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王兰梓硕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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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王兰梓硕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023-03-15 04: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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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王兰梓硕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市监处罚〔2023〕26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昌市监处罚〔2023〕26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王兰梓硕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4MA00DNM513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

肖秀中

违法行为类型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项

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是从北京大盛魁北农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租赁的固定摊位,面积18平方米,当事人以非连锁零售方式销售水产品,符合《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小食杂店。 另查:上述批次鲤鱼(购进日期:2022年11月14日)是2022年11月14日从顺义区仁和地区石门村(顺鑫石门农产品批发市场南市场淡水鱼区109号)的北京玉水清泉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进货量为30公斤,进货价是9元/公斤,销售价格是10元/公斤,共销售30公斤,已经全部销售完了,没有库存,货值金额是10元/公斤×30公斤=300元,销售额是10元/公斤×30公斤=300元,没有缴纳相关税费。 再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鲤鱼(购进日期:2022年11月14日)时,查验并保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索要并保存进货凭证,记录了食品进货台账,但未索要当批次鲤鱼(购进日期:2022年11月14日)的检测报告和产地证明,已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处罚依据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3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3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3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3-09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6-09

处罚机关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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