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刘**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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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3-06-10 08:0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刑诉〔2022〕83号

被告人刘**,男性,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30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县,住**镇**村***11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2月11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彭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彭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于2020年8月至11月份期间,在明知将银行卡、电话卡出售给他人从事“跑分”洗黑钱活动是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的6张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2张、中国建设银行卡、九江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招商银行卡)以每张1000至15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周聪使用,致使上述6张银行卡被用于实施网络诈骗,造成王**被骗人民币15000元,刘**出售银行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000元。

经查刘**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09300********)自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内,累计结算金额达到569万余元;其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20300********)自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内,累计结算金额达到497万余元;其九江银行卡(卡号:62314600000********)自2020年9月4日至2020年9月9日期间内,累计结算金额达到784万余元;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9942400********)自2020年9月日至2020年9月21日期间内,累计结算金额达到748万余元;上述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合计5299万余元(单向流入金额合计2649.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开户信息、九江银行卡、邮政银行卡、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的供述;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归案后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案发后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彭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锦文

                           

                              2022年6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彭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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