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军人退役安置制度之历史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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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军人退役安置制度之历史演变

2024-07-02 14: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军人退役安置制度,是国家应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单独为军人提供的一项特殊的制度安排,其目的在于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的工作与生活。它既是一项重要的军事制度,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的发展,受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影响和制约。60 年来我国军人退役安置制度在各个历史阶段呈现出鲜明的特点。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的演变,是以我国大的社会历史背景为依托,既受其制约,又有其自身的规律,形成了独特的发展轨迹。综观这一制度的演变进程,大致可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的过渡阶段(1950 - 1958 年)

  1950 - 1958 年的退役安置工作以复员工作为主,工作对象主要是战争时期志愿兵役制下的复员军人。因此,这一时期的安置制度,体现出由战争状态向和平时期过渡的阶段特征。

  1950 年6 月,为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支援国民经济建设,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七届三中全会上指出:“在保障有足够力量用于解放台湾、西藏,巩固国防和镇压反革命的条件之下,人民解放军应在一九五○年复员一部分,保存主力。”[1 ]71 自此以后的8 年里,全国共有620 多万名军人退出现役,其中复员志愿兵483 万余人,集体转业和零星转业136 万余人[2 ] 。大规模的裁军复员工作促进了我国军人退役安置制度作为一项国家的重要军事制度的确立。相关规定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

  在复员军人①安置方面:首先,明确了复员工作的原则。第一,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需要的原则。新中国建立伊始,国家经济建设、政权建设需要大量人力,为此“复员工作的总原则,是服从国家经济建设与国防军建设的需要,并使二者联系起来”[3 ]9 ;第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这一原则既指明了要对复员军人的学习、工作、生产、生活等各方面进行妥善安置,也包含了对复员军人应给予应有的尊重和政治待遇;第三,原籍安置的原则。为妥善安置复员军人,使安置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对复员建设军人安置的原则,主要是回原籍从事农业生产,积极组织他们参加互助合作。”[4 ]227 也就是说,家在农村的,应在退伍后以回乡从事农业生产为主;家在城市的,应回原籍恢复原有职业或从事其他生产。实践证明,这些原则都对实际工作进行了有效指导。其次,初步制定了对复员军人的安置政策。第一,规定了复员后的待遇。主要以发给补助粮和补助布为主(后改为生产资助金) ,按参军时间段(主要指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或解放战争时期参军)作阶梯状划分,按参军时间长短作递减式区分,突出强调了复员军人的政治待遇;第二,规定了复员后的优待政策。准予复员军人复工、复职、复学。原籍城市或无家可归以及有专门技术的农村籍复员军人可按照“归口包干、统一安排”[5 ]481 的办法安置在城市,要求“劳动、人事部门在分配、介绍员工时,应给予优先就业的便利”[6 ]266 。

  在转业干部安置方面: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从1952 年起正式开展,相关规定也逐步形成。在认识上,党和国家将军队转业干部视为军队建设和地方建设的重要骨干力量,在前期的安置工作中,转业干部以帮助地方建设为主要目的,在军队与地方机关之间进行调动,并保留了排职以上干部的军籍,以作为军队预备役干部,可随时征调回军队服务。在待遇上,“ 军队转业人员的待遇以不降低其在军队原来享受之待遇为原则”[7 ]154 ,并发给少量转业补助费或安家补助费,以保证不低于原有的物质生活水平。对于集体转业部队,其干部战士可办理复员回乡手续,随部队集体转业者的待遇在转业当年仍享受供给制“, 一九五三年以后则由国家视经济建设和部队技术熟练等情况逐步转为工资制和企业化。”[8 ]124军龄计入工龄,并给予补办转业或复员手续。转业部队原有的军事建制番号逐步撤销,所属人员的军服和勋章、奖章,仍然可以穿用、佩带,但不能佩戴胸章和帽徽。1954 年,国家为保证集体转业人员的物质生活,缩小转业前后的待遇差别,给集体转业人员补发了生产资助金和转业补助金。

  二、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的曲折发展阶段(1959 - 197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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