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改坚决不改,确有必要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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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改坚决不改,确有必要才改

2023-07-26 03:5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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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优化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规定,完善行政申请再审管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作关于草案的说明时介绍,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全面总结试点经验,有效体现试点成果。其中,草案明确下列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

王才亮律师认为,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在开历史倒车,深以为然。拙见如下:

一、《行政诉讼法》修改内容

1、对十五条修改

现行法律规定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拟修改为: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中,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案件,以及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对九十条修改

现行法律规定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拟修改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诉讼程序等无异议,认为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

(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周强就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在12月27日上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周强表示,实践证明,《授权决定》和《试点实施办法》的内容,特别是涉及调整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九十条的内容,符合审判实际和审判规律,建议及时上升为法律条文。修改行政诉讼法相关内容的时机已经成熟,条件已经具备。周强表示,修正草案共对行政诉讼法作出2处调整,修改条文2条,与《试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基本保持一致,主要包括优化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规定和完善行政申请再审管辖规定等内容。

三、法律应保持稳定性,能不改坚决不改,修改不能开历史倒车

按照周强院长说明,修改内容有两个,优化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规定和完善行政申请再审管辖规定等内容。

1.对十五条修改后,群众行政诉讼将更加艰难。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该条作用巨大,让老百姓敢和政府打官司,法院也能够摆脱政府影响,独立判案。

行政诉讼法实施几十年来,到中级法院审理起诉县政府,已经深入人心,赢得群众信任,中级法院也积累了审理此类案件的经验。

虽然起诉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构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能由基层法院管辖,在实践中,政府千方百计避开这一条规定,由政府组成部门或者派出机构进行行政行为,将管辖控制在基层法院。比如涉及百姓利益最大的拆迁案件,往往由街道办、乡镇组织拆迁,只能向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结果可想而知。

但是,以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的规定,仍然是行政诉讼法中最受群众欢迎的规定之一。

这次管辖修改,将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中,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案件,以及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此次修改,是为了减少中级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

其实,中级法院几十年来一直审理此类案件,已经具备了消化此类案件的能力,且大量的判决,都是行政机关胜诉,群众在诉讼中也已经理性。动不动起诉政府的当事人,只是极少数,不能因为这少数人,影响绝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草案把本来法律规定是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一审的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交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显然难以保证司法公正。

其中,信息公开案件比较多,比较简单,对行政机关影响不大,交给基层法院审理可以接受。而后面三种都是涉及到公民、法人实际权利的争议,让区县法院去审同级人民政府,是让行政庭的法官为难。

因此,建议将该条修改为

修改为: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中,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九十条修改后,想要纠正错案更加困难。

为了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民事诉讼法修改了再审规定,限制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规定对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只有在(一)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认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才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其他案件都由高级法院再审,等于自己审理自己的案件。

导致的后果是,大量的到高级法院再审的案件,高级法院不经开庭,直接驳回再审,错案想要纠正更加困难。

行政诉讼修改《草案》修改,内容和民事诉讼法一致,修改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诉讼程序等无异议,认为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

(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这里的修改看上去只是减少了最高法院审理再审案件的数量,但是造成的后果却不是这么简单。让高级法院再审自己终审的案件,不仅是程序上别扭,而且效果明显的存在问题。

周强表示,遵循“确有必要则改、条件成熟则改”的原则,注重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建议审慎考虑该两条修改,能不改就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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