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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7 07:5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提案第0250号

关于推进我国心智障碍者支持性就业的提案

一、我国心智障碍者就业现状与问题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口普查显示,全国各类残疾人总数为8296万人,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6.34%。智力残疾554万人占残疾人总数6.68%,精神残疾614万人占残疾人总数7.4%。其中,障碍人士就业率不足四成,而心智障碍者是所有残疾人中就业最为困难的之一。

1、康复培训、职业教育供给严重不足。据中残联统计,截至2014年,全国实名制康复教育机构已达1345家,但其中能接收大龄心智障碍者群体的屈指可数,能够进行职业培训的机构更少。结束义务教育阶段康复教育的心智障碍儿童,难以继续接受康复教育。由于前期康复训练效果普遍低下,后期又缺乏参加工作、融入社会的职业技能教育与培训,心智障碍人员义务教育结束后,绝大多数难以进入劳动力市场,在所有残障类型群体中就业率最低。

2、就业环境亟待改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但是大多数企业没有履行这样的法律义务,只是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的甚至靠收集残疾证挂靠获取政策优惠,社会企业认为心智障碍者培训难度大,用人成本高,难免存在歧视和偏见,故不愿意接纳他们就业。

3、社会对心智障碍者的重视和包容性不足。由于社会对心智障碍者的惯性歧视,鲜有机会发掘和激发不同心智障碍者的个性和就业潜能,阻碍了心智障碍家庭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不能放手让心智障碍者积极参加社会融合实践,导致心智障碍者缺乏必要的职前技能实操,于是“就业难”和“成年低能”在心智障碍者就业中形成恶性循环。

4、政策支持力度低。服务机构进行支持性就业服务很难得到政府的资金等多方面支持,面临生存困境,入不敷出,而支持性就业服务更是收入支出不对等的公益项目,完全依赖机构自身力量很难将支持性就业服务发展好。

二、推进我国心智障碍者支持性就业的建议:

1、建立专业职能培训机制。建立专门的心智障碍康复训练机构,构建教育、托养、康复和就业四位一体的职能培训,集基本生活技能教育、文化教育培训、社会能力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综合认知能力培训于一体,并将心理辅导贯穿始终,提升心智障碍者职业技能。

2、建立政策奖励扶持制度。对于专业从事安排心智障碍者及家庭成员就业的企业,可以建立按实际安排的心智障碍者的就业人数进行政府鼓励补贴,按年考核补助,按季度进行检查核实。

3、建立良性商业生态鼓励制度。对于参与心智障碍者及家庭成员生产的产品进行销售的平台、实体店给予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参与销售的企业或电商平台优先支持就业企业的产品销售,建立良好的“产供销”商业生态,让支持心智障碍者就业的企业进入良性的商业循环。并为这些企业提供必要的政府参与的社会舆论监督和引导,给予必要的媒体报道支持和相关部门的授牌鼓励,提升其引以为荣的社会使命感。

4、鼓励家庭成员参与机制。鼓励心智障碍者家庭成员参与心智障碍者所从事的社会劳动,并以此创建良好的融合就业环境,并获得正常收入,禁止任何的岐视或不对等报酬,让心智障碍者通过融合工作联接社会,让他们获得成就感和被接纳的存在感。家庭成员或志愿者兼做工作同伴与就业辅导员双重身份,持续支持心智障碍者就业,并建立以老带新机制,拓展心智障碍者就业广度和深度。

5、建立校企合作机制。建立康复机构与参与支持性就业企业的合作,家庭成员参与其中,构建教养结合模式。一是孩子在康复机构习得技能及时实践应用,二是家长在企业劳动养家同时培训孩子技能。康复机构负责技能的培训与拓展,而合作企业负责产品的投资、生产工艺与产品的销售,鼓励校办或校参股企业。这种教养结合模式有利于促进心智障碍者技能快速自然地转化为生存本领。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0250号(社会管理类17号)提案答复的函

杨伟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我国心智障碍者支持性就业的提案》收悉,经商教育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心智障碍者职业技能培训机制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借鉴国外和港台地区政府庇护性就业经验,通过政策扶持与市场推动相结合,逐渐形成了主要针对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模式。2015年,中国残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规定辅助性就业以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为扶持对象,辅助性就业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组织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具备包括精神残疾人服药管理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服务人员;与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签订相关协议,符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与残疾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该意见印发以来,各地辅助性就业取得较大发展,政策不断完善,机构建设日益规范,东部地区已初步形成规模,西部部分地区试点先行,辅助性就业这一新兴就业形式得到确立。据中国残联统计,全国已建成辅助性就业机构2000多个,安置城乡残疾人14万余人。

通过辅助性就业,广大心智障碍残疾人得到了较好的职业康复和培训,并取得了一定的劳动收入。“十四五”期间,中国残联将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相关扶持政策,加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推动广大残疾人托养机构、残疾人之家等广泛开展辅助性就业,帮助更多的心智障碍残疾人得到职业培训和康复。

二、关于建立政策奖励制度

《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规定,公办或社会资本兴办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用地按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纳入计划。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一次性建设、场地租金、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及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等支出给予相关资金扶持。符合税费优惠政策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收费优惠政策。委员所提建议在现行政策中已得到体现。下一步,中国残联将继续推动有关部门和各地落实相关扶持政策,支持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

三、关于建立良性商业生态鼓励制度

为支持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国家已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于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政策。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2017年,财政部、民政部和中国残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鼓励政府采购优先选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安置心智障碍者就业的企业,如符合相关条件,可按规定享受上述政策优惠。

2021年7月,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为贯彻国务院残工委全体会议要求,细化落实规划中关于残疾人就业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中国残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在制定《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关于委员鼓励电商平台等企业支持残疾人就业企业的产品销售等建议,将在制定三年行动方案时积极予以考虑。

四、关于鼓励家庭成员参与和建立校企合作

为帮助智力、精神残疾人更快适应社会和工作环境,中国残联近年来一直积极推动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建设。2020年2月,“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新公布的职业信息中被列入“职业指导员”职业下增设工种。此后中国残联积极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一步推动残疾人就业辅导员职业规范发展。2020年6月,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中就培函〔2020〕24号),明确提出在《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定工作计划(2020-2022年)》中制定职业指导员(残疾人就业辅导员)职业技能标准,由中国就业促进会承担,中国残联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参与。2021年6月,双方正式启动残疾人就业辅导员职业技能标准制定工作,并计划于2021年内完成。

正在制定的《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将把建设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作为重要内容,并提出具体要求。中国残联将认真研究委员关于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家庭成员作用的意见建议,在制定三年行动方案时认真研究,积极予以考虑吸纳。

衷心感谢您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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