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单位开除后,以前的工龄是不是清零了呢?让我们分清这两种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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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单位开除后,以前的工龄是不是清零了呢?让我们分清这两种工龄

2024-07-10 08: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工龄实际上是一个老概念,如果我们明白它的来历。可能就会对被单位开除后工龄算不算问题,有一个明确的答案。

工龄,一般在我们看来指的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或者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从这个角度讲,无论是否被开除,工龄肯定是要算的。

最初见到工龄,实际上是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中,专门就工龄问题做了一章的规定。

工龄,一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包含了本企业工龄。

本企业工龄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中非常明确的指出,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也就是说如果被开除的话,一般工龄可以被计算。但是,只能从进入新单位的时间计算本企业工龄。当然一般开除,也很难再回到企业。其实也不仅仅被开除,即使是个人主动离职,一样也是本企业工龄重新计算。

当然,也有一些特例。比如说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因工负伤的治疗期等等。非常特殊的就是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如果超过6个月,就不能是作本企业工龄,但是回企业上班以后,本企业工龄连续计算。

为什么这么强调本企业工龄呢?因为本企业工龄才关系着养老金的发放问题。按照《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本企业工龄5~10年的,退休领取本人标准工资的50%;10年到15年的60%;15年以上的70%。

1957年,国家出台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出台了连续工龄这一称呼。不过,一定也明确连续工龄的计算,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关于本企业工龄的计算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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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龄从此替代了本企业工龄,一直执行到我国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养老金待遇要按照缴费年限来计算的。

缴费年限又分为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各地均明确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主要包括国有企业固定工身份的连续工龄、需要安置工作的复退军人的军龄、知青上山下乡时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连续工龄。

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尤其是1999年我国实施《失业保险条例》以后,关于工龄的制度已经发生了变化。在50年代我们制定的有关制度,根本没有考虑到职工主动失业和离职的问题。如果说职工因为主动离职,连续工龄中断,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都没有了的话,也不符合实际。因此,对于连续工龄是从缴费的划定,一般是以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为起点。

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如果我们再被开除、个人主动离职,之前的连续工龄依然是视同缴费的。但是,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情况比较特殊,因为他们的视同缴费年限还跟本人的职务级别确定的视同缴费指数挂钩。而如果被开除,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是否还被认定,还要依据当地的规定执行。毕竟他们属于公职人员,国家的管理更严格一些。

现在的工龄制度虽然没有明确作废,但是由于不跟任何利益挂钩,基本上也没有多少意义了。比如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使用的就是职工累计工作时间,而没有按照工龄来明确。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如果自己承担全部的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但是,灵活就业的时间都没有明确规定可以作为累计工作时间。不过在《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中指出,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从这个角度看起来灵活就业时间应当不计算为累计工作时间。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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