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转型40年中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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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转型40年中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动

2023-08-29 06:0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与此同时,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仍面临一些重大挑战,其中之一是长期以来不断扩大的收入差距以及收入分配不公问题。众所周知,过去40年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作为中国经济转型中重要的一部分,收入分配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由此带来了收入差距的扩大。总的来讲,在过去40年,中国的收入差距变化经历了两个主要阶段:收入差距持续扩大阶段和收入差距维持高位徘徊阶段。第一个阶段是30年时间,后一个阶段已有10年时间,还会持续一段时间。本文将对这两个时期中国居民收入差距变化的特点和背后原因进行描述和分析,同时试图从中总结出经验和教训,为下一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供参考意见。

一、居民收入差距扩大阶段:1978~2008年

(一)制度背景

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实行着有特色的计划经济体制,同时崇尚着平均主义的分配模式。该体制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在城市实行全面的公有经济,即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政府对城市经济实行全面的控制,大多是以计划的名义,更多地是采取行政手段。政府不仅给企业下达指标规定生产什么,而且下达用人指标。这意味着城市所有劳动力的就业和工作岗位由政府的劳动管理部门“有计划地”安排和配置,以至于就业职工跨企业、跨行业和跨地区的工作流动必须得到有关劳动管理部门的批准。城镇就业的“计划化”只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对城镇就业人员工资的“计划化”,实际上也是利用行政手段控制工资水平和工资差别。计划体制下的工资制度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干部工资系列,一类是工人工资系列。这两个系列涵盖了城市中几乎所有的就业人员。干部系列包括工资类别和工资级差,每一位干部根据其职位和资历对应于一个工资类别。工人的工资系列大同小异,除了类别仅为8级,级差也小一些。除了工资的“计划化”管制之外,城镇就业人员工资外的其他收入少之又少。个别的作家会有一点稿酬,画家有点卖画收入,而对于绝大部分就业人员,不管是干部还是工人,工资是唯一收入来源。

计划经济体制在农村没有太多的实质性内容,更多的是对农村经济实行严格的行政管制。这主要表现在对农村劳动力的配置上。从经济上看,农村的公社制度类似于一种多层级的农场,公社之下是生产大队,然后是生产(小)队。生产队是一个自负盈亏的生产组织,也是最底层的“分农场”。由于绝大多数生产队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更准确地说是粮食生产,生产队的主要任务是在现有生产要素(劳动力、土地、生产工具等)条件下获得最大的农业(粮食)产量。生产队的劳动效率都是低下的,实际的农业(粮食)产量都是在生产可能性边界线以内的。在生产队内部劳动力用工由生产队统一配置,每个农户从生产队分配到的粮食和现金取决于三方面因素,一是生产队的总产量,二是上交给国家的部分,三是本户投入的劳动用工量。生产队为了激励劳动力的生产积极性,采取了工分制。生产队根据每个农户一年的工分多少进行分配。对于没有劳动能力的家庭,通常说的“五保户”,生产队有义务给予最低标准的生活救济。

在这样一种经济体制和分配制度下,收入差距主要表现为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以及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相关数据表明,在1978年,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之比为2.6∶1,相应地农村内部东部地区居民的收入水平也远高于西部地区。然而,城市内部和农村内部居民的收入差距都是较低的,1978年前者的基尼系数为0.16,后者为0.23。相应地,按照现在标准来看,当时全国收入差距也处于较低水平上,基尼系数大约在0.3左右。然而,较低的收入差距并不意味着收入分配制度的合理性,也不意味着收入分配的结果是公平的。在改革开放初期,国内理论界有过几次关于收入分配的讨论会,大多数参会者都对当时的收入分配制度提出了批评,认为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没有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也是一种收入分配不公。

中国的经济转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正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展开的。一旦政府放松了对经济的管制,工资和收入分配机制更加微观化、市场化,更加强调收入的激励效应,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也就是自然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在改革的初期阶段,经济转型与收入分配制度的演变形成了一种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进程。因此,当时的收入差距扩大对于推进经济转型和促进经济增长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然而,中国经济转型的时间之长超出了人们的预期,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波折、停滞,甚至偏离更是令人失望。这种缓慢式的经济转型,虽然避免了经济和社会紊乱的风险,但是也为利益集团的形成和壮大赢得了时间。加上政治改革的滞后,经济转型成了“永远在路上”的永恒主题。这种失衡的转型之路在收入分配领域得到了充分体现,其结果出现了多种收入分配体制并存,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合理的收入差距与不合理的收入差距交织在一起,公开透明的分配模式与深藏不露的分配机制并行不悖等怪异的现象。这对于我们理解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出现的收入分配格局的主要特点是有帮助的。

(二)基本事实

虽然2013年前国家统计局并没有公布全国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但相关的研究显示,20世纪80年代早期全国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仅为0.30左右(Adelmen and Sunding,1987)。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全国的收入差距急剧扩大,到2008年达到最高水平。世界银行专家估计的1981年中国全国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为0.31,到2008年上升到0.491(见图1)。值得注意的是在改革开放的早期(1978~1983年),收入差距不仅没有扩大,反而有些缩小,这主要归功于这几年城乡之间收入差距的缩小。由于农村改革先于城镇改革,农村土地承包制实施以后带来了农民收入的快速增加,城乡之间收入差距一度从1978年的2.6倍下降到1983年的1.8倍。城乡之间收入差距的缩小也就导致了全国收入差距的缩小。如图1所示,全国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在1981~1983年之间下降了近3个百分点,直到1986年才上升到1981年的水平。由此可见,在1985年之前中国经济转型促进了经济增长,提高了居民收入水平,特别是带来了农民收入的快速增加,但是它并没有造成全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明显扩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国早期的经济转型是相对成功的,是一种典型的帕累托改进。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居民收入差距开始不断扩大。这一轮收入差距的扩大是全方位的,农村内部收入差距在扩大,城市内部收入差距在扩大,城乡之间收入差距和地区之间收入差距都在扩大。这一过程一直持续到2008年左右。为此,我们可以引用几组可比的数据来加以说明。在2013年以前,国家统计局几乎每年公布城市内部和农村内部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从中可以看出,1984年城市内部的基尼系数为0.16,是一种很低的水平。到了1995年上升到0.28,到2002年进一步上升到0.32,比1984年上升了一倍(见图2)。同样可以看到,农村内部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也是不断上升的,1984年为0.26,1995年为0.34,2002年接近为0.37。此外,中国收入分配课题组利用CHIP调查数据,估计出来的1988年城市内部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为0.23,1995年为0.30,2002年上升为0.36。CHIP数据估计出来的农村内部的基尼系数也显示了收入差距不断上升的势头,1988年为0.28,1995年为0.35,2002年上升为0.41。

这一时期城乡之间收入差距的变动并非是直线上升的(见图3)。在1984~1994年期间出现了直线上升的情况,而在1995~1996年出现了短暂的下降,然后开始了新一轮的直线上升,直至2003年。1995~1996年城乡之间收入差距的短暂下降是一种纯粹的政策效应。政府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在1994年提高了40%,1995年又提高了20%,对于农民收入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在1995~1997年期间,在农产品收购价格上调的影响下,农民收入增长速度超过了城镇居民的收入增速,带来了城乡之间收入差距的短暂下降。而且,由于城乡之间收入差距在全国收入差距中占有重要的比重,前者的下降也引发了后者的缩小(见图1)。

这一期间全国收入差距的变动,除了1995~1996年出现了短暂的缩小外(主要受城乡之间收入差距缩小的影响),基本上是不断扩大。如图1所示,1984年全国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为0.29,1995年上升到0.43,到2002年进一步上升为0.45。中国收入分配研究课题组利用CHIP数据估计出的基尼系数,也表明了从20世纪80年代末到21世纪全国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过程(Khan and Riskin,1998;Li et al.,2011;罗楚亮等,2017)。

(三)分析与解释:不完善的转型加剧了收入差距扩大

对这一时期居民收入差距的解释离不开经济与社会环境的变化。这一时期正值中国经济体制发生急剧转变,经济迅速发展,政府发展战略和政策快速变化。这三大因素都对收入分配格局和收入差距扩大起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从收入分配的结构来看,全国收入差距是由城市内部差距、农村内部差距和城乡之间差距三部分所构成,任何一部分的变动都会引起整体收入差距的变动。在“三大因素与三大部分”的分析框架中,要分析的内容太多。限于篇幅,我们这里主要集中讨论经济转型与收入差距的关系。

一方面,从全面的公有经济向所有制多样化的经济转变无疑会引起工资差距和收入差距的扩大;另一方面,收入决定机制的微观化和分权化也会带来收入差距的扩大。这是经济转型引发的收入分配效应。然而,仅仅看到这一点是不够的,还应该看到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经济转型是不全面的、不彻底的、不完善的、不时受到阻碍和干扰,以至于在某些时期偏离了预期的改革目标。不彻底的经济转型主要表现为中国生产要素市场的不完善和扭曲。劳动力市场的地区分割、部门分割,就业中的户籍歧视,不仅带来了收入差距的扩大,也造成了严重的收入分配不公(Démurger et al.,2006;万海远、李实,2013)。在资本市场上,国有资本仍处于主导地位,而民间资本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国有金融资本与国有企业形成了一种“闭循环”,相互分享垄断利润,导致垄断行业与其他行业间的工资差距过大(岳希明等,2010)。同样地,土地制度改革迟迟难以推进,农民无法获得土地的收益,更加不利于农民收入增长和缩小与城市居民的收入差距。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后的近20年中,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缓慢,同时收入差距逐年扩大。对此需要做更加细致的解释。从大的方面来看,这一时期农村转型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没有出现重要的制度变革,小农经济模式主导着农业生产。由于土地承包制度的不稳定性和农业投资的短期化,加上土地制度的僵化,农业的长期投资动力不足,妨碍了劳动力生产率提升和农民收入增长。虽然这个时期乡镇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并吸收了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但是乡镇企业发展的区域不平衡性非常严重,从而构成了农村收入差距扩大的一种重要因素。虽然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具有强烈的进城打工的冲动,但是户籍制度成了一种“隔离墙”,妨碍着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创收机会。

户籍制度改革的滞后对农民收入增长的负面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从而会扩大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它对农村内部收入差距的扩大也会产生影响吗?回答是肯定的。它对收入差距的影响更多的是在扩大收入差距,即扩大农村内部的收入差距。(1)通过影响人口流动来影响收入差距。在农村收入差距的相关分解分析中,人口规模与家庭人均收入存在一定的负相关。人口少的家庭往往人均收入偏高,而人口多的家庭正好相反。相比而言,人口多的家庭中有着更强的向外流动的动机,而户籍制度改革的延迟会妨碍人口多的家庭的收入增长,延迟两类家庭之间收入差距的缩小。(2)在计划生育的早期阶段,正是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期间,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地区往往是经济上较为发达的地区,而落后地区的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会大打折扣。少数民族地区享有特殊的计划生育政策,可以多生孩子,这进一步造成了落后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人均收入的下降,地区间收入差距上升(Bjorn and Li,2003)。由于落后地区人口增长的压力,人口向外流动的动力会增加,而户籍制度限制着人口和劳动力的流动,也就阻碍着地区之间收入差距的缩小。(3)户籍制度限制劳动力流动说到底是增加了劳动力的流动成本。实际上,即使存在户籍制度和其他限制劳动力政策,仍会有一部分劳动力做出进城务工的选择。这些人都是能够承受高额流动成本,属于农村中收入较高的人群,而那些低收入人群往往承受不起劳动力流动成本和相关的风险,没有机会外出务工。其结果是收入越高的农村居民越有机会外出务工,从而获得更高的收入。这会进一步拉大农村内部收入差距。

税负的不公平带来的收入差距。中国的税收制度是以间接税为主,主要是通过向企业收税。在20世纪80~90年代,居民和个人税收负担主要是由农村居民承担的。虽然城镇有个人所得税,由于当时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定的很高,高出城市平均收入水平很多,有资格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数非常少。然而,对农村居民的税收一直延续着“皇粮国税”的传统。在农村经济转型的初期,农民的税费并没有得到减免,而是负担越来越重。税费种类是五花八门,老税费不断加码,新收费项目不断增加,到了20世纪90年代后期农民负担苦不堪言。毋庸置疑,农民税费的不断增加直接影响到农民收入的增长,是一种政府与农民争利的结果。更为重要的是,农民税费除了拉大城乡之间收入差距之外,也拉大了农村内部的收入差距。这是与税费的征缴规则有关的。在大多情况下,农业税和交费不是按照收入水平,而是根据家庭人口或承包土地的数量进行征收,类似于一些国家实施的“人头税”。如果不是根据收入来征税,不是采取累进税率,而是根据家庭人口数来征税,那么税收只能起到扩大收入差距的作用。当年的农村现实情况是地方政府难以准确核实农户收入或者农业产量,即使有能力做到,也要花费很大的成本,因此地方政府会采取简单的办法来分摊税费,即根据家庭人口来平均分摊税费。其结果是,虽然不同农户人均收入水平不同,人均农业产出不同,但是人均税费却是相同的。因而,对于高收入农户来说,其税费占其收入比重较低即税率是低的,而对于低收入农户来说,情况正好相反。从收入分配的角度来看,这种情况下税费是累退的,是扩大收入差距的。

表1给出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农村居民承担的税费负担情况。从中可以看出,在中央政府三令五申要减轻农民负担的情况下,农民的税费负担仍处于较高水平。总体的税费负担率为5.4%,其中国家税收(农业税等)并不高,只占到农民收入的1.7%,其余主要是地方税和集体收费,占到农民收入的3.7%。更值得注意的是不同收入组农户承担的税(费)负担有很大差别,收入越低的农户缴纳税费率越高,如表1所示,收入最低的10%农户的税费占其收入的近14%。而收入越高的农户税费率越低,收入最高的10%农户的税费率只有2.8%。从税费率上来看,收入最低的10%农户的税费率是收入最高的10%农户的近5倍。这样一个结果无疑会扩大农村内部的收入差距。根据1995年CHIP数据计算,农村内部税前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为0.357,而税后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上升为0.373,上升了16个百分点(佐藤宏等,2008)。

公共服务的差异带来收入差距的扩大。中国地区间差距不仅表现在收入差距上,还表现在公共服务差别上。由于中国的财政体制属于“分灶吃饭”类型,一个地区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地方的财政收入和创收能力。这种情况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前尤为突出,而在分税制实施以后的几年中也没有很大的改变。中国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是由来已久的问题,在改革初期以及后来实施的“财政包干”体制加剧了地区之间财政收入的差别,也加剧了地区之间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的差别。这种差别不仅在东、中、西部地区之间是如此,在省与省之间,市与市之间,县与县之间,甚至村与村之间也是如此。不言而喻,公共服务对经济增长会产生积极效应,对居民收入增长也会带来积极影响,从而进一步影响到收入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地区之间公共服务水平的差异越大,地区之间收入差距也就越大。

城市经济单位的所有制多元化自然会引发劳动收入差距的扩大,以及资本收入与劳动收入差距的扩大。但是,导致城市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远不止于此。首先,20世纪80年代实施价格“双轨制”改革,虽然在当时来说具有实际操作上的可行性,但是它所带来的收入分配效应是不能回避的。掌握着短缺资源的部门和个人利用一种商品两种价格的“价格差”从中大获其利,寻租行为大行其道,腐败蔓延。更应该看到的是,它开启了中国官商勾结获取暴利模式的先例。其次,国有企业改革在做大国有企业的同时,也加强了一些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这些垄断企业借助其垄断地位获取垄断利润。一开始垄断利润是在员工内部分享,逐渐演变成只是在管理层中分享。其结果是垄断企业与竞争企业之间薪酬差距的不断扩大。再次,国有企业改制带来国有资产的流失,从而造就了一批高收入阶层。最后,早期房地产市场发展不规范,行政化的土地审批制度造就了一批富人阶层。这在很大程度上都加剧了城镇内部以至于全国收入差距的扩大。

二、居民收入差距居高不下:2008年后

2008年后全国收入差距出现不同于以前的变化态势(见图1)。这既有真实的变化因素,也有数据偏差带来的影响。从2008年以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出现了逐年下降的势头。但近几年来,全国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又小幅回升,如到2015年为0.462,2016年为0.465。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为0.467。这10年收入差距的变化也需要做进一步解释。

从2003年以后,中国政府更加关注民生问题,特别是农民收入增长问题,出台了一些惠农政策。这些政策的再分配效应逐渐地释放出来,在2008年后效应会更加明显。但是,不可否认受到调查数据偏差的影响,收入差距会有不同程度的低估问题,而且这种低估程度是随着富人数量及其财富的急剧增加而变得更加显著。因此,对于收入差距的实际变动趋势的判断很大程度取决于收入差距的低估程度。不可否认,这个期间一些缩小收入差距的因素发挥着更大的影响作用,遏制了收入差距扩大的势头。

(一)缩小收入差距的因素

从收入分配结构上看,2008年后全国收入差距出现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城乡之间收入差距的缩小。最新的研究发现,2007~2013年期间的城乡收入差距下降对缩小全国收入不均等程度有重要的影响,城乡收入差距在全国收入差距中所占的比重从2007年的40%下降到2013年的15%(罗楚亮等,2017)。而在此期间城镇内部和农村内部收入差距仍在扩大,然而城乡之间收入差距的缩小幅度超过了城乡内部差距的扩大幅度,从而全国收入差距出现了下行势头(罗楚亮等,2017)。因此,解释城乡之间收入差距的变化成为解释全国收入差距的重要内容。本文着重强调两大影响因素: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政府再分配政策。

基于2013年的CHIP调查数据,我们绘制了城镇/农村地区收入的百分位点在全国收入百分位点的位置图(见图4)。可以看出,处于城镇地区最低20%分位组的居民收入已经超过全国50%分位组,而对农村居民而言,60%分位组居民的收入才刚刚超过全国40%的人口。可见,城乡收入差距仍处于一个较高的水平。

1.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影响作用

伴随着21世纪初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向城镇就业。到2017年,农民工总量已接近3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约1.7亿人(见图5)。在外出农民工中,有约1.4亿人就业于城镇地区(国家统计局,2017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从理论上来讲,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减少和流动能降低农业部门和工业部门之间劳动生产率的差异,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因此有助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李实、罗楚亮,2012)。

进一步的分析表明,农村劳动力流动产生的收入分配效应取决于3类就业人员的相对工资水平:农业劳动力工资增长率VS流动劳动力工资增长率VS城镇职工工资增长率。在农业劳动力工资增长率低于流动劳动力工资增长率,并且城镇职工工资增长率不变的条件下,农村劳动力流动会产生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效应。在20世纪90年代以及21世纪初期,虽然出现了农业劳动力工资增长率低于流动劳动力工资增长率的情况,但是城镇职工工资增长率高于农村流动劳动力的工资增长率,即使存在着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也没有带来城乡之间收入差距的缩小。到了2008年后3类就业人员的相对工资出现了变化,不仅出现了农业劳动力工资增长率低于流动劳动力工资增长率的情况,而且出现了流动劳动力工资增长率高于城镇职工工资增长率的情况。如图6所示,从2009年起农民工工资增速开始加快,特别在2010~2013年期间出现了高速增长。这无疑对于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缩小城乡之间收入差距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2.政府惠农政策的影响作用

从收入分配的视角来看,中国公共政策和民生政策的重大变化始于2003年。在后续的10年中,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有助于提高居民收入水平、社会福利水平和缩小收入差距的举措。这一时期正值中国经济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借助于中国加入到WTO的有利时机,农村劳动力快速向城镇和出口部门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渐消失,政府财政收入超高速增加,使得一些公共政策和再分配政策得以顺利实施。

进入21世纪后,收入差距扩大,社会不稳定性上升,引发了政府部门的担忧,从而连续出台了一些有助于社会和谐的政策措施。中国政府充分意识到过大的收入差距带来的严峻的挑战,在上台伊始提出了新的发展理念和发展战略,特别是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同时政府开始建设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扩大社会保障人群的规模,使得那些过去游离在社会保障之外的人群,如农村居民、流动人口、城镇中非就业人群,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开始于2009年,要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60岁以上居民不再缴费,而且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在开始阶段,老人领取的养老金数额是有限的,如2009年每人每月55元。由于养老金数额由地方政府决定,后来几年中各地养老金数额有所不同。相对来说,发达地区的养老金数额要高于落后地区。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另一项制度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这一制度实施时间更早一些,2002开始建立,到2009年政府开始加以推广和规范化(Meng and Xu,2014)。近几年政府对这个制度投入了大量资金,到2015年对每一个参保人给予380元的补贴。该制度规定参加保险的病人的医疗费可以给予一定的报销,而报销比例在各个地区是不同的,它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医疗费总额、疾病种类、治疗手段和用药类别等。从居民收入构成上看,医疗保险制度对农民收入不能产生直接影响,虽然它有助于提高农民的福利和生活质量。

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几项重大的保障制度基本上覆盖了城乡居民,实现了保障制度的全覆盖。社会保障制度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既可以是缩小收入差距的,也可以是扩大收入差距的。而现有的研究表明,总体上看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的(蔡萌、岳希明,2018)。

2003年以来中国政府对农村发展给予了更多关注,出台了各种促进农村发展的政策。这些政策的积极效应在2008年后逐渐显现出来。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成了“科学发展观”的主旋律。在2004~2013年10年间中央财政对“三农”的投入,不论是绝对量上,还是相对比例上,超过了历史上同期水平。这对于理解城乡之间收入差距的变化是一个重要的发展背景。

与此同时,中国的扶贫战略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在2007年之前,中国扶贫战略主要是通过发展地方经济来消除贫困,称之为“开发式扶贫战略”。采取这一战略的基本考虑是贫困人口大多集中于一些农村贫困地区,而且他们贫困的主要原因是当地经济发展落后。应该说,在2007年之前这一战略取得较大成功,使得农村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

到了2007年以后,扶贫战略出现了一个改变,除了地区开发式扶贫之外,救济式扶贫模式得到了采用,其中一个标志性政策转变是农村实现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2007年农村低保制度全面建立起来开始,随着政府低保资金投入增加,获得低保救济的人数开始逐年上升,到2013年达到高峰。由此看来,2007~2013年期间是农村低保快速发展时期,享有低保的人数增加了51%。而这一时期的农村人口减少了12%。同时,低保的人均补助水平也有所提高,从2007年的每人每年446元增加到2016年的1609元。低保金收入一直被视为家庭收入的一部分,因此低保制度保障力度提高对收入水平和收入不平等程度都会产生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Golan et al.,2017)。低保制度的广泛实施不仅有助于消除农村贫困,而且也对减小收入差距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除此之外,在2007年之前实施的一些惠农政策如粮食补贴,在之后几年中仍在发挥着作用。有些政策的力度在不断加强。中央政府对农村地区农业的补贴称为“四补贴”: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到了2013年,“四补贴”总额达到了1700亿元,农民人均为近200元。

(二)扩大收入差距的因素

1.不完善的生产要素市场

中国经济转型已推进了40年,但是中国的生产要素市场仍然是不完善的。首先,中国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严重滞后。特别是在户籍制度的影响下,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和扭曲问题尤为突出。在就业机会上,户籍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扩大了工资差距和收入差距。农民工已构成了城镇劳动力市场中一支数量庞大的生力军,但是由于他们的户籍身份,他们在就业、工资支付、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住房保障等方面仍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仍然摆脱不了“二等市民”的地位(Démurger et al.,2009)。劳动力市场制度的不完善不仅导致了劳动力资源配置的低效率,也带来严重的收入分配不公。其次,在过多的行政控制下,中国的资本市场仍是由国有资本主导,具有很强的垄断性。金融业的垄断带来金融部门员工过高的薪酬水平,特别是金融部门高管的过高收入。这在很大程度上拉大了行业间的收入差距。最后,中国土地制度改革更是严重滞后,拖延了土地市场的发展。土地制度改革与土地市场发展与农民利益紧密相关,可以说是农民唯一的可以从中获益的资源。由于土地的产权改革没有到位,农民占有土地,但不能进行土地交易,而政府通过合法的、不合法的、非法的方式从农民那里征用土地,从土地交易中获得巨额收益。这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实物税”,政府部门从中获得收益,而农民却受到了伤害。结果是农民收入增长受到影响,扩大了城乡之间收入差距。

2.急剧扩大的财产差距

步入21世纪后,在经济和收入高速增长的带动下,中国居民财产积累进入了高速增长的轨道。根据CHIP数据计算结果,在2002~2013年期间,中国城乡居民财产价值的增长远超过其收入增长。全国居民人均财产的年均实际增长率达到了近17%,其中房产价值的年均增长率超过了20%(Knight et al.,2016)。众所周知,财产与收入是相辅相成的,居民的财产会带来收入,而收入也会变为财产。这意味着财产差距是影响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从财产分布来看,近些年来居民财产差距大幅扩大,家庭净财产差距的基尼系数从2002年的0.55上升到2012年的0.73(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4)。据测算,2002年中国居民的财产收入差距就已大于收入差距,到2013年,财产分配差距急剧扩大,远超过收入差距(Knight et al.,2016)。从现实来看,由于中国缺少调节财产差距的政策手段,居民财产差距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并不会缩小,并可能进一步扩大。因此财产差距对收入差距的影响不容小觑。

在2002~2013年期间,居民财产的增长并不平衡,主要表现为城镇居民的财产增长超过了农村居民,城乡之间居民财产差距进一步扩大,由2002年的2.5倍上升到2013年的3.3倍。同时,无论是农村内部还是城镇内部,居民财产差距的扩大都是相当迅速的。贫富悬殊日渐明显,在财产和收入存在正相关关系的前提下,持续扩大的财产差距势必会推动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

3.作用不足的再分配政策

狭义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包括税收和转移支付。政府一方面通过征收累进所得税、消费税和社会保障缴费,另一方面通过各项转移性支出,来调节收入再分配,其结果是缩小收入差距。但是,中国现行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对缩小收入差距的力度是微弱不足的。

税收制度是通过税收体系对市场机制下形成的个人及地区间的差距进行调节。我国现行税制的直接税种较少且比重偏低,间接税比重偏高,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税收制度的再分配效果。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的一份报告对中国税制的再分配效果进行了评估。结果显示,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间接税扩大了全国居民的收入差距,而个人所得税虽然是累进的税制,但由于其占比较低,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作用比较有限。

作为稳定经济增长、均衡收入分配、缓解贫困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社会保障制度是不可或缺的。许多来自发达国家的经验和研究都表明,随着经济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在收入再分配、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所起的作用越来越明显。然而,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在调节收入分配中所发挥的作用相当有限,甚至一些保障项目具有“逆向调节”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收入差距。以养老制度为例,一方面由于农村地区养老制度发展严重滞后,农村老人的养老金水平较低,因此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地区的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是非常有限的。另一方面,城镇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分配并不公平,不同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相差较大,且养老金向少数高收入群体倾斜,进而抑制了养老保险制度对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三、对居民收入差距变动趋势的展望

中国居民收入差距将会发生什么变化?收入差距将会持续扩大吗?还是会出现缓慢地下降呢?还是会处于一种长期徘徊状态呢?这是人们所关心的问题。本文对此试图给予回答。我们的基本判断是,在未来10年中,中国居民收入差距保持一种缓慢下降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首先,一些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因素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会逐渐消失或者其作用会逐渐减弱。特别是生产要素市场会不断地完善,其中的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和歧视等问题会随着户籍制度的深化改革得到进一步解决,资本市场的垄断和扭曲等问题会随着金融体制的深化改革而得到有效解决,土地市场改革与发展也会随着乡村振兴计划的实施而不断推进。总之,随着生产要素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由它造成的收入差距的扩大效应会逐渐减弱。此外,中国的反腐态势会持续下去,政府治理能力会有所提高,会有助于减少腐败带来的收入差距扩大和收入分配不公问题。

其次,随着中国国力和财力的提升,政府进行收入再分配的意愿和能力也会增强。在过去几年中,中国政府财政支出中的民生支出所占的比例一直在提高,虽然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偏低的,但是其增长势头是值得肯定的。而在民生支出中用于转移支付,缓解收入差距的部分也是在逐年增加。政府财政支出的偏向民生发展的结构性变化对于缩小收入差距无疑会带来积极效应。

最后,未来10年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一时期出现的重大问题,中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进入高收入国家的行列是有希望的。在这些问题中收入差距过大和收入分配不公问题是其中之一。对此,全社会已形成共识,这也为解决收入分配问题提供了一种有利的社会环境,更加有利于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及时出台更加有效的收入分配政策。

总之,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是能够在不远将来建立起一种更加合理、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实现全民共享的发展结果。(完)

文章来源:《管理世界》2018年第12期,第19-28页(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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