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 规章制度 济宁市兖州区东方中学南校区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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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1 21: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条 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中小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中小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我校各类专项资金进行规范管理,强化财务监控机制,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学、科研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兖州区教育和体育局对专项资金安排的规定以及相关原则,结合我校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专项款管理制度: 

(一)管理原则: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规划,专人管理、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专项专用,节俭高效的原则。

(二) 使用原则:

1、 专项资金实行报帐制,资金拨付一律转账结算,杜绝使用现金支付。

2、 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上级项目资金预拨的使用计划和内容,不得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向上级领导请示。

3、 做好预拨款项目执行计划,对考虑提高师幼安全、体现办学特点、提高办学质量起到一定社会效应的项目优先考虑。

4、 对于工程项目应有预算、施工、决算过程,即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签订合同,积极组织落实和实施。

5、 专项资金的报账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账簿、凭证及附件等。每笔开支需经项目负责人、经办人或验收人签字,符合财务规定,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出纳人员到结算中心报账时,须明确支出内容以及注明从专项经费中列支。

6、 专项经费购置设施设备需参照上级“关于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的实施意见”等精神,规范采购行为,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7、 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跟踪了解。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对项目使用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数据分析,及时了解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以保证专项经费按核定的预算合理使用。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完成进度、执行结果等情况进行了解、检查并上报。

8、 对于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行为,或因疏于管理造成国家国有资产流失等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财务公开制度

为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增强教职工对学校财务活动的监督,进一步提高学校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民主化,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订兖州区特殊教育学校财务公开制度。

(一)财务公开的目的

实行财务公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保证收支行为的规范化;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增强教职工民主意识,激励教职工参与理财,积极有力地进行财务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不正之风,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密切干群关系,促进行风建设。

(二)财务公开的原则

财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学校利益。

(三)财务公开的内容

1、学校财务规章制度,上级有关文件和政策性通知;学校各项奖惩制度及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2、学校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

3、重要财产、物资的采购和处置情况;

4、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社会保障缴费情况;

5、建设工程项目和较大修理项目经费落实以及公开招投标情况;

6、学校代收代支资金情况;

7、其他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经济事项。

(四)财务公开的方式

1、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宣传栏;

2、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会议;

3、内部资料、校刊、广播、校园网等校内发布信息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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