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证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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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跨省通办”换领服务指南 一、申请 残疾人证有效期满九年的,或残疾人证残损影响使用的,或残疾人证有关内容(除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外)发生变化需要更新的,残疾人可通过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或国家级、省级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专区注册、登录后申请换领新证,也可直接到居住地县级残联或当地政务服务中心残疾人事务服务窗口申请换领新证。 二、受理 居住地县级残联审核申请信息及相关材料。 对于到期换证申请,居住地县级残联根据国家和本地有关管理要求认为需要重新进行残疾评定的,为申请人指定残疾评定机构,现场告知或通过系统反馈告知申请人到指定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残损换新申请,不需要进行残疾评定。 三、评定 需要进行残疾评定的申请人到指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四、公示、审核 重新进行残疾评定的,居住地县级残联对申请人的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户籍地县级残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打印制作残疾人证。 无需进行残疾评定的,户籍地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打印制作残疾人证。 残损换发的新残疾人证,其有效期起始日期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五、发放 根据申请人意愿,户籍地县级残联将残疾人证邮寄到申请人指定地点。 六、进度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各平台个人中心查看办理情况。 七、评价 对于已服务完成的换领事项,申请人可以作出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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