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安徽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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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安徽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3-10-02 17:4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证监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关于对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陶黎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兴发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1.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对客户镇江中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未审慎考虑客户信用状况,未根据应收账款预计可回收金额合理估计坏账情况,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及时。2022年公司对夏邑县自然资源局“审计外勤日前收回”的500万元应收账款未按照组合计提坏账准备。上述问题导致公司2017年、2019年、2022年年报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信息不准确。

  2.费用核算存在跨期。公司子公司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发放2021年12月份的工资,金额为454.21万元,上述费用未在2021年度计提,薪酬费用存在跨期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

  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公司将2021年三季报这一内幕信息登记为2021年半年报,内幕信息登记不准确;同时公司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对知情人名单进行确认的情况,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中电兴发财务总监陶黎明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陶黎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陶黎明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安徽证监局的要求,深入反思,认真汲取教训,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将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规范运作意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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