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北洋政府、中华民国到新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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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北洋政府、中华民国到新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大事记

2024-07-13 13:5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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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842年鸦片战争英国强迫中国签定第一个不平等的《南京条约》起,西方列强在1842~1919年间强迫中国签定了709个不平等条约。而这些不平等条约的废除,经历了一个从修约到废约的漫长而艰辛的复杂过程。

从清末民初到中华民国时期,西方列强在华的主要条约特权已经基本取消,但也没有完全消失。比如1945年美、英、苏三国签订的“雅尔塔密约”,随后中华民国订立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等,都在不同程度地损害了中国的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与苏联重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彻底清除了其它不平等条约遗留的种种特权和各种权益。至此,中国才完全解除了百余年来不平等条约的束缚。

一、北洋政府时期

1、1917年,北洋政府对德对德断交宣战的同时,声明废除与德国和奥匈帝国的不平等条约。

2、1917年,在苏联十月革命之际,派徐树铮率军开赴库伦,迫使外蒙古政府取消自治,废除《中俄蒙协约》。

3、1919年,一战胜利后的巴黎和会上,中国废除列强在华特权的提议遭到拒绝。同时因《对德和约》(即《凡尔赛条约》)将1898年《中德胶澳租界条约》中德国特权划归日本,中国拒绝签约。

4、1919年,在巴黎和会上,中国签署了《对奥和约》,以条约的形式废除了奥匈帝国在中国的一切特权。

5、1919年,苏俄政府发表《第一次对华宣言》,宣告将放弃帝俄在中国侵略所获得的一切土地,无条件归还中东铁路,放弃领事裁判权。

6、1920年,苏俄发表《第二次对华宣言》,明确重申了一年前提出的各项原则,但是在中东铁路问题上,以“另行签定使用中东铁路办法的条约”代替了“将中东铁 路、矿产、林业权利及其他特权皆返还中国,不受任何报酬’的许诺”。

7、1921年,苏联红军出兵蒙古,成立“蒙古人民革命政府”,接着与苏俄签订《俄蒙修好条约》,外蒙实质上重新独立。

6、1921年5月20日,中德两国签订《中德友好通商条约》,德国以条约形式明确宣布放弃在华一切特权。

7、1921年8月,在华盛顿会议上,《中日民四条约》、《对德和约》中关于山东的条款被推翻。会议签署了《关于中国事件应适用各原则及政策之条约》,从文字上规定“尊重中国之主权与独立,以及领土与行政完整”。

8、1923年1月16日,苏俄代表越飞到上海同孙中山会谈,并发表《孙文越飞联合宣言》。在宣言中,孙中山表示在中东铁路问题上,目前只能维持现状,且俄国军队不必立时从外蒙古撤退。

9、1923年3月14日,中俄交涉事宜公署署长王正廷签订了《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和《中东铁路暂行管理协定》。但外交总长顾维钧认为无法履行。拒绝批准该协定。

10、1924年5月31日,曹锟发布第882号总统令,授权顾维钧全权签署重新修订的《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等,中苏恢复正常外交关系

11、于1924年9月20日,因为张作霖不承认《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苏联遂与张作霖订立《奉俄协定》。

12、1923年6月24日,北京政府向各国政府发出要求修改不平等条约的照会,要求召开华盛顿会议时早已确定的关税会议和法权会议。1923年11月14日,结合10月26日关税特别会议上北洋政府提出中国关税自主的提案,各国列强基本接受中国提案,同意不把裁撤厘金与关税自主挂钩,而由中国自行宣布。

13、1923年11月19日,各国声明承认中国享受关税自主之权利,允许解除各该国与中国间现行各项条约中所包含之关税束缚,并允许中国国定关税率条例于1929年1月1日发生效力。北洋政府同时宣布,裁撤厘金将与中国国定税率同时于1929年1月1日施行。

14、1926年1月12日,治外法权调查会在北京召开,与会的是《九国公约》签字国以及西班牙、丹麦、挪威、瑞典等13国代表。1926年8月31日签署了《收回上海会审公廨暂行章程》。

15、1926年11月6日,北洋政府首脑张作霖宣布废除1865年《中比条约》。此乃中国第一次在另一缔约国反对的情况下,单方面废除不平等条约。

16、1927年11月10日,北洋政府宣布废除1864年的《中西条约》。

二、国民政府时期

1、1928年6月,北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正廷发布文告:“今当中国统一告成之际,应进一步而遵正当之手续,实行重订新约,以完成平等及相互尊重主权之宗旨。”中美政府于25日在北平签订《整理中美两国关税关系之条约》,承认中国关税完全自主的原则,两国采取互惠待遇。美国还主动同意派遣代表与国民政府谈判修改不平等条约。

2、1928年-1936年,国民政府与众多西方国家重新签订了一系列关税条约。包括:《中德条约》、《中挪关税条约》、《中比通商条约》、《中意通商条约》、《中丹(麦)通商条约》、《中荷关税条约》、《中葡通商条约》、《中英关税条约》、《中瑞(典)关税条约》、《中法关税条约》、《中西(班牙)通商条约》、《中波(兰)通商条约》、《中希(腊)通商条约》、《中捷通商条约》签、《中日关税条约》、《中法规定越南及中国边省关税条约》、《中土友好条约》、《中拉(脱维亚)友好条约》等。

3、1929年4月27日,南京政府照会各国要求废除领事裁判权。遭到各国拒绝。9月5日,国民政府外交部发出第二次照会:宣布1930年1月1日废除领事裁判权。但此照会发出也无响应。12月28日,南京政府再次发布特令:“自民国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凡侨居中国之外国人民,现时享有领事裁判权者,应一律遵守中国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依法颁布之法令规章。”1930年,南京政府收回上海公共租界的临时法院和法租界的会审公廨。

4、1942年1月1日,中国与其他25国共同签署了联合国家宣言,从法理上支持了中国的废除不平等条约的要求。

6、1943年1月11日,《中美平等新约》在华盛顿签字,《中英平等新约》在重庆签字。随后比利时、挪威、加拿大、瑞典、荷兰、法国、瑞士、丹麦、葡萄牙等九国相继与国民政府签订了相似的新条约。在英美签订前两天,日本与汪伪政权订约交还租界和废除法外治权。同年,意大利和法国维希政府也交还租界和废除法外治权。

7、1943年12月1日,中、英、美三国签订开罗宣言,宣言规定“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

8、1945年,中、英、美发表《波茨坦公告》,督促日本投降并遵守开罗宣言。同年日本宣布投降并接受《波茨坦公告》。

9、1945年8月14日,中华民国政府与苏联政府签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1. 1950年1月20日,中苏签订《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规定不迟于1952年末,苏联政府将共同管理中长路的一切权利以及属于该路的全部财产无偿地移交中国政府。

2、1963年3月8日,《人民日报》公开提出《瑷珲条约》、《北京条约》和《伊犁条约》是沙皇俄国政府强迫中国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文章重申中国政府在新中国成立时就宣布,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历届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条约要按其内容承认、废除、修改或重订。

4、1964年2月至8月,中苏双方在北京举行边界谈判。中方代表表示不要求收回条约割让的领土,但要求苏方首先应承认存在“不平等条约”这一历史事实,退回在条约之外实际占领的20万平方公里争议领土。苏方拒不承认那些条约的不平等性质。

5、1969年9月11日,周恩来与柯西金举行了"机场会谈",双方达成了签订一个关于维持边界现状、防止武装冲突、双方武装力量在边界争议地区脱离接触等四点临时措施的协议。

6、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发表《中英联合声明》。声明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7、1987年4月13日,中葡两国签订《中葡联合声明》。声明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8、1991年,中苏两国签署《中国和苏联关于国界东段的协定》。

9、2004年,中俄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东段的补充协定》明确了关于两国以来长期争议的黑瞎子岛,珍宝岛以及阿巴该图洲渚地区属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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