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促进妇女就业的法律政策进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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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运史话 特邀栏目主持人 : 姜秀花 (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 )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促进
妇女就业的法律政策进展 杨 妇女是一支伟大的力量 , 只有充分发动和
组织妇女参加社会劳动 , 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建设进程 , 才能为妇女彻底解放创造条件 。
新中国成立 70 年来 , 我国保障妇女就业权益的
法律政策日益完善 , 为实现妇女就业权利提供
了坚实保障 。 本文从职业进入 、 职业发展和职
业退出三个阶段 , 对我国保障妇女就业权益的
法规政策进行梳理分析 , 其中职业进入包括就
业机会和就业权利 ; 职业发展包括提拔晋升 、
同工同酬 、 女职工特殊保护与生育保障 ; 职业
退岀包括退休年龄规定和养老保障待遇: 一 、 就业权利与机会保障 新中国成立之初 , 我国经济凋敝 , 百废待兴 。
为动员广大妇女发展生产 , 国家通过一系列法
律政策保障妇女的劳动就业权益和女职工特殊
利益 。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 ( 1949
年 ) 在总纲第六条规定 “ 妇女在政治的 、 经济
的 、 文化教育的 、 社会的生活各方面 , 均有与
男子平等的权利 。 ” 第三十二条规定 “ 保护青
工女工的特殊利益 。 ” 共同纲领确立了新中国
妇女的法律地位 , 赋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
为妇女广泛参与新中国的各项建设提供了法律
依据和制度保障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 1950 年 ) 第九条规定 “ 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
业 、 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 ” 该规
定为妇女婚后继续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
1954 年 ) 第九十六
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 、 经济的 、 慧 文化的 、 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
子平等的权利 。 ” 改革开放以来 ,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
展开 , 伴随竞争机制的普遍引入 , 招工中的性
别歧视逐渐显现 。 为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益 ,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 (
1988 年 ) 第三条规
定 “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 , 不得拒绝招
收女职工 。 ” 《 妇女权益保障法 》 (
1992 年 )
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
等的劳动权利 。 ” 第二十二条规定 “ 各单位在
录用职工时 , 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 ,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
的录用标准 。 ”
2005 年修订的 《 妇女权益保障
法 》 专门设置了
“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 章节 ,
进一步要求用人单位在录用 、 签订劳动 ( 聘用 )
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时不得歧视妇女 。 该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 “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
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 , 第二十三条第
二款进一步规定 “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 , 应
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 ( 聘用 ) 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劳动 ( 聘用 ) 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
制女职工结婚 、 生育的内容 。 ”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 》 ( 1994 年 ) 第十三条重申了
1992
年 《 妇女权益保障法 》 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
条第一款的相关内容 。 此外 , 连续三个周期的 《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 《 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
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 (
1998 年 ) 、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 ( 2005 年 c f E S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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