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林木良种推广的建议”复文(2021年第8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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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林木良种推广的建议”复文(2021年第8647号)

2023-07-22 04:4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林木良种推广的建议”复文(2021年第8647号)

2021-11-22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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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研发问题

  (一)加快林木良种基地树种结构调整和采种基地建设。目前,全国共有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294处,其中以马尾松、落叶松、油松、杉木等针叶树种为主的良种基地占比较大。目前,我局正在逐步推进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树种结构调整工作。2018年,以马尾松国家重点基地为试点,调减了25处马尾松重点基地的马尾松种子生产功能区面积,调整后的马尾松国家重点基地生产区均为二代以上种子园或抗性采种园,同时新增经济林树种、珍贵树种等主要建设树种25个,新增生产面积8940亩。今年,我局部署开展了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明确要求各地根据造林绿化新形势,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树种结构科学合理进行调整,以满足造林绿化对林木良种的多样化需求。今年3月,针对造林绿化急需乡土树种良种问题,我局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开展乡土树种采种基地建设工作,要求各地根据辖区内造林绿化需要,科学布局建设一批造林绿化急需、尚没有良种选育基础的乡土树种采种基地。

  下一步,我局将结合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十四五”发展规划批复工作,在“十四五”期间完成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树种结构调整工作,逐步优化林木良种供应结构;继续指导各地乡土树种采种基地建设,充分保障造林绿化用种需求。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培养种质选育研发人才。中央财政高度重视支持林木种质选育研发人才培养,支持相关领域科研院所人才培养及团队建设。下一步,相关部门将通过人才专项有关项目,支持包括林木种质选育在内的高水平人才开展科研工作,在项目实施周期给予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通过基本科研业务费,持续支持林业领域相关科研院所开展自主选题研究,加大对优秀科研人才特别是青年人才的稳定支持;通过研究生培养经费,支持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开展种质选育相关人才培养工作。

  (三)建设种质资源库和林木种质研发中心。我局分别在2009年、2016年、2021年确定了3批共161处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国家林草种质资源设施保存库山东分库、新疆分库已投入使用,启动了湖南分库建设,初步建成了国家林草种质资源原地、异地和设施保存相结合的种质资源保存体系。国有林场一直都是林木良种生产的主阵地,承担着培育林木良种的任务。目前,我局正在推进“种苗与林场融合发展”,鼓励、支持以国有林场为主体开展林木良种选育、生产和推广工作。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强化国家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库建设;将选取基础好的国有林场先行先试,开展“种苗与林场融合发展”试点工作。

  二、关于扩大林木良种补贴范围,延长林木良种补贴链问题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林木良种培育工作,通过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支持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建设,支持相关育苗单位培育良种苗木。2020年,财政部会同我局印发的《林业改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国土绿化支出包括林木良种培育补助等,未限定补助标准和补助对象。我局会同财政部印发的《关于2020年度中央财政林业草原转移支付任务计划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了“公平对待各类主体”的要求。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可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将符合条件的,使用新技术从事良种苗木培育的育苗单位,纳入林木良种培育补助范围,充分调动社会各类育苗主体生产良种苗木的积极性,促进林木良种的推广和使用。根据《办法》,国土绿化支出中包括林木良种培育补助和造林补助。符合条件的使用良种苗木的造林者可申请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助,为避免重复安排,同时充分调动育苗主体繁育良种苗木的积极性,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助对象为育苗主体。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财政部进一步研究完善扶持政策,推动林木良种培育,加强种质资源保护。

  三、关于建立林木良种推广的协调机制问题

  (一)关于林木良种跨区域推广。根据《种子法》《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有关要求,通过省级审定的林木良种经过引种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在引种备案公告公布的引种区域内可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使用。同时,要求各省加强省际间沟通协调,建立同一适宜生态区省际间良种试验数据共享互认机制。通过引种备案,可以加快林木良种推广,有效解决同一适宜生态区跨区域引种问题。下一步,我局将结合相关信息平台建设,加大对林木良种宣传推介力度,加强林木良种供需信息的发布工作。

  (二)关于林木良种试验用地。对于为满足林木良种试验要求,需要采伐林木(如小面积皆伐)的情况,如果已列入森林经营方案内,可以依据已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要求,正常开展森林经营;没有列入的,可依法依规对已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进行调整。除此之外属于特殊情况的,可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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