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王兰梓硕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中国当代摄影大师怀柔人有哪些 ›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王兰梓硕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
0
分享至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近日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王兰梓硕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市监处罚〔2023〕26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昌市监处罚〔2023〕26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王兰梓硕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4MA00DNM513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 肖秀中 违法行为类型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项 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是从北京大盛魁北农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租赁的固定摊位,面积18平方米,当事人以非连锁零售方式销售水产品,符合《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小食杂店。 另查:上述批次鲤鱼(购进日期:2022年11月14日)是2022年11月14日从顺义区仁和地区石门村(顺鑫石门农产品批发市场南市场淡水鱼区109号)的北京玉水清泉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进货量为30公斤,进货价是9元/公斤,销售价格是10元/公斤,共销售30公斤,已经全部销售完了,没有库存,货值金额是10元/公斤×30公斤=300元,销售额是10元/公斤×30公斤=300元,没有缴纳相关税费。 再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鲤鱼(购进日期:2022年11月14日)时,查验并保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索要并保存进货凭证,记录了食品进货台账,但未索要当批次鲤鱼(购进日期:2022年11月14日)的检测报告和产地证明,已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处罚依据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3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3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3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3-09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6-09 处罚机关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阅读下一篇/ 返回网易首页 下载网易新闻客户端 |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