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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4 10: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20年12月1日  中国佛教协会第十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佛教协会。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B.A.C。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各民族佛教徒联合的非营利性的爱国宗教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民族佛教徒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我国佛教中国化方向,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扬优良传统,传承优秀文化,加强自身建设,维护合法权益,弘扬佛教教义,兴办佛教事业,使佛教更好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践行“人间佛教”思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带领全国各民族佛教徒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接受国家的依法管理;

  (二)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反映佛教界的意见和合理诉求,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引导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履行公民义务,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密切联系全国各民族佛教徒,促进三大语系佛教交流和民族团结;

  (四)建立健全佛教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加强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建设、人才建设、组织建设和文化建设;

  (五)指导、支持地方佛教协会及居士团体的工作,督导寺院完善内部管理、严肃戒律清规、开展弘法利生活动;

  (六)认定、管理佛教教职人员,引导居士正信正行、护持三宝;

  (七)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办好佛教院校,培养佛教人才;

  (八)开展佛学研究,阐释佛教教义教规,推动佛教思想建设;

  (九)开展佛教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编印流通佛教书刊,做好文物古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十)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十一)开展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联谊工作,增进了解,团结合作,促进祖国统一,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凝聚力;

  (十二)开展同国际佛教组织、宗教和平组织和各国佛教界的友好交往,促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维护世界和平;

  (十三)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会议。

  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会长会议研究决定。代表人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报本会审核确定。

  第九条 全国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全国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是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全国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每届五年,换届时间与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时间同步。在全国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代表会议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不超过理事会人数五分之一的理事调整;

  (四)筹备召开全国代表会议;

  (五)向全国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设立名誉会长等名誉职务;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全国代表会议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一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担当作为,切实履职尽责;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佛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佛教戒律和本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较深的佛学造诣,德才兼备,在教内有较高威望。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可连选连任一届,副会长可连选连任两届。

  会长、副会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会议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延长任期。

  本会会长不兼任地方佛教协会会长。

  第二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由会长会议提议,经常务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

  (三)督促和检查全国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特殊情况可受会长委托,负责召集或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

  驻会副会长由会长在副会长中提名,会长会议确定。

  第二十三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全国代表会议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或决定;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

  (四)决定驻会副会长、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等有关人事事项。

  会长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会议至少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其职权为贯彻全国代表会议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决议或决定,处理本会重要日常工作。

  会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日常调整交会长会议决定;

  (四)提名本会工作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日常调整交会长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设置咨议委员会。咨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由理事会推举产生。咨议委员会任期与本届理事会相同。

  第二十七条 咨议委员会支持、辅佐理事会的工作,参议会务,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设藏传佛教工作委员会、南传上座部佛教工作委员会、佛教教务和教风监督委员会、佛教教育委员会、慈善公益委员会、权益保护委员会、海外交流委员会、文化艺术委员会、居士事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由会长会议制定。

  第二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从理事中推举产生,可吸收个别有专长、有影响的佛教界代表人士作为委员。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部门,分别承办有关工作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佛教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设置文化、教育、慈善、服务等事业机构。

  

第四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地方佛教协会和佛教寺院等缴纳的佛教事业发展经费;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必须配备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理事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1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十次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制定的规章制度、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各地佛教协会(分会)、佛教寺院、佛教院校和其他佛教组织有遵守与履行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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