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减少死罪更应慎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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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减少死罪更应慎用死刑

2024-07-09 18:5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减少“死罪”更应慎用“死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聚焦削减死刑罪名

    新华社北京8月25日电(记者 周婷玉、崔清新、邹声文)是保留死刑罪名作为“达摩克利斯之剑”还是削减死刑罪名突显生命权利?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5日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时表示,减少死刑罪名符合世界潮流,但更重要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要严格掌握适用标准,减少死刑。

    我国现行刑法中共规定了444个罪名,其中可判处死刑的罪名有68个。此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出削减13个死刑罪名。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严以新表示,修改刑法减少死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我完全赞同减少死刑罪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牟新生指出,当今世界的潮流是主张废除或者减少死刑。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犯罪活动还比较多,有的犯罪还十分严重,“现在完全废除死刑不现实,但减少死刑罪名是完全可能的。”

    部分赞成削减13个死刑罪名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些死刑罪名基本上都是非暴力犯罪、经济犯罪,很多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适用,因此取消对社会稳定和治安影响不会太大。

    但同时也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其中的有些死刑罪名是否取消要慎重考虑。

    “减少死刑罪名是这次修改刑法的亮点,全社会关注。越是这样越要考虑得慎重和全面一些,要科学立法。”石泰峰委员指出,比如金融类诈骗罪,鉴于我国目前金融监管制度还不完善,而这方面的犯罪社会影响面又很大,甚至会涉及到很多人的切身利益,很可能会严重地影响社会稳定,所以这类罪不要急于取消死刑。

    “有些死刑可能是备而不用、备而少用。”石泰峰委员特别指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规定有死刑的要严格控制。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取消对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是一个值得肯定的趋势。“但在废除死刑的范围上应该慎重,因为非暴力性的犯罪不一定就不威胁人的生命,在现实情况下,很多非暴力事件也完全可能直接造成危害人的生命的结果。”

    陈忠林同时强调,减少死刑罪名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严格把握死刑适用的标准,慎用、少用死刑。“通过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到最终完全停止死刑的实际适用,这应该是一个世界性的发展趋势,也是我国最终希望达到的目的。”

    我国周边有些国家和地区就是通过这种方式来严格控制死刑的。如日本,刑法条文中的死刑条文也不少,但是日本可能几年也不判或者不实际执行一个人的死刑。台湾地区也通过这种方式在短短几年内,将判处死刑的数量从数百人降到了几个人,一下子减少了99%以上。

    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陈忠林认为,只有对威胁人的生命适用死刑才是合理的,因为生命是最高的价值。司法实践中对这一规定应正确理解和掌握。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利用非遗 发展文化产业要防止过度商业化倾向

    新华社北京8月25日电(记者周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5日分组审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许多委员表示,目前社会上出现了一些过度商业性开发利用的现象,草案对利用“非遗”代表性项目发展文化产业设置了“有效保护”的前提,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但同时,也有不少委员针对草案关于鼓励和支持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发展文化产业的规定提出改进意见。倪岳峰委员说,草案第40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和产业化,值得进一步斟酌,有关的具体内容比较能够迎合部分地方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事经济开发的利益冲动,这与立法初衷有偏差,这样的制度设计无疑将加剧开发利用、产业化与保护之间的矛盾。此外,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文化产业,必然会涉及到有关民事权利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但草案并没有对此做出规定,在实践中容易引起一系列问题。

    “现在市场化是一个不可阻挡的趋势,凡是可以被市场利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场决不会让它闲置。”马启智委员说,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商业、市场机制结合起来,频繁地演出以招揽游客增加收入。很多人担心原汁原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走了样,都变成商业气息很浓的演出。这些问题如何对待,值得研究。

    对此,李连宁委员也有同感:“现在在文化产业开发方面,不用鼓励,都会大做文章,甚至搞到连‘西门庆故里’都要打架。”他认为,对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传播上国家应该鼓励,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开发方面,国家不应该鼓励,要防止过度商业化。

    列席此次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王明雯表示,鉴于目前在非物质遗产保护方面“重申报、重利用、轻保护”的现象比较严重,有一些地方过度开发,没有达到保护的目的,反而起到了破坏的作用,应当对过度开发造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毁损情形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加以规定,以杜绝这种现象的出现。

    此外,审议中很多委员表示,从草案内容看,这是一部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法律,应当在名称中突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目的,加之我国文物保护法和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也都使用了“保护”这一术语,建议将这部法律的名称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以体现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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