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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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

2024-07-12 06:4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科协发组字〔2023〕7 号,2023年3月3日印发)

制度类别:基本组织制度

发文字号:科协发组字〔2023〕7号

制定机构:中国科协组织人事部

生效日期: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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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建设,强化桥梁纽带职责,进一步完善团体会员制度,扩大对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和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的有效覆盖,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学会)和基层组织,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成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和服务团体会员,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最广泛地把科技工作者团结凝聚在中国共产党的周围,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第四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承担并完成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全国学会是指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领域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本办法中的基层组织是指在科技工作者集中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园区等单位成立的科学技术协会。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成为团体会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团结引领所联系服务的科技工作者在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智库作用的发挥和彰显等方面成绩显著;

(三)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在相关领域具有广泛影响,会员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章程及日常管理制度完备,具有健全的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专门工作人员和充足工作经费,无重大违法违规活动记录。

第七条  全国学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还应符合以下附属条件:

(一)有健全的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能正常开展党的工作;

(二)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登记注册;

(三)理事长(会长、主席)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和重要贡献;

(四)具有3000名以上个人会员;

(五)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创新、科学技术普及和决策咨询能力,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原则上应设有科学技术奖项;

(六)近3年每年合法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专门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

第八条  基层组织中的企业科协作为团体会员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还应符合以下附属条件:

(一)科技领军企业中的中央企业科协或大型民营企业科协;

(二)企业科协工作得到企业党政领导班子、科技工作者的广泛认可,承担省级(含)以上学术团体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支撑服务工作;

(三)企业科协主席由企业负责人或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科技领军人才担任;

(四)有3000名以上个人会员,且个人会员覆盖企业50%以上科技工作者。个人会员达3万名以上的,个人会员覆盖比例要求可适当降低;

(五)企业科协或其办事机构明确为企业的内设机构,专门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六)工作经费专项管理、单独核算,近3年每年工作经费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基层组织中的高校科协作为团体会员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还应符合以下附属条件:

(一)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成立的科协;

(二)高校科协工作得到高校党政领导班子、科技工作者的广泛认可,承担省级(含)以上学术团体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支撑服务工作;

(三)高校科协主席由高校负责人或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力的科学家担任;

(四)有1000名以上个人会员,且个人会员覆盖本校50%以上科技工作者,具有一定数量的单位会员;

(五)高校科协或其办事机构明确为高校独立设置的内设机构,专门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六)经费专项管理、单独核算,近3年每年工作经费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对于仅不符合成立3年以上要求的,确因事业发展需要,依程序申请经批准后可发展成为准团体会员。

第三章  加入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资格条件的全国学会和基层组织,有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意愿,可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提出入会申请,依程序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第十二条  全国学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申请表》;

(二)批准成立该社团的批件、法人登记证书;

(三)党组织成立的批件、党建工作情况统计表;

(四)经国家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全国学会章程;

(五)理事会同意作为团体会员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或纪要;

(六)自成立以来的工作综述和最近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负责人备案表以及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信息;

(八)有业务主管单位或办事机构支撑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或办事机构支撑单位对全国学会办事机构办公用房、人员编制及活动经费的书面意见;

(九)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全国学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公函(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业务主管的社团除外);

(十)期刊出版许可证;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企业科协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申请表》;

(二)批准其成立的所在地省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推荐函;

(三)企业党委(党组)同意企业科协作为团体会员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函;

(四)经企业党委(党组)批准的企业科协章程;

(五)企业科协委员会同意作为团体会员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或纪要;

(六)自成立以来的工作综述和最近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企业科协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委员、秘书长备案表以及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信息;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  高校科协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申请表》;

(二)批准其成立的所在地省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推荐函;

(三)高校党委同意高校科协作为团体会员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函;

(四)经高校党委批准的高校科协章程;

(五)高校科协委员会同意作为团体会员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或纪要;

(六)自成立以来的工作综述和最近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高校科协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委员、秘书长备案表以及单位会员以及个人会员信息;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每年3月和9月集中受理团体会员的入会申请,审查资格条件,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符合资格条件的,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书记处提出意见、组织建设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常务委员会审定。

第十六条  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成为团体会员的全国学会和基层组织,在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正式行文批复、颁发团体会员证书并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网站公布。

第十七条  准团体会员加入程序参照团体会员执行。准团体会员设置3年建设期,期间满足加入资格条件的,经批准可转为团体会员。期满后不满足的,不再保留其准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建设团体会员数字化服务平台,在线办理团体会员发起申请、材料提交、变更登记、审核批复、服务管理等工作。本办法中对申请加入团体会员的全国学会、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成员以及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有资质或数量要求的,以数字化平台登记信息为准,会员信息登记应完整准确。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

(二)推选代表参加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

(三)负责人可参加或列席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委员会会议;

(四)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五)纳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文发布体系,获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有关文件资料;

(六)申请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发布的项目,获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活动资助;

(七)作为有关奖项和人才计划的推荐渠道,推荐所属会员参与表彰奖励、人才举荐和国际组织任职等。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维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声誉;

(三)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

(四)积极发展个人会员,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密切联系服务科技工作者,维护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诉求;

(五)按时登记或备案有关信息,按要求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报告工作,提供年检材料、统计资料和工作信息等;

(六)承担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准团体会员享受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三)(四)(五)(六)项权利,可根据相关工作具体要求享受第(七)项相应的权利,不享受第(二)项权利。准团体会员应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全国学会,不因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成为团体会员,而改变其与业务主管单位的隶属关系。

对于基层组织,不因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成为团体会员,改变其所在单位同级党组织对其的领导关系和批准其成立的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对其的指导关系。

第二十三条  团体会员中的全国学会以法人身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基层组织由所在单位以法人身份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通过项目、活动等方式支持团体会员的能力建设,推动学术、科普、智库、人才和国际合作资源向团体会员延伸共享。支持团体会员编辑出版科学技术和科学普及刊物,加强期刊出版能力建设。支持团体会员发起成立国际科技组织。

第二十五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加强与全国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基层组织的所在单位沟通联系,调动各方资源共同支持团体会员的发展。定期组织开展团体会员专门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交流研讨以及水平评价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支持各类团体会员在发展、服务个人会员等方面加强协作,联合开展活动,共建共享工作阵地和资源。

第二十七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建立科学合理的团体会员考核评估机制,加强日常管理、年度考核和周期考核,加大对优秀团体会员的激励力度,引导团体会员优质发展。

第二十八条  团体会员中的全国学会应登记下列信息:

(一)名称、章程;

(二)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信息;

(三)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机构、住所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信息;

(四)会员证、会徽; 

(五)党组织信息;

(六)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九条  团体会员中的基层组织应登记下列信息:

(一)章程;

(二)负责人信息;

(三)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会员信息;

(四)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条  团体会员登记信息有变更的,应于信息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数字化服务平台,将变更信息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团体会员应每年11月底前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所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情况、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三十二条  团体会员换届或届中调整理事长(会长、主席)、监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等,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将人选情况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管理的日常工作,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人事部门归口负责、相关业务部门分工办理。

第三十四条  团体会员有下列情形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的;

(二)违背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履职不力、组织涣散、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  给予团体会员约谈、限期整改等处理的,授权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书记处研究决定;给予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理的,经书记处提出意见、组织建设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退  出

第三十六条  团体会员退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或被撤销团体会员资格,须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并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网站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团体会员是全国学会的,有退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意愿,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如有业务主管单位),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退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八条  团体会员是基层组织的,有退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意愿,经基层组织委员会表决通过,并经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以及批准其成立的所在地省级科学技术协会同意后,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退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九条  全国学会或基层组织所在单位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被注销的,上述情形发生时,该团体会员当然退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第四十条  退出或被撤销资格的团体会员,其权利义务自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的相关制度。

第四十二条  科研院所、医院、园区等成立的科协,作为团体会员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七届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科协团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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