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软件企业还能享受增值税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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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简单结论:是能继续享受的。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是对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增值税负超过3%给以税收返还的优惠。作为一项返还税收优惠,这项优惠引起的风险颇多。比如,有企业仅对软件包进行备案,对软件包的子软件也按软件包价格报送,骗取返还税款;有软件企业根本不备案,或者干脆冒用以前备案软件享受优惠……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本篇就来归纳一下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需要注意的几大方面。 注意点一、牢记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原理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计算方法老生常谈,但还是得强调,多提并没什么坏处。 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 2.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3% 注意点二、务必完成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该通知即征即退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①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根据税务总局48号令,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检测证明材料,不做硬性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②《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③《软件产品销售清单》。 ④《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 ⑤《纳税人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报告表》《申请报告》《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确定方法说明》。 开通网上电子税局的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局进行审核。 注意点三、确定软件产品销售额 软件产品当中的嵌入式软件产品比较特殊,嵌入式软件占据了现代工业软件市场主流,像数控装置、全自动柔性生产线、智能测量仪表、可编程控制器、分布式控制系统、现场总线仪表及控制系统、工业机器人、机电一体化机械设备等都涉及到了嵌入式软件。因嵌入式软件产品以整套设备出售,对于其中的软件部分需要在设备总额基础上扣除硬件设备部分销售额倒算得出。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嵌入式软件产品部分的硬件设备销售额是按顺序依次确定的,即前款不能满足就需要选用下一条件,在纳税人、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都无法取得进行参照时,对硬件、机器设备成本加成10%计算作为组成计税价格。 采用组成计税价格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注意点四、关注发票开具问题 根据软硬件是否分开开具,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有两种开具方法:一种是将设备和软件合并开具,另一种是将设备和软件分行开具。 设备和软件合并开具时候,必须在备注栏体现软件部分销售额。实务当中,申报导入软件产品数据,开在备注栏的软件部分需要另外进行数据处理,不少做软件产品退税的企业并不采用设备合并开具做法。如甲方对发票开具没有特别要求,建议采用分行开具方法。 注意点五、区分软、硬件核算和注意进项分摊问题 纳税人在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成本时,应区分软件、硬件部分,分别依其生产成本的产生和归集,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和专栏,并按规范的会计流程进行核算,形成相应的分类账,反映不同软件、硬件的生产成本情况。 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对进项也有严格要求: ①对于水、电等共同耗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难以直接划分的进项税额,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②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注意点六、认真完成增值税申报工作,确保数据正确完整 增值税即征即退有赖企业正确核算企业经营销售产品销项、进项税额。增值税申报时有如下要求: 主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软件产品部分单独在即征即退项目列次申报,一般计税部分填报非软件产品部分; 附表二为进项税额申报,即征即退分摊到的进项单独在该表“即征即退项目”填报; 申报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选取备案管理减免性质代码:01024103,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案例 果果软件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某软件的开发和销售。2021年9月进行税额合计为280万元。当月销售收入如下:(收入为不含税销售收入,当月不存在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 当月销售开发软件收入共计8500万元;销售嵌入式软件,取得销售收入共计1000万元,其中硬件设备销售额为780万元;为满足客户升级需要,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销售,共取得收入65万元;对老客户收取当年的维护费用55万元。问当月销售软件应缴纳增值税金额以及能否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单位:万元) 【解析】 销售开发软件销项税额为:8500*13%=1105(万元) 销售嵌入式软件销售税为: (1000-780)13%=28.6(万元) 销售改造产品销项税额为:65*13%=8.45(万元) 收取客户维护费用销项税为: 55*6%=3.3(万元) 进项税额分摊: 280*(8785/9620)=255.70(万元) 销售软件应缴纳增值税:1105+28.6+8.45-255.70=866.35(万元) 增值税税负:866.35/8785=10.09%,高于3%,符合条件应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 因此,可以申请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为:866.35-8785*3%=602.8(万元) 软件业:即征即退政策要用对工信部发布《2021年1~10月份软件业经济运行情况》。数据显示,1月~10月,我国软件业务收入76814亿元,同比增长19.2%。从税收的角度看,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与软件行业企业发展密切相关。要用好这一政策,企业需要做好一系列税务管理工作。 享受优惠有条件 ◎适用主体为一般纳税人 ◎适用产品分类别 ◎享受优惠需备案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有具体的适用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以下简称“100号文件”),该政策适用主体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软件产品,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实务中,一些纳税人不清楚受托开发的软件产品,是否属于政策适用范围。按照政策规定,根据软件产品的著作权归属即可判断。如果软件产品的著作权属于受托方,那么,受托方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如果软件产品的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由双方共同拥有,那么,受托方将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举例来说,甲软件公司2021年自行开发并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万元,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3万元,并取得了由国家版权局授予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同时,甲公司还受托为其他公司开发软件。受托开发协议中约定,软件产品的著作权归委托方所有,委托方需向甲公司支付软件开发服务费80万元,并开具税率为6%的增值税发票。 甲公司上述两项业务中,自行开发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按政策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受托开发的部分,由于软件著作权不归受托方所有,取得服务费不能按销售软件产品缴纳增值税,所以无法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除此之外,企业还应注意,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需要进行税务备案,并提供相关资料。具体资料包括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纳税人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报告表》《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确定方法说明》等。实际申请退税时,企业还需要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增值税申报表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算对税额有讲究 ◎产品类型不同,税额计算方法和公式不同 ◎准确分摊、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前文提到,100号文件对软件产品的类别做了明确划分。与此同时,软件产品类型不同,税额计算方法和公式也不同,100号文件里有着细致的介绍。 除此之外,在计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时,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计算,还有若干细节需要注意。 就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而言,企业应注意,销售软件产品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和培训费等收入,可并入软件产品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但在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费、技术服务费和培训费,不属于软件产品的销售,取得的收入不能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因此,日常税务管理中,企业要注意分开核算相关产品销售额。例如,对于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软件产品,应与其他软件产品分开核算,单独确认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产品应与硬件设备分开核算,单独确认销售额。 另外,企业还要注意合规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软件并开具销售发票时,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相关信息应与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一致。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时,如果将设备和软件合并开具发票,需在备注栏体现软件部分的销售额。 就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而言,企业需要特别关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2019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用于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简称“增值税加计抵减10%优惠政策”)。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叠加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10%优惠政策和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在这种情况下,准确分摊、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就显得非常重要。对于无法划分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共用的水费和电费,企业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所占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尽可能自制分摊计算表,作为划分的依据。 对于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的生产设备及工具,例如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等,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能够划分清晰的,应单独核算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或无需分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举例来说,乙软件公司2021年10月自行开发并销售一款计算机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万元,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3万元,该软件已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企业已按规定完成备案。当月乙公司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万元,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万元。其中,有1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购买软件产品开发专用器具发生的。同时,该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10%优惠。 对乙公司来说,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3万元。当期软件产品单独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万元,当期软件产品应分摊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00÷500)×(10-1)=1.8(万元),当期软件产品可加计抵减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1.8)×10%=0.28(万元),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1.8+0.28=3.08(万元),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13-3.08=9.92(万元),即征即退税额=9.92-100×3%=6.92(万元)。 后续管理莫忽视 ◎退税款使用满足条件可税前扣除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企业享受过后,就代表事情完结了吗?其实并不然。企业还需强化后续管理,准确适用税收政策,最大程度减轻自身负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这意味着,即征即退的这部分增值税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同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100号文件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不过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注意,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来源:中国税务报 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受上述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退还的增值税属于政府补助性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外,不征税收入如果取得后60个月内花不完,需要并入所得中。 应当注意:企业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的研发,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纳税人如果选择放弃不征税收入,作为征税收入履行了纳税义务,那么对应的研发支出是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汇编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分类梳理 一、适用软件产品 (一)软件产品的界定及分类(财税〔2011〕100号) (二)退税的软件产品的条件(财税〔2011〕100号) 二、软件产品的基本政策 (一)基本政策 1、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11〕100号) 2、即征即退项目与免抵退税项目并存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 (二)计算方法 1、基本计算方法 (1)普通软件产品(财税〔2011〕100号) ①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财税〔2005〕165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2)嵌入式软件产品退税计算方法(财税〔2011〕100号) ①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核算要求(财税〔2011〕100号) (3)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处理(财税〔2011〕100号) (三)即征即退开始时间(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四)发票开具方法(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五)即征即退评估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 三、纳税申报 四、账务处理 1、《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 五、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和出口免抵增值税相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规定 (一)即征即退增值税不退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财税〔2005〕72号) (二)免抵退税中免抵增值税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财税〔2005〕25号) 六、软件企业开发软件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财税〔2015〕116号) 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编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分类梳理 一、软件企业(含重点软件)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分析 (一)软件企业享受优惠的基本规定(主席令第63号) (二)一般软件企业享受优惠需要符合的相关文件(财税〔2016〕49号) 1、适用企业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财税〔2016〕49号) 2、学历员工与研发人员比例(财税〔2016〕49号) 3、研发费用占比与境内研发费用占比(财税〔2016〕49号) (1)研发费用的口径问题(财税〔2016〕49号) (2)收入总额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4、研发产品销售收入占比(财税〔2016〕49号) 5、知识产权要求(财税〔2016〕49号) 6、开发环境要求(财税〔2016〕49号) 7、无安全质量环保事故(财税〔2016〕49号) (三)重点软件企业享受优惠需要符合的相关文件(财税〔2016〕49号) 1、销售规模企业(财税〔2016〕49号) 2、重点领域企业(财税〔2016〕49号) (1)重点软件领域文件规定(发改高技〔2016〕1056号) 3、出口规模企业(财税〔2016〕49号) (四)认定异议处理(财税〔2016〕49号) (五)核查时间等规定(财税〔2016〕49号) 二、软件企业优惠 (一)税率式优惠【两免三减半或10%】(财税〔2012〕27号) 1、新办企业认定标准(财税〔2012〕27号、财税〔2006〕1号、国税发〔2006〕103号) 2、优惠期开始的确认(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财税〔2016〕49号) (二)即征即退增值税作为不征税收入(财税〔2012〕27号) (三)职工培训费用(财税〔2012〕27号) (四)加速折旧优惠(财税〔2012〕27号) 三、软件企业纳税申报表 (一)取消软件企业认定后处理 (二)软件企业备案资料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 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一、总体填报说明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税收优惠基本信息 (二)税收优惠有关情况 三、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二)表间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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