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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4 11:0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委办〔2007〕96号

附:

高技能人才工作分解落实方案

一、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二)发挥职业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础作用。高职院校、技师学院要加快培养紧缺高技能人才。高职院校要积极开展专业建设,改革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强化实用技能训练。技师学院要加大建设力度,为争到“十一五”末,全省技师学院超过15所。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毕业生,取得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其学历与大学专科同等。(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参加)

三、改善高技能人才表彰激励和服务保障机制

(九)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用人单位完善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对优秀高技能人才实行奖励政策。引导企业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薪酬分配制度。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应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带薪学习、培训、休假、出国进修等方面的待遇。对聘任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建立相应的技术等级津贴,指导标准分别为每月150元、200元和300元,在企业工资总额中列支。(省国资委、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参加)

四、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资金投入力度

(十四)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高技能人才工作需要,对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师资培训、教材编写、鉴定题库开发和技能竞赛等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在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和国家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时,应将技师学院及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统一规划,统筹安排。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收费标准和财政生均定额拨款标准参照高职院校执行。对参加当地紧缺职业(工种)高级技能以上培训,获得相应职业资格且被企业聘用的人员,当地政府应给予一定的培训和鉴定补贴。(省财政厅牵头,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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