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级别管辖的“一刀切”问题应当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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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民事公益诉讼级别管辖的“一刀切”问题应当解决 撰文: 刘哲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单独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的级别管辖门槛采用“一刀切”,均由中级人民管辖。 而行政公益诉讼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损害行为达到刑事评价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一并管辖,事实上绝大多数为基层法院管辖,同样采用七人制大合议庭审理。 如果说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具有涉众型案件的属性,但是同样具有涉众型属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基本均在基层法院审理。 由此可见,民事公益诉讼的级别管辖设计与一般的诉讼规律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协调,有必要研究解决。 1.分层级管辖 1.分层级管辖 从三大诉讼法的级别管辖设计规律来看,均采用了分层级管辖的方式,一审根据案件性质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大小分别由四级法院进行管辖。 没有任何一种案件仅限定由一个审判级别进行管辖,这也不符合司法资源的经济学原理,对更重要、更重大的司法工作自然应当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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