物有效性和安全性临床评价数据的质量。

文章摘自《药物临床试验与GCP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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