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最低价协议”扰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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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最低价协议”扰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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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立彪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直播电商产业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合规指引》)的意见建议,其中明确直播从业者不得要求商家签订“最低价协议”,或采取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议或协同行为,引发社会关注。

直播电商近两年快速发展,对释放消费潜力、拓展就业和创业新空间、赋能产业转型升级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作为一种互联网新型业态和模式,其发展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行业内不正当竞争现象时有发生,出现一些新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些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对行业健康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近期,网红主播李佳琦、某知名电商平台及某烤箱品牌三方陷入关于“全网最低价”的罗生门事件,将直播电商领域存在的一些“潜规则”晾到台面,引发热议。虽然目前各方各执一词,但对于这类商业纠纷,并不难推测其中大概的“内情”。业内人士表示,一般来说,“全网最低价”是头部主播的核心竞争力,这种协议行为广泛存在。为了执行这个协议,品牌方就必须与自己的众多经销商签订另外的价格协议,这些协议约定的价格必须是“不能低于”给予头部主播的“最低价”的。这种协议背后的商业逻辑告诉我们,消费者在头部主播直播间拿到的“全网最低价”,实际上并不是品牌商让利而是其他渠道“抬价”的结果。

就签订“底价协议”本身而言,这种行为可能违法。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国务院发布的《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指出,平台经营者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商品价格、数量等方面向其提供等于或者优于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交易条件的行为可能构成垄断协议,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事实上,目前在各平台拥有高流量的头部主播大都与品牌方签订“全网最低价”之类协议,而为了逃避监管,其协议的名称会有所不同。头部主播为了维持自己在行业中的竞争力,会要求品牌方保证一段时期内给予其最低价,否则须支付巨额违约金,而且,他们会通过查询数据等手段对品牌方进行监控。当然,“底价协议”与主播的GMV(商品交易总额)及品牌方的妥协程度直接相关。目前来看,只有单场销售额过亿元的主播才有资格跟品牌方谈“底价协议”。

电商领域涉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最低价协议”行为在全球范围内都存在,已经引起各国关注。今年9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亚马逊发起反垄断诉讼,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关于“全网最低价”。起诉书显示,对于在亚马逊价格高于其他渠道的第三方卖家,亚马逊会给予各类惩罚,例如对其在搜索结果中降低优先级。鉴于亚马逊拥有市场垄断地位,该举措导致第三方卖家通常提高其在其他渠道的价格,而不是降低在亚马逊的价格,最终导致全网价格上升。

“全网最低价”等行为涉嫌侵害消费者和合法商家的权益,扰乱正常的网络经营秩序,应依法进行规制。不过,尽管我国已有关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其中规定只针对实体商业和电商平台,对直播电商尚无明确规定。而且,主播、品牌方等直播电商相关经营者想方设法逃避监管,给监管部门制造困难。杭州出台《合规指引》非常及时,虽仅适用于杭州一地,但杭州作为国内直播电商产业重镇,其制定的合规指引,对其他地方和整个业界均有重要参考和指导意义。我们期待国家层面尽快出台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让监管部门有法可依,也期待监管部门不断完善监管手段,做到依法精准监管,严惩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中国质量报》【观象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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