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如何理解第九十条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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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如何理解第九十条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

2024-07-12 07:1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本条是关于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取得的规定。

社会团体,是指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组织。

根据本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两种:一是为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如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二是为会员共同利益设立的,如行业协会、商会等。

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该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的登记机关为民政部门。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两类社会团体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一经成立即具有法人资格:一是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目前,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共有8个,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二是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共有14个,包括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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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Kind Zou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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