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慈善机构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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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慈善机构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建议

2024-04-05 16:2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二、针对武汉红十字会暴露出的问题的原因及法律层面的分析

从非典、汶川大地震,到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近些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参加抗难救灾活动,越来越多的人主动参与到慈善事业当中来,我国的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和壮大,这对社会来说有益的。但我国慈善领域的法律的制定一直滞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下称《红十字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下称《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均为上世纪九十年代制定的法律,直到2016年3月16日才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这是我国慈善事业法制建设的基础性法律,构建了我国慈善领域的基本制度。《慈善法》出台后,《红十字会法》也在2017年进行了修改。2018年国家层面配套《慈善法》的信用管理、信息公开等也出台了的相关条例、规章。例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何武汉红十字会还暴露出如此严重的问题,直接导致了我国慈善机构面临严重的信任危机呢?接下来,我们以这些问题为线索,探讨一下其背后存在的原因。

(一)关于慈善机构的组织运行的问题

红十字会运作效率低,物流公司两个小时就完成的工作,他们数天都没有任何进展,对于这种情况,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慈善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慈善组织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第六十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七条也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但除此之外,并未发现有更为细致的规定。

通过查询武汉红十字会的网站,我们发现其形式上规定了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岗负责制、失职追究制等制度,但通过本次事件可知,这些制度大都流于形式,并未落实到实处。

(二)捐赠物资的使用问题

慈善组织接收的物资应如何使用?法律法规也有相应的规定。比如《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五条就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第七条更是明确说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慈善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第四十条规定,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也将这一要求细化,规定红十字会不得违背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红十字会可以按照其宗旨和人道需求统筹安排使用,其使用情况应向捐赠人及时反馈;第二十五条规定,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实际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为管理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捐赠资金不得用于机构及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同时,对于不当使用捐赠物资的问题,也有相应的罚则。比如,《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第二十九条规定,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第三十一条规定,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也规定,违法违规使用捐赠物资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甚至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等处罚措施。《红十字会法》第二十六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即对于违法违规使用捐赠物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上可知,法律的规定不可谓不完备,捐赠物资的违法使用的法律责任不仅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责任,还包括刑事责任。但是,在本次疫情期间,却鲜有人因为捐赠物资的使用不当而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也没听说有人为此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在捐赠物资使用方面,不是法律规定有问题,而是存在法律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三)慈善机构的公开公示义务

公信力是慈善事业的生命线。发展慈善事业,如不重视提高其公信力,则无异于缘木求鱼。因此,《慈善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慈善组织严格的履行公开公示的义务。《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慈善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第二十三条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民政部在2018年还出台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对慈善组织的信息进行了细化。对于不依法履行公开公示义务的,法律法规也规定了与违法违规使用捐赠物资同样的处罚措施。

除了向一般公众公开公示之外,法律法规还特别规定了向捐赠人的公开问题,比如《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慈善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红十字会法》也有同样的规定,不仅给予了捐赠人要求慈善机构公开的权利,还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救济措施。

同时为了对慈善机构进行监管,提高其透明性以及信息的真实准确性,《慈善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由上可知,现行法律对慈善机构的公开公示义务有非常具体的规定,比如要求红十字会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但是从本次疫情期间来看,武汉红十字会多年来都没有尽到该法定义务,也一直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由此可见,政府机构没有尽到法律要求的监管义务,应该考虑如何提高相关政府机构的监管能力,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制度。

综上可见,虽然我国出台了《慈善法》这样一部慈善领域的基本法,还有其他一系列与慈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总体来说,原则性的内容居多,有些方面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即使出台了相关的配套措施,其落实情况也不尽人意。有些慈善机构虽然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了相应的制度,但这些制度又流于形式,缺乏监督。一方面某些慈善机构有恃无恐,无视法律法规的存在,不作为,甚至公然违法违规。另一方面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导致慈善机构信息不透明,难以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从而丧失了大众的信任,成为了我国慈善事业发展道路上的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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