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和免疫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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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和免疫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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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22年河北省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2021—2025年)》,结合全省实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2022年河北省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2022年河北省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并印发至各相关单位,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河北省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应免尽免,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三)目标要求。强制免疫病种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免疫病种和范围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省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禽类,进行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肉禽可进行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二)口蹄疫。对全省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三)小反刍兽疫。对全省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开展非免疫无疫区(小区)建设的区域(养殖场),逐级报省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四)布鲁氏菌病。种畜禁止免疫。对除种畜外的肉牛和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统一使用S2疫苗。奶牛免疫按照《河北省奶牛布病防控三年行动计划》执行,其中奶犊牛免疫范围调整为3-4月龄。

各市可根据辖区内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包虫病、狂犬病等疫病流行情况,自行组织开展易感动物免疫。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应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本地防控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方案并报省厅备案,抄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区实施程序化免疫,散养畜禽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月最后一周为全省集中补免周。

(二)实行“先打后补”。各地要按照《河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冀农发〔2021〕28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2022年度“先打后补”实施方案,采用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全面推进“先打后补”工作。2022年底规模养殖场实现全覆盖,全省所有奶牛场不再供应政府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各市实施方案请于2022年3月30日前报省厅备案。

(三)加强指导培训。各地要制定免疫培训方案,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指导相关人员科学开展免疫,加强个人防护。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省级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协调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规范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县(市、区)技术和业务骨干的强制免疫政策和技术培训,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社会化服务组织及养殖场技术人员的免疫技术培训。

(四)完善免疫记录。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提倡有条件的规模场建立电子免疫档案,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要做好免疫记录,按期报告,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五)规范疫苗管理。各地要按照资金项目管理模式规范强免疫苗管理,全面落实专人专户专账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化管理,省、市、县三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动物防疫机构要落实全程信息化管理,疫苗调拨直接到场到村到户。强化冷链保障,加强疫苗运输和保存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贮存,重点加强乡村两级最后一公里冷链保障,确保疫苗质量。强化供应服务,乡镇动物防疫机构要确保强制免疫疫苗及时足额供应到养殖场户。省厅设立强制免疫疫苗服务热线:0311-66571636。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政府统一采购分发的强制免疫疫苗,严禁在疫苗分发过程中吃拿卡要。

(六)落实信息报告。各市按月报告免疫及监测情况。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汇总、统计和审核免疫、监测信息,按时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分析后按时向省厅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相关情况。

(七)评估免疫效果。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不达标的,及时通报辖区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并组织养殖场户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强免疫苗使用满意度调查,及时掌握养殖场户疫苗使用满意度情况,春秋防结束后,逐级反馈至省厅,重大情况随时反馈;对出现免疫副反应、免疫抗体不达标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强制免疫,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强免疫苗调拨管理、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及“先打后补”相关工作实施。各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二)落实主体责任。《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经费管理。各地要将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以及实施强免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及时拨付、规范使用。

(四)严格疫苗监管。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有关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五)搞好政策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多种方式,加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要求的宣传力度,做到养殖场户全覆盖,切实提升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和防疫水平。

(六)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督导检查,省级每年至少开展2次、市级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县级每月至少开展1次,同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日常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做到全覆盖。

2022年河北省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结合2022年全省兽医工作要点和河北省疫病流行态势及防控需要,重点做好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等优先防治病种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以下简称“流调”)工作;继续开展马鼻疽、马传贫无疫监测,巩固消灭成效;开展布鲁氏菌病和奶牛结核病等重点人畜共患病监测工作,掌握感染分布及流行态势;加强牛结节性皮肤病和非洲马瘟等重点外来动物疫病临床巡查和监测,及早发现风险隐患。

各地要结合辖区动物疫病防治和动物疫病区划管理实际,制定辖区优先防治病种和重点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调计划,设立监测和流调场点,持续组织在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环节开展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调工作,强化临床巡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运用,掌握疫病在群间、空间和时间上的分布状况,分析疫病传播风险因素,研判疫病发展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各地要根据本辖区动物疫病流行特点、防控现状和畜牧业生产等情况,在做好主动监测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临床巡查和被动监测工作,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采样送检,规范处置,按规定报告。各地逐步探索将动物诊疗单位和养殖场户执业兽医诊断报告、第三方兽医实验室和科研教学机构兽医实验室检测数据等信息纳入本地监测和流调数据库,扩大监测与流调信息来源,全面获取动物卫生数据,不断提高数据采集、分析和报告的规范性、系统性和科学性。

(二)监测与流调相结合。各地要进一步强化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协同性,一旦监测发现下列情形的,要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一是发现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发生改变的;二是确诊发生外来动物疫病、新发动物疫病或已经消灭疫病的;三是发现猪瘟等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出现明显变化的;四是在较短时间出现大量动物发病或不明原因死亡,且蔓延较快的。

(三)全面监测与重点监测相结合。各地要发挥动物疫情测报站作用,在开展全面监测的同时,结合当地养殖主导产业,对相关畜禽疫病开展重点监测。

(四)病原监测与抗体监测相结合。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市级和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病原学监测,同时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和相关疫病感染抗体等监测工作。

(五)定点监测与专项监测相结合。按照覆盖不同区域、不同规模、不同畜种的原则选择固定场点,持续开展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新城疫等病种监测工作。各地可根据辖区动物疫病流行情况,有针对性开展某个畜种、某个病种、某个环节的专项监测。

三、任务分工

(一)省级。省厅主管全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调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全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调计划。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调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完成本级监测任务、定点监测及专项监测工作,负责全省监测与流调技术培训、业务指导以及监测结果的汇总、分析与上报,做好动物疫情测报站的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省畜牧兽医研究所负责开展有关动物疫病风险监测。各动物疫情测报站负责指定区域内动物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信息分析报送等工作任务。

(二)市级。各市农业农村局主管辖区动物疫病监测工作,根据本计划和本地实际,负责组织制定辖区监测与流调计划。各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监测与流调计划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本级定点及专项监测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完成本级监测任务,负责辖区内监测和流调技术培训、业务指导及监测结果的汇总、分析与上报,按照“一市一策”要求每半年开展一次解析预警,指导辖区县(市、区)开展“一县一策”解析预警做好辖区内动物疫情测报站日常管理并进行技术指导。

(三)县级。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监测与流调实施方案,完成非洲猪瘟病原学监测能力建设。各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监测与流调计划组织实施,完成本级监测任务,组织基层站完成临床巡视、疫情排查、样品采集等流调工作任务;按照“一县一策”要求,每半年开展一次解析预警。动物疫情测报站监测和流调任务另行下发。

各地要切实做好动物疫病净化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监测工作。申请评估免疫无疫区或非免疫无疫区所在地的监测工作,依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和有关标准执行。

四、结果报送和信息反馈

(一)监测结果和疫情信息报送。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包括动物疫情测报站)每周通过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将疫病监测结果和疫情信息经负责人审核确认后上传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周五下班前完成地市级和省级审核确认)。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10日前将上月全省动物疫病监测数据汇总分析后报至省厅。

(二)监测与流调分析总结报告报送。7月15日前和翌年1月15日前,各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将上半年、全年监测与流调分析报告及“一县一策”情况报至本级农业农村局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7月20日前和翌年1月20日前,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将上半年、全年监测与流调分析报告报至省厅、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发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时,市、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配合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立即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将流行病学调查表、现场调查评估报告等信息逐级报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三)信息反馈。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将检测结果及时向送样单位或采样场点反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督检查,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做好经费支出执行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经费使用监管。

(二)积极协调,落实经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本地监测和流调任务,协调财政部门将采样、试剂、检测、评估等相关监测和流调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三)科学分析,及时运用。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汇总、分析动物疫情和监测流调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和风险预警。监测发现强制免疫抗体合格率不达标的畜禽群体,按照有关免疫规定督促养殖场户及时补免。

附件:1.非洲猪瘟监测计划

2.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计划

3.口蹄疫监测计划

4.布鲁氏菌病监测计划

5.牛结核病监测计划

6.小反刍兽疫监测计划

7.马鼻疽和马传贫监测计划

8.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监测计划

9.新城疫监测计划

10.狂犬病监测计划

11.非洲马瘟监测计划

12.牛结节性皮肤病监测计划

13.省级禽病定点暨专项监测计划

14.省级猪病专项监测计划

15.紧急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16.常规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17.非洲猪瘟无疫小区监测计划

18.羊布鲁氏菌病无疫小区监测计划

19.动物疫病监测任务分配表

附件1

非洲猪瘟监测计划

一、目的

掌握非洲猪瘟感染和流行情况,了解非洲猪瘟病原污染面,发现传播风险因素,为精准防控和根除非洲猪瘟提供科学依据。

二、范围

全省生猪养殖场、屠宰场/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及相关运输车辆等。

三、任务与分工

(一)疫情排查。由各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每天开展一次。

(二)疫病监测

1.农业农村部门。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相关监测场点的采样及飞行抽检工作。

2.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年出栏5000头以上规模养猪场全覆盖监测,其他规模养殖场随机抽检;全年完成至少2轮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农业农村部备案)抽检。负责组织完成省级非洲猪瘟飞行抽检工作(重点是2019年-2021年检出过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生猪屠宰场点)。负责组织开展市级交叉采样检测工作(对每市至少5个不同规模的生猪屠宰场点进行采样,样品由检查市带回本市检测;每市至少进行一次抽检和被抽检)。具备非洲猪瘟无疫小区资格的规模猪场至少开展1次监督检测。省级任务数量见附件19。

3.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非洲猪瘟抽检,对年出栏2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全覆盖抽检,500-2000头的养猪场随机抽检;全年每季度完成1轮生猪屠宰场(点)的抽检;每月每个无害化处理场至少抽检1次。具备非洲猪瘟无疫小区资格的规模猪场至少开展1次监督检测。各市任务数量见附件19。

4.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县非洲猪瘟抽检,对年出栏500-2000头的养猪场至少抽检20%;每月完成1轮生猪屠宰场(点)及无害化处理场的抽检。具备非洲猪瘟无疫小区资格的规模猪场上下半年至少各开展1次监督检测。

四、监测方法

(一)被动监测。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采样送检,规范处置,按规定报告。野猪样品应联合林草部门共同采集。

(二)主动监测。各地根据本辖区监测计划时间安排,做好辖区内家猪、野猪的临床巡查和采样检测工作。

五、抽样数量

(一)规模猪场

1.组织样品。共采集10份。采样优先顺序为死亡猪只、发病猪只和健康猪只。死亡猪只主要采集耳尖(2平方厘米)或组织脏器样品,发病和健康猪只主要采集眼鼻和肛拭子样品或全血样品。

2.环境样品。共采集10份。在养猪场内选择3个猪舍各采集样品2份,出猪台和死亡猪只暂存场所各采集样品2份。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具备非洲猪瘟无疫小区资格的规模猪场开展监督检测时的采样数量,按照本地针对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制定的监测计划执行。

(二)生猪屠宰场/点

1.淋巴结样品。共采集10份。分别采集每头猪的颌下或肠系膜淋巴结,也可以采集组织脏器。每份样品不少于2g。

2.血液样品。共采集10份。血样为EDTA抗凝血,每份5mL左右。

3.环境样品。共采集10份。样品可在场区内的卸猪台、待宰圈、储血槽、集毛池、猪肉挂钩、污水口、生猪运输车、肉品运输车等地采集,每处采集不超过2份。

(三)无害化处理场

1.组织样品。共采集10份。主要采集猪耳尖(2平方厘米)样品,也可以采集组织脏器。

2.环境样品。共采集10份。样品可在场区内病死猪暂存场所、运输车辆货箱等地进行采集。

六、检测方法

(一)病原检测。依据非洲猪瘟检测技术(GB/T18648-2020)规定的方法,可采用PCR、实时荧光PCR或高敏荧光免疫分析法等方法进行检测。

(二)抗体检测。采样竞争ELISA或间接ELISA方法进行检测。

七、判定标准

(一)监测阳性个体。采用PCR、实时荧光PCR或高敏荧光免疫分析法检测,结果为阳性。

(二)确诊阳性个体。监测阳性个体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为阳性。

(三)确诊阳性群体。群体内至少检测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

(四)临床病例处置。按照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指南(第四版)》执行。

八、结果报送

(一)非洲猪瘟疫情排查信息。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将本辖区生猪养殖场户、生猪交易市场、生猪屠宰场、生猪无害化处理厂等场点的非洲猪瘟排查情况汇总逐级上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上午10点前报送上一日的“非洲猪瘟紧急排查日报告表”,每周五下午5点前报送上周五至本周四的“非洲猪瘟排查及企业自检情况汇总表(周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每周一将全省上一日、上一周排查数据汇总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生猪养殖场非洲猪瘟自检信息。生猪养殖场将自检信息每周向防疫包场人员报告,由本场负责人和防疫包场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将辖区内养猪场非洲猪瘟自检结果汇总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市农业农村局每周五下午5点前将上周五至本周四规模猪场自检汇总数据上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周一将上周全省养猪场自检汇总数据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厅。

(三)生猪屠宰场非洲猪瘟自检信息。屠宰场每日向驻场官方兽医报告非洲猪瘟自检结果,由本场负责人和驻场官方兽医签字后存档备查。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将辖区内生猪屠宰场非洲猪瘟自检结果汇总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市农业农村局每周五下午5点前将上周五至本周四的辖区屠宰场非洲猪瘟自检汇总数据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周一将上周全省屠宰场非洲猪瘟自检汇总数据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厅。

附件2

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禽群禽流感病毒感染状况,重点监测H5、H7亚型流感病毒流行状况;评估禽群免疫效果,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二、监测对象

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禽类,高风险区域环境。

三、监测范围

种禽场、商品禽场、散养户、活禽交易市场、禽类屠宰场、候鸟主要栖息地等。散养户以一个自然村为一个监测采样的流行病学单元。

四、监测时间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一般情况下春秋防期间分别集中开展一次免疫抗体监测,4-5月份、10-11月份可集中开展一次病原学监测。

五、监测方式

(一)被动监测。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疑似流感症状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家禽等经济动物和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应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采样进行监测。野禽样品应联合林草部门共同采集。

(二)主动监测

1.病原监测。采用先抽取场群,在场群内再抽取个体的抽样方式开展监测采样。选择场群时要覆盖种禽场、商品禽场、散养户及屠宰场,同时兼顾不同禽类养殖场点的数量比例。候鸟主要栖息地监测要全覆盖。

2.抗体监测。选择场群时要覆盖种禽场、商品禽场和散养户,同时兼顾不同禽类养殖场点的数量比例。

六、监测数量

省级及各地监测任务数量见附件19。

七、检测方法

(一)病原检测。采集禽咽喉/泄殖腔拭子、病料以及高风险区域环境样品,采用RT-PCR或实时荧光RT-PCR方法进行检测。

(二)抗体检测。采集血清样品,采用血凝抑制试验(HI)进行H5、H7亚型禽流感抗体检测。

八、判定标准

(一)免疫合格个体。经血凝抑制试验(HI)检测,对灭活疫苗免疫的家禽,免疫21 天后HI抗体效价≥24为免疫合格。

(二)免疫合格群体。对灭活疫苗免疫的家禽,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群体总数的70%(含)以上。

(三)监测阳性个体。采用国家推荐的RT-PCR或实时RT-PCR检测方法,结果为阳性。

(四)确诊阳性个体。监测阳性个体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结果为阳性。

(五)确诊阳性群体。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

(六)临床病例处置。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附件3

口蹄疫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口蹄疫病原感染与分布情况,了解高风险区域和重点环节动物感染情况;评估畜群免疫效果,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二、监测对象

猪、牛、羊、鹿和骆驼等偶蹄类动物。

三、监测范围

种畜场、规模饲养场、散养户、活畜交易市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厂等。散养户以自然村作为监测采样的流行病学单元。

四、监测时间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一般情况下春秋防期间分别集中开展一次免疫抗体监测,4-5月份、10-11月份集中开展一次病原学监测。

五、监测方式

(一)被动监测。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猪、牛、羊、鹿和骆驼等偶蹄动物或野生动物出现水泡、跛行、烂蹄等类似口蹄疫的症状,应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采样进行监测。

(一)主动监测

1.病原监测。采用先抽取场群,在场群内再抽取个体的抽样方式开展监测采样。选择场群时要考虑猪、牛、羊、鹿和骆驼等偶蹄类动物的种畜场、规模饲养场、散养户、活畜交易市场、屠宰场的比例。

2.抗体监测。选择场群要综合考虑猪、牛、羊、鹿和骆驼等偶蹄类动物的种畜场、规模饲养场、散养户、活畜交易市场及屠宰场的比例,以及不同种群动物的年龄和免疫次数的差异。

六、监测数量

省级及各地监测任务数量见附件19。

七、检测方法

(一)病原检测。对牛羊食道—咽部分泌物(O-P液)、猪颌下淋巴结或扁桃体或家畜病料样品,采用RT-PCR方法或实时荧光RT-PCR方法检测口蹄疫病原。

(二)抗体检测。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免疫21天后,采集血清样品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O型口蹄疫抗体:液相阻断ELISA或固相竞争ELISA,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进行检测。

A型口蹄疫抗体:液相阻断ELISA或固相竞争ELISA。

八、判定标准

(一)免疫合格个体

1.液相阻断ELISA:牛、羊抗体效价≥27,猪抗体效价≥26。

2.固相竞争ELISA:抗体效价≥26。

3.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按照方法或试剂使用说明判定阳性。

(二)免疫合格群体。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群体总数的70%(含)以上。

(三)监测阳性个体。采用RT-PCR或实时RT-PCR检测,结果为阳性。

(四)确诊阳性个体。监测阳性个体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结果为阳性。

(七)确诊阳性群体。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的。

(八)临床病例处置。按照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附件4

布鲁氏菌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贯彻落实《河北省奶牛布病防控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掌握牛羊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感染状况,查找分析风险隐患,推动布病防控工作。

二、监测对象

牛、羊、鹿等布病易感动物。重点选择有流产、死胎的牛、羊、鹿及同群畜。选择非免疫、S2疫苗口服免疫超过6个月或A19疫苗免疫超过个18个月的畜群进行监测。所有监测对象需背景清楚,包括动物种类、年龄和免疫状况(是否免疫、疫苗名称、免疫时间、免疫剂量和接种途径)等信息。

三、监测范围

牛、羊、鹿等布病易感动物的种畜场、奶畜场、规模饲养场、散养户、活畜交易市场、屠宰场等;对辖区内的所有种公牛站进行逐头检测。

四、任务分工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所有净化场和种公牛场进行监测,各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所有稳定控制奶牛场、种畜场和屠宰场进行监测;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其它奶牛场、规模饲养场、散养户、活畜交易市场进行监测;奶牛养殖企业每年对本场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测,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

五、监测时间

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安排监测,但需在11月15日前报送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监测结果。

六、监测方式及数量

(一)抗体监测

1.种公牛站。对种公牛站所有种公牛进行采样监测。

2.种畜场。抽样场群为除种公牛站外的所有种牛羊场,按照发现疫病方式抽样。

3.奶畜场。采样监测对象为未免疫奶畜及免疫抗体消失奶畜。

对存栏量大于100头(只)的场群,进行全覆盖采样,场群内基于以往流行率抽样,每场群采样量不少于30头(只)。对存栏量小于100头(只)的场群,抽样场群数由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辖区情况自行确定,场群内基于以往流行率抽样,每场群采样量不少于30头(只),不足30头(只)的全采。

4.其他场群(自然村)。抽样场群(自然村)数由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辖区情况自行确定,每场群(自然村)采样量不少于30头(只)。

各市、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布菌净化场和无疫小区省级和国家级评估前的监督监测工作。

(二)临床病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牛羊出现流产、死胎等临床异常情况且诊断为临床病例的,应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采样进行监测,采样和检测时应做好生物安全防护。

七、检测方法

(一)凝集类试验。血清学检测方法主要包括虎红平板凝集试验(RBT)、试管凝集试验(SAT)和全乳环状凝集试验(MRT)。

(二)ELISA。包括间接ELISA和竞争ELISA。

(三)其他试验。包括荧光偏振试验(FPA)和动物布鲁氏菌抗体荧光免疫层析检测法。

初筛可采用虎红平板凝集试验(RBT) (GB/T18646)、荧光偏振试验(FPA)、全乳环状试验(MRT) (GB/T18646),间接酶联免疫吸附试验(iELISA)以及动物布鲁氏菌抗体荧光免疫层析检测法(T/CVMA 22-2020)。确诊可选用试管凝集试验(SAT)(GB/T18646)和竞争酶联免疫吸附试验(cELISA)。

(四)病原检测。采样PCR或细菌分离培养检测方法。

八、结果判定

(一)患病动物及健康动物个体确定。对于未免疫动物,血清学确诊为阳性的,判定为患病动物;若初筛诊断为阳性的,确诊诊断为阴性的,应在30天后重新采样检测,复检结果阳性的判定为患病动物,结果阴性的判定为健康动物。

对于免疫动物,在免疫抗体消失后,血清学确诊为阳性的,或病原学检测方法结果为阳性的,判断为患病动物。

(二)阳性群体。至少检出1个确诊患病动物的场群/群体。

(三)临床病例处置。按照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附件5

牛结核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发现感染牛分枝杆菌的乳用、种用牛;掌握牛结核病流行情况;提出防控建议措施,推动净化工作。

二、监测对象

所有乳用牛和种用牛。

三、监测时间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安排监测,但需在11月15日前报送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监测结果。

四、监测数量

各地监测任务数量见附件19。

各市、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结核病净化场和无疫小区省级和国家级评估前的监督监测工作,监测数量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五、检测方法

(一)初筛。可采用牛分枝杆菌结合菌素试验(PPD)、高敏荧光免疫分析法进行检测

(二)确诊。可采用外周血γ干扰素体外释放检测法进行确诊。对皮内变态反应检测阳性的动物,45天后用牛分枝杆菌和禽分枝杆菌PPD在颈部两侧或颈部同侧相距12—15cm的两个部位进行比较皮内变态反应试验(GB/T 18645-2020)复检,或用外周血γ干扰素体外释放检测法(按试剂盒说明书)复检。对高敏荧光免疫分析法检测阳性的动物,可用外周血γ干扰素体外释放检测法复检。

五、结果判定和阳性动物处理

皮内变态反应复检阳性牛或外周血γ干扰素体外释放检测法检测阳性牛,判定为结核病牛。按照《牛结核病防治技术规范》对阳性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隔离阳性场/群,定期进行跟踪检测。发现可疑病例,及时隔离复检。

附件6

小反刍兽疫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小反刍兽疫病毒的分布范围和羊群免疫状况,科学评估疫情风险,规范开展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推进全省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

二、监测对象

山羊和绵羊。

三、监测范围

种羊场、规模羊场、散养户和屠宰场等。

四、监测时间

(一)集中监测。各地在春季(4-5月份)、秋季(10-11月份)各开展一次免疫抗体和病原学集中监测。

(二)常规监测。各地制定年度监测方案,全年做好辖区内监测工作。

五、监测数量

(一)集中监测。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市分别选1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选取1个种羊场、2个屠宰场、7个养殖场户,共计10个采样点,每个采样点按30%假定流行率、可接受误差12%平行采集血清学样品和病原学样品。

(二)日常监测。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监测数量,但集中监测和日常监测总数不得少于附件19中规定的数量。

六、监测总结上报

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于7月15日前和翌年1月1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全年小反刍兽疫集中监测结果分析总结报告报至本级农业农村局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七、检测方法

(一)抗体检测。竞争ELISA、阻断ELISA方法。

(二)病原检测。采集拭子或者组织样品,采用RT-PCR或者实时荧光RT-PCR 方法进行检测。

八、判定标准

(一)监测阳性个体。采用国家标准中推荐的RT-PCR或实时RT-PCR检测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

(二)确诊阳性个体。监测阳性个体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结果为阳性。

(三)确诊阳性群体。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

(四)临床病例。按照《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五)免疫合格个体。活疫苗免疫1-3个月内,小反刍兽疫ELISA抗体检测阳性判定为合格。

(六)免疫合格群体。群内抗体阳性率≥70%判定为合格。当群体内的动物数小于 27时,至多允许出现1份阴性血清;当群体内的动物数大于27时,至多允许出现2份阴性血清。

附件7

马鼻疽和马传贫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开展马鼻疽、马传贫无疫监测流调,巩固消灭成效。

二、监测对象

全省13个地市的马、驴、骡等马属动物。重点监测养马场、马术队、马术俱乐部马匹。

四、监测时间

4—5月、10—11月开展两次主动监测。被动监测持续进行。

五、监测数量

各地监测流调任务见附件19。

六、检测方法

马鼻疽采用变态反应试验(鼻疽菌素点眼法)或补体结合试验。马传贫采用ELISA方法进行血清学初筛,阳性血清采用免疫琼脂扩散试验进行确认;或直接用免疫琼脂扩散试验进行检测。

七、判定标准

按照《马鼻疽防治技术规范》、《马传染性贫血防治技术规范》确定。

附件8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流行情况,发现疫病传播风险因素;评估免疫效果,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二、监测对象

猪。

三、监测范围

重点对种猪场、中小规模饲养场、交易市场、屠宰场和发生过疫情地区的猪进行监测。

四、监测时间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每半年开展一次病原学监测和血清学免疫抗体集中监测。发现疑似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五、监测数量

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监测数量,但检测总数不得少于附件19中规定的数量。

六、检测方法

(一)免疫抗体检测

1.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采用ELISA方法。

2.猪瘟。采用阻断ELISA、间接ELISA或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方法。

(二)病原学检测

活体采集全血或扁桃体,屠宰场可采集猪肺脏、扁桃体、颌下淋巴结样品,采用RT-PCR方法或荧光RT-PCR方法进行病原检测。

七、判定标准

(一)免疫合格个体

1.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免疫28天后,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抗体检测阳性判定为合格。

2.猪瘟。免疫21天后,采用猪瘟病毒阻断ELISA抗体检测方法、猪瘟抗体间接ELISA检测方法检测,抗体阳性即判定为合格。猪瘟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二)免疫合格群体。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群内个体抗体阳性率≥80%判定为免疫合格群体。猪瘟群内个体抗体阳性率≥70%判定为免疫合格群体。

(三)确诊阳性个体。采用病原学方法检测,排除疫苗免疫阳性,结果为阳性的个体。

(四)阳性群体。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的。

(五)临床病例处置。分别按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猪瘟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附件9

新城疫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新城疫流行情况,发现传播风险因素;评估免疫效果,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二、监测对象

鸡、鸭、鹅、鹌鹑等。

三、监测范围

重点对种禽场、商品禽场、活禽市场的家禽进行监测。

四、监测时间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可与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同时进行。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五、监测数量

见附件19。

六、检测方法

(一)病原学检测。采集咽喉/泄殖腔拭子,采用RT-PCR或实时荧光RT-PCR方法进行检测。

(二)血清学检测。血凝抑制试验。

七、判定标准

(一)免疫合格个体。免疫21天后,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二)免疫合格群体。群内个体合格率≥70%判定为免疫合格群体合格。

(三)确诊阳性个体。用病原学监测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

(四)阳性群体。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的。

(五)临床病例处置。按照新城疫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附件10

狂犬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了解省内动物狂犬病流行情况和免疫覆盖率,评估流行趋势和流行风险,为防控决策提供依据。。

二、监测对象

犬、猫及其他易感动物。重点是具有异常攻击行为或不明原因死亡的犬科、猫科、鼬科等狂犬病传播宿主动物和高度疑似死于狂犬病的家畜及野生动物。

三、监测范围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重点对出现过人感染病例和曾发生过动物狂犬病疫情地区犬、猫等和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家畜及其它动物。

四、监测时间

病原学监测全年开展。接到疫情或疑似病例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措施,采集脑组织样品,送狂犬病参考实验室(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军事兽医研究所)确诊。

血清学监测每年一次,对随机抽取的县(市、区)或乡镇的具体村犬或猫血清进行采集和检测。具体时间由各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五、监测数量

(一)病原监测

1.被动监测。随时接受居民送检的疑似狂犬病发病、死亡犬、猫及其他家畜的样品。症状表现不充分的疑似发病狂犬病动物在不适宜扑杀的情况下,可隔离观察10天。所有疑似动物的确诊均需要对采集的脑组织进行检测。

2.主动监测。出现狂犬病疫情时开展,包括对流行区域疑似狂犬病发病动物和不明原因死亡动物脑组织样品的检测。

(二)抗体监测。各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随机抽检所属1-2个县的乡镇和村(1000人以上规模),对犬群采血送检,进行防疫工作检查和免疫覆盖率检测。

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免疫学监测数量,但检测总数不得少于附件19中规定的数量。

(三)临床病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临床表现异常或攻击行为或死亡的怀疑为狂犬病的动物,均应及时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采集脑组织样品送狂犬病参考实验室检测确诊。

六、检测方法

(一)病原检测。用吸管法等采集脑组织,或者采集动物整个头部,冷冻(或冷藏)条件下送狂犬病参考实验室进行检测和确诊,脑组织采用直接免疫荧光试验进行确诊,也可先用RT-PCR或实时RT-PCR进行检测,阳性样品再采用DFA进行确诊。

(二)抗体检测。血清抗体用ELISA方法或荧光抗体病毒中和试验(FAVN)进行检测。

七、判定标准

(一)疑似患病动物

1.临床症状。狂犬病流行地区哺乳动物具有咬人、攻击、兴奋或沉郁、异嗜等异常行为。

2.实验室检测。狂犬病RT-PCR或实时RT-PCR检测结果阳性。

(二)确诊患病动物。免疫荧光试验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动物。

(三)免疫合格

1.个体免疫。ELISA检测判定为阳性或者FAVN检测抗体水平> 0.5 IU/mL判定为免疫合格。

2.群体免疫。免疫合格率大于70%为有效免疫覆盖率。

附件11

非洲马瘟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全省各地非洲马瘟感染情况,为证明无疫状态提供依据。

二、监测对象

马、驴、骡等马属动物。

三、监测时间

在库蠓活动旺盛季节(夏秋季),开展1次主动监测。被动监测持续进行。

四、监测数量

(一)疫情排查。5月份-10月份开展,每月至少上报一次疫情排查信息。

(二)疫病监测。各地根据养殖情况确定主动监测数量,原则上应覆盖所有县级行政区(无家养马属动物的除外)。重点监测养马场、马术队、马术俱乐部马匹,以及养殖场驴、骡等马属动物,平行采集血液和抗凝血样品,疑似样品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

五、检测方法

血清学检测可以使用阻断或间接ELISA方法,病原学检测可以使用RT-PCR和病原分离等方法。

六、判定标准

按照《非洲马瘟诊断技术》(GB/T 21675-2008)判定。

附件12

牛结节性皮肤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全省牛结节性皮肤病感染情况,及时评估疫情风险,规范开展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为科学防控提供依据。

二、监测对象

全省奶牛和肉牛。

三、监测时间

各地制定年度监测方案,全年做好辖区内监测工作。

四、监测方法

(一)被动监测。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采样送检,规范处置,按规定报告。

(二)主动监测。各地根据省级和本辖区监测计划时间安排,做好辖区内家养牛的临床巡查和采样检测工作。

五、监测数量

(一)疫情排查。随时开展,每月至少上报一次疫情排查信息。

(二)疫病监测。主要为病原学监测,监测任务见附件19。

六、检测方法

参考国家标准《牛结节性皮肤病诊断技术》(GB/T 39602-2020),采用PCR、实时荧光PCR方法检测。

七、判定标准

(一)监测阳性个体。采用PCR或实时荧光PCR检测,结果为阳性。

(二)确诊阳性个体。监测阳性个体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为阳性。

(三)确诊阳性群体。群体内至少检测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

(四)临床病例处置。按照牛结节性皮肤病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附件13

省级禽病定点暨专项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摸清影响河北省家禽生产性能的主要疫病感染状况和禽白血病省级净化场维持情况,为全省动物疫病精准预警和防控提供数据支持。

二、监测场点

见附表13-1。

三、任务分工

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实施,相关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四、采样频次和数量

(一)禽场。全年采样4次,每场每次采集血清样品30-40份、鸡蛋30-40枚、病死鸡组织样品及双拭子样品30-40份。采样单见附表13-2。

(二)门诊部。采集病死禽只组织样品,每点每季度定期或者样品收集到10-20份时,将样品快递至省中心实验室,特殊情况随时递送。采样单见附表13-2。

五、监测内容及方法

(一)血清学检测。血清和鸡蛋样品采用血清学检测方法检测禽流感和鸡新城疫等病种免疫抗体、禽白血病和鸡白痢等病种感染抗体。

(二)病原学检测。病死鸡组织样品及双拭子样品采用PCR或荧光PCR方法检测禽流感和鸡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禽白血病、鸡传染性贫血、网状内皮增生、呼肠弧病毒病等免疫抑制病。

六、检测结果总结分析

每半年对禽病检测数据汇总分析一次,完成半年和年度总结分析报告上报省厅。

附件14

省级猪病专项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摸清影响河北省生猪生产性能的主要疫病感染状况,研判猪群疫病发生风险和流行趋势,提升猪群疫情预警能力,为全省猪病防控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范围

规模猪场、动物门诊部、生猪屠宰场和无害化处理场等场所的生猪。

三、任务分工

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实施,各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配合工作。

四、监测数量

(一)采集场点。每个市选取规模猪场、动物门诊部、屠宰场和无害化处理场分别不少于5个、3个、5个和无害化处理场不少于10个。

(二)病原学样品。每个点至少采集10头病死猪样品;每头病死猪采集扁桃体、淋巴结、肺脏、脾脏、肾脏、小肠等组织样品各1份(5-10g),呼吸类和腹泻类疾病还可视情况分别采集病猪鼻液和粪便拭子样品,分别装小袋(袋上标明脏器或棉拭子名称)。同一头猪样品放在同一个大袋内、袋上写清编号(一猪一号),样品冷冻保存。

五、监测频次

每半年开展一次。各市分别于5月底和11月底前将采集的样品送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监测内容及方法

采用荧光PCR等方法检测非洲猪瘟、猪瘟、口蹄疫、猪高致病性蓝耳病、猪蓝耳病、猪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病、猪圆环病毒病、猪流行性腹泻、猪传染性胃肠炎和猪轮状病毒病等病种。

七、监测结果汇总

每半年对猪病检测数据汇总分析一次,完成猪病专项监测半年报和年报报厅。

附件15

紧急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一、调查目的

(一)疫情形势研判。界定动物疫病发生情况,分析可能扩散范围,提出防控措施建议,提高突发动物疫情处置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二)疫情风险分析。探寻病因及风险因素,分析疫情发展规律,预测疫病暴发或流行趋势,评估控制措施效果,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二、调查范围

出现以下情况时,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本方案要求启动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及时填报紧急疫情调查表。

(一)怀疑或确认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非洲猪瘟、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狂犬病疫情;

(二)猪瘟、新城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蓝舌病等主要动物疫病发病率或流行特征出现异常变化;

(三)新发疯牛病、痒病等外来动物疫病;

(四)牛瘟、牛肺疫等已消灭疫病再次发生;

(五)其他需要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的情况。

三、工作程序

(一)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疑似紧急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信息,进行初步调查并按规定报告疫情。省农业农村厅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现场调查。

(二)现场调查人员进一步核实情况后,参照相应紧急流行病学调查表,采集有关信息,填写相应病种紧急调查表。

(三)现场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获取的信息,描述动物疫情现状(空间、时间和群间分布等),分析疫病来源,判断疫情发展趋势,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形成评估报告。怀疑疫情扩散时,应在高风险地区开展追踪调查。

(四)省级专家组要对现场调查人员形成的调查评估报告和结论进行审核。

四、工作要求

(一)省级专家组要对现场调查评估报告和结论的审核意见作为重大动物疫情解除封锁的重要依据。

(二)疫情解除封锁后,省农业农村厅将流行病学调查表、监测评估报告和省级专家组审核意见报农业农村部兽医局,并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三)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明确专人负责动物流行病学调查表填报工作。

附件16

常规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一、调查目的

调查、了解畜禽常见多发疫病发生情况和免疫状况,研判发生风险和流行趋势;了解畜禽流通情况,结合动物疫病监测流调,分析当地疫情发展趋势。

二、调查范围

(一)猪病。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圆环病毒病、传染性胃肠炎、流行性腹泻、伪狂犬病、细小病毒病、乙脑、流感、仔猪黄白痢、副猪嗜血杆菌病、附红细胞体病、弓形虫病等。

(二)牛羊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奶牛乳房炎、焦虫病、绵羊痘和山羊痘、羔羊痢疾、大肠杆菌病、魏氏梭菌病、肝片吸虫病等,特别注意牛结节性皮肤病。

(三)禽病。新城疫、低致病性禽流感、鸡马立克氏病、禽白血病、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禽痘、鸡传染性鼻炎、禽伤寒、鸡白痢、禽霍乱、鸡球虫病、鸡支原体病、大肠杆菌病、鸭瘟、鸭病毒性肝炎、鸭浆膜炎等。

(四)马属动物病。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非洲马瘟等。

三、任务分工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实施,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督查和指导。

动物疫情测报站流调任务另行下发。

四、信息上报

流调信息通过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周至少上报一次,也可周报。

附件17

非洲猪瘟无疫小区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无疫小区内非洲猪瘟无疫状况。

二、企业监测

(一)抽样应覆盖所有种猪场、商品猪场,以及饲料生产运输存储、无害化处理、洗消、运输等环节。

(二)种猪场、商品猪场至少每3个月抽样监测1次;饲料、无害化处理、洗消、运输等环节至少每1个月抽样监测1次。

(三)按照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确定每个种猪场、商品猪场抽样数量,原则上每次抽样不少于30头份。饲料生产运输存储、无害化处理、洗消、运输等环节中,每个环节每次抽样不少于5份。

三、官方监测

(一)抽样应涉及种猪、商品猪,以及饲料生产运输存储、无害化处理、洗消、运输等环节。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半年至少组织主动监测1次,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主动监测1次。每次随机抽取1个种猪场、1个商品猪场,抽样数量分别不少于30头份;饲料生产运输存储、无害化处理、洗消、运输等每个环节每次抽样不少于5份。

(三)对设有缓冲区的,对缓冲区内猪只每年至少抽样监测2次,每次抽样不少于30份。对缓冲区内生猪屠宰、无害化处理等场所的环境样品,每年至少抽样监测2次,每次抽样不少于5份。

四、采样要求

(一)养殖场采集样品应包括眼鼻拭子、肛拭子等。

(二)无害化处理环节采集样品应包括眼鼻拭子、肛拭子、组织样品等。

(三)洗消、运输环节采集样品应来自车辆、人员及环境等。

(四)饲料环节采集样品应来自成品料、环境等。

五、检测方法

实时荧光RT-PCR。

六、结果报告

企业按季度将监测结果报送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无疫小区所在地县、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半年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形成报告,逐级报至省厅。省厅将监测结果报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并抄送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18

羊布鲁氏菌病无疫小区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无疫小区内羊布鲁氏菌病无疫状况。

二、企业监测

(一)血清学监测采样覆盖所有成年羊。

(二)对流产、死胎羊采样进行病原学检测。

三、官方监测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半年至少组织主动监测1次,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主动监测1次。按照 2%的个体预定流行率、95%的置信度、90%的试验敏感性确定抽样数量。

四、采样要求

(一)血清学检测采集羊血样。

(二)无病原学检测采集胎液或流产胎儿组织。

(三)采样时要做好生物安全防护。

五、检测方法

同“布鲁氏菌病监测计划”。

六、结果报告

企业按季度将监测结果报送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无疫小区所在地县、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半年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形成报告,逐级报至省厅。省厅将监测结果报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并抄送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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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农业农村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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