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促进妇女就业的法律政策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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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促进妇女就业的法律政策进展

2023-06-10 02:5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妇运史话

特邀栏目主持人

姜秀花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促进

 

妇女就业的法律政策进展

妇女是一支伟大的力量

只有充分发动和

 

组织妇女参加社会劳动

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建设进程

才能为妇女彻底解放创造条件

 

新中国成立

70

年来

我国保障妇女就业权益的

 

法律政策日益完善

为实现妇女就业权利提供

 

了坚实保障

本文从职业进入

职业发展和职

 

业退出三个阶段

对我国保障妇女就业权益的

 

法规政策进行梳理分析

其中职业进入包括就

 

业机会和就业权利

职业发展包括提拔晋升

 

同工同酬

女职工特殊保护与生育保障

职业

 

退岀包括退休年龄规定和养老保障待遇:

就业权利与机会保障

新中国成立之初

我国经济凋敝

百废待兴

 

为动员广大妇女发展生产

国家通过一系列法

 

律政策保障妇女的劳动就业权益和女职工特殊

 

利益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

 

在总纲第六条规定

妇女在政治的

经济

 

文化教育的

社会的生活各方面

均有与

 

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规定

保护青

 

工女工的特殊利益

共同纲领确立了新中国

 

妇女的法律地位

赋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为妇女广泛参与新中国的各项建设提供了法律

 

依据和制度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50

第九条规定

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

 

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该规

 

定为妇女婚后继续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

第九十六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

经济的

文化的

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

 

子平等的权利

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

 

展开

伴随竞争机制的普遍引入

招工中的性

 

别歧视逐渐显现

为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益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88

第三条规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

不得拒绝招

 

收女职工

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2

 

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

 

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规定

各单位在

 

录用职工时

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

 

的录用标准

 

2005

年修订的

妇女权益保障

 

专门设置了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章节

 

进一步要求用人单位在录用

签订劳动

聘用

 

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时不得歧视妇女

该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

 

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二十三条第

 

二款进一步规定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

 

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

聘用

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劳动

聘用

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

 

制女职工结婚

生育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

1994

第十三条重申了

 

1992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

 

条第一款的相关内容

此外

连续三个周期的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

 

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1998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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