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人选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热心于中国“三农”事业和国际发展援助的知名人士;
(三)对中国“三农”事业和国际发展援助有重要贡献者;
(四)本基金会重要捐赠人代表;
(五)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理事: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时,由日常管理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代表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二)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日常管理单位审查同意。
(三)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机关备案。
(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对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热心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
(六)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内设机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委托召集人或由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
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代表、日常管理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根据工作需要选聘财务、审计、税务、法律等方面专业人士;
(四)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领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职公务员、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上述职务。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任职需超两届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日常管理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拟任人选经日常管理单位同意后,按规定程序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在本基金会兼职的,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等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按照分工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制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年度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报理事会审批;
(三)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内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协调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七)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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