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人民政府 武政办发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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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人民政府 武政办发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3-06-16 22:0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武政办发〔2023〕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在武有关单位:

《武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7年印发的《武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武政办发〔2017〕59号)同时废止。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日

(此件删减部分附件后公开发布)

武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5

1.1  编制目的 5

1.2 编制依据 5

1.3 适用范围 5

1.4 工作原则 6

2 组织指挥体系 7

2.1 指挥机构 7

2.2  工作组 8

2.3  专家委员会 11

3 灾害救助准备 11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12

4.1  信息报告 13

4.1.1 报告内容 13

4.1.2 报告程序及时限 13

4.2 信息管理 14

4.3  信息发布 14

5 应急响应 15

5.1  Ⅰ级响应 15

5.1.1 启动条件 15

5.1.2 启动程序 16

5.1.3 响应措施 16

5.2 Ⅱ级响应 18

5.2.1 启动条件 18

5.2.2 启动程序 19

5.2.3 响应措施 19

5.3 Ⅲ级响应 21

5.3.1 启动条件 21

5.3.2 启动程序 22

5.3.3 响应措施 22

5.4 Ⅳ级响应 23

5.4.1 启动条件 23

5.4.2 启动程序 23

5.4.3 响应措施 23

5.5 启动条件调整 24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24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24

6.2 冬春救助 25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26

7 应急保障 27

7.1 资金保障 27

7.2 物资保障 28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29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29

7.5  人力资源保障 29

7.6  社会动员保障 30

7.7  科技保障 30

7.8  宣传和培训 30

8 预案管理 31

8.1 预案编制 31

8.2 预案演练 31

8.3 演练评估与预案修订 31

9 奖励与责任 32

10 附则 32

10.1 术语解释 32

10.2 预案解释 33

10.3 预案实施 33

附件1 武威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职责 34

附件2 灾情信息报告主要指标 41

附件3 关于启动武威市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 42

附件4 关于终止武威市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 44

武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落实工作责任,保证应急救助工作有序高效开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武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市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的干旱、洪涝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重大动物疫病等自然灾害(以下简称“灾害”)应急救助。

我市毗邻省、市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及其他类型突发事件,对我市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依据本预案救助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并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坚持把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放在首位,统筹协调,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和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级应对、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把各级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同各部门分工负责紧密结合起来,根据突发自然灾害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由各级政府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统一使用应急资源。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5)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自然灾害。

(6)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法维护公众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科技水平和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市减灾委为组织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协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开展应急响应、紧急救援、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协调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等工作,指导县区开展防灾减灾工作,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市减灾委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武威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同志担任。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担任,承办市减灾委日常工作。

市减灾委要全力协调配合、督促落实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工作。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各相关单位及职责见附件1)。

2.2  工作组

自然灾害发生后,当损失程度达不到市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由受灾县区政府就近指挥抢险救灾等工作。当损失程度达到市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市减灾委立即启动市级相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协调指挥,并成立灾情收集评估组、抢险转移安置组、生活救助组、安全保卫组、医疗防疫组、恢复重建组、救灾捐赠组和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具体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1)灾情收集评估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加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市林草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统计局等。

主要职责:统计、收集、汇总、分析、报送重要信息;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协助新闻报道组统一发布灾情、救灾信息;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等。

(2)抢险转移安置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加单位:市公安局、武威军分区、武警武威支队、武威市消防救援支队等。

主要职责:按照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程序,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干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财产,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及后续救助工作。

(3)生活救助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红十字会、国网武威供电公司、武威无线电管理处等。

主要职责: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调运粮食、食品、救灾种子、农药、药械等物资,保证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调配救助物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在属地电力运行管理部门牵头指挥下,灾区所在电网企业应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电网设备设施,尽快恢复受影响区域供电;尽快修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保证救灾通信畅通,优先保证重点地区、部门和用户。

(4)安全保卫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参加单位:武威军分区、武警武威支队等。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警力及时赶赴灾区,指导并协同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灾害救助工作顺利进行。

(5)医疗防疫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参加单位: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红十字会等。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指导做好死亡动物的无害化处理。

(6)恢复重建组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市水务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林草局、武威无线电管理处、市市场监管局、国网武威供电公司等。

主要职责:根据灾害响应级别及省、市政府工作部署,安排灾区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组织指导制定灾区住房以及其他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方案,指导制定或落实各项恢复重建减免和优惠政策;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基础设施,尽快恢复供电、供水、交通、通信等。

(7)救灾捐赠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红十字会等。

主要职责:会同宣传报道组,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灾情,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呼吁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提供援助,接收和分配国内外对我市捐赠款物,并做好管理监督工作。

(8)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参加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应急局等。

主要职责:起草并向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灾害救助新闻稿件,协调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减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等工作。

2.3  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和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对全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市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建议。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务、自然资源、林草、农业农村、地震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分析研判,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县区减灾委或应急局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减灾委视情况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助准备工作。

(5)各部门组织做好本行业领域的应急避险工作。

(6)向社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县区应急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依据本部门、本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做好主要灾情指标数据的统计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内容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和灾区的需求等情况(详见附件2)。

4.1.2 报告程序及时限

初报。突发性灾害发生后,县区应急局应在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人员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县区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党委政府和市级应急局。市应急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省应急厅。市委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

续报。在灾情稳定前,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灾情情况,即使灾情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核报。灾情稳定后,县区应急局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区应急局应在5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应急局在接到县区报告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向省应急厅报告。

旱灾报告。对干旱灾害,各级政府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会商气象、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灾害发生情况,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 信息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县区减灾委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研判、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市、县区应急局对灾情核定后,应建立与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中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倒塌损坏房屋一览表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数据一致的档案台账,为灾后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3  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重点新闻网站和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灾情信息,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进行发布;较大灾害灾情信息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发布;一般灾害信息由灾害发生地县区政府统一部署发布。

灾情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安排、抗灾救灾、灾害监测预警、灾情调查统计、灾害损失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Ⅱ、Ⅲ、Ⅳ级4个等级。Ⅰ级为特别重大、Ⅱ级为重大、Ⅲ级为较大、Ⅳ级为一般。

灾害发生后,没有人员死亡(含失踪),且受灾县区一次灾害过程损失程度达不到市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灾害,由受灾县区政府就近指挥抢险救灾等工作。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视情开展灾情核查评估,抢险救灾,应急救助等工作。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或可能死亡(含失踪)50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20%以上,或20万人以上;

⑤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市政府决定,由市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减灾委组织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以市政府名义或建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慰问电;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和省减灾委、省应急厅报告。

(2)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县区负责人参加,对灾害应急救助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指派市减灾委主任率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成立省、市、县区现场联合指挥部。市减灾委副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直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4)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市减灾委组织专家开展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5)根据受灾县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军分区根据需求,组织协调驻武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属地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8)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工信局、武威无线电管理处组织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和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9)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及时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工作。

(10)市应急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呼吁国际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11)省减灾委启动Ⅰ级响应的,按照省有关部署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12)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及时汇总灾害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含失踪)20人以上、5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或1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⑤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下同)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减灾委组织领导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以市政府名义或建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慰问电;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和省减灾委、省应急厅报告。

(2)由市减灾委主任或委托市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市减灾委专家组成员及有关受灾县区负责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指示批示,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带队,各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根据需要成立省、市、县区现场联合指挥部。

(4)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会商灾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组织专家组开展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5)市财政局根据受灾县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拨付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军分区根据需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和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属地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8)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工信局、武威无线电管理处、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灾情组织救灾保障工作,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9)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情监测和处置工作。

(10)市应急局、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11)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及时汇总灾害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或可能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1500 间或5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⑤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下同)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组织协调安排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作出决定。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由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和救灾工作需要,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下拨市级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指导受灾县区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核定灾害损失工作。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或可能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 1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⑤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作出决定。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减灾委办公室、省应急厅报告。

(2)由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县区政府申请和救灾工作需要,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下拨市级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县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县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或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由国务院、省政府、省减灾委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及县区减灾委办公室开展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评估,提出过渡期救助需求、标准和时限,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减灾委办公室。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申请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市应急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并向省应急厅上报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情况报告。

6.2 冬春救助

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县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 受灾县区减灾委办公室应在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摸底;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2)受灾县区减灾委办公室每年9月下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减灾委办公室备案。

(3)市政府或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应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在每年10月中旬前向省应急厅、省财政厅提出当年受灾群众冬春救助资金申请;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并下拨中央、省级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后,市应急局商市财政局及时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可通过省、市、县区减灾委开展的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进行解决。市减灾委办公室在冬春救助期间,应组织有关部门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5)市、县区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落实好灾后减免政策。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在受灾群众自有资金的基础上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2)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县区对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灾情组织评估小组,根据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协同市财政局向省应急厅、省财政厅提出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资金到位后,市应急局依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中央、省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市财政局按程序批准后尽快下达。

(3)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区减灾委办公室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本级政府和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减灾委办公室收到县区上报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省减灾委办公室。

(4)市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和技术支持及质量监督等工作。

(5)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

(6)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政策性农房保险的倒塌住房进行查勘、定损,并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7)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8)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1) 按照灾害救助工作分级负责、灾害救助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市、县区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除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救灾资金外,要根据本地历年灾害发生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救灾资金,并在发生重大灾情时及时调整,同时安排必要的救灾工作经费。

(2)市、县区政府要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灾害救助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3)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市、县区财政安排的预备费应重点用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不发生问题。

(4)市、县区政府要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实际水平等因素,逐步提高灾害救助资金补助标准,建立灾害救助资金合理增长机制。

7.2 物资保障

(1)市、县区政府应当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

(2)按照省、市粮食和储备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市、县区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库体系,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3)加强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和供货商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1)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络抢修恢复,保障灾害情况下的通信指挥调度畅通。

(2)市应急局加强市、县区灾害信息管理数据库建设和管理,确保灾情信息数据全面准确,报送及时畅通。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1)市减灾委有关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县区政府要建立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2)市、县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各类灾害救援专业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在救灾工作中有序发挥积极作用。

(2)应急、气象、地震、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林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等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市、县、乡、村四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市、县区应当分级负责每年对各级灾害应急救助组织管理人员、灾情信息管理人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进行培训。

7.6  社会动员保障

(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救助机制。

(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4)全面建立政策性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制度,探索巨灾保险机制,引导金融、保险机构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7.7  科技保障

(1)应急、气象、地震、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林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的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2)支持和鼓励市、县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1)开展减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科学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2)组织开展对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救助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力量的培训。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县区应根据本预案编制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2 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将本预案应急演练纳入市级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并及时组织演练,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8.3 演练评估与预案修订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7)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 奖励与责任

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提请市委、市政府进行表彰;对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0.1 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和动物疫病等。

自然灾害救助:是指对自然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人员,依法及时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保障其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安全住所、医疗防疫等基本生活需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0.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3月7日武威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武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武政办发〔2017〕5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武威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职责

          2.灾情信息报告主要指标

          3.关于启动武威市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模板)

          4.关于终止武威市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模板)

        附件1

 

武威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根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舆情动态,指导协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主动引导舆情。

市委网信办:统筹指导各相关部门网上舆情应急防控管控工作,及时报告网络舆情工作情况。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项目,按建设程序组织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的前期审查审批工作;积极争取中央、省上投资支持救灾物资储备库等防灾减灾项目建设和灾区应急恢复建设,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负责监督指导能源项目和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及宣传教育工作。

市教育局:指导并协调灾区政府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及其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

市科技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决策技术支撑,服务防灾减灾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工业、通讯行业防灾减灾救灾及宣传教育工作;协调做好无线电应急处置、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负责全市公安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及宣传教育工作。

市民政局:督促指导县区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负责民政系统(养老院、福利院、敬老院等)防灾减灾救灾及宣传教育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防灾减灾救灾资金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资金,并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专业监测预警预报、群测群防、工程治理;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临灾避险演练;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等。

市人社局: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奖励优待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提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病虫害、农作物疫情和农作物自然灾害的预报与防治工作;协调配合市供销社及时调拨市级救灾备荒种子、农药、化肥等工作,指导农民采取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

市住建局:协助灾区政府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开展城市棚户区改造;编制及实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重点编制并实施道路、水、气等防灾保障基础设施。

市交通运输局:发生灾害时,负责组织、协调武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相关县区交通运输局等公路养护单位做好公路抢通保畅工作,优先抢通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重点确保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做好应急物资、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协调应急运力做好人员、物资输送转移;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救灾及宣传教育工作。

市水务局: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地方性防护标准、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及山洪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全市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洪涝灾害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全市水务行业防灾减灾救灾及宣传教育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协助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组织市内跨县区应急生活必需品协调调度;配合做好商业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及宣传教育工作。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文物类旅游景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建设旅游景点应急避难场所;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协调广播电视台做好防灾减灾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广播电视台在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播报防灾紧急公告,及时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工作情况;负责文化、体育、广电、旅游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及宣传教育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健康教育、心理疏导干预等工作;开展应对灾害自救互助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卫生应急培训演练;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负责卫生健康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及宣传教育工作。

市退役军人局:指导军供保障机构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等工作。

市应急局:组织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承担市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配合做好特大、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牵头组织市内较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和乡镇做好紧急安置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组织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省级下拨、市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完善社会力量和市场参与救灾工作机制。

市林草局: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的监测和预防工作;开展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及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工作,防灾减灾知识宣传与技术培训;督促指导灾后森林和草原生态修复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

市统计局: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分析、评估、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市乡村振兴局:积极做好脱贫地区防汛抗洪工作,负责掌握灾区农户因灾致贫返贫情况,组织做好监测和帮扶工作。

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组织和协调粮油应急储备和供应,配合有关部门协调粮食加工企业参加救灾工作;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全市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运。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扑救火灾,承担自然灾害等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营救受困人员,疏散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运重要物资;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跟踪监视与分析研判,负责指导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组织开展活动断层调查、小区划工作;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地震灾害科学考察和设立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邻近区域的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并提出救灾意见,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负责地震灾害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工作。

市科协: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武威军分区:负责指挥灾区民兵组织第一时间自救互救;协调驻武部队解救受灾群众、排控重大险情、保护重要目标、抢运人员物资,实施专业救援,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协助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武警武威支队:负责营救受困人员、疏散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运重要物资,抢修公共基础设施,参加医疗救护、疫情防控、心理疏导,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协助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评估;负责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武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做好管养路段保通保畅工作,并在必要时提供公路交通应急保障能力。

武威无线电管理处:负责应急无线电频率的许可,协调、查处应急通讯频率干扰,确保无线电通信畅通。

国网武威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指挥所辖区域内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电力供应。

武威银保监分局:督促指导农业、农房等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做好查勘理赔等工作;宣传保险知识,增强群众保险意识,降低灾害风险。

市红十字会:负责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所接收捐赠款物,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灾后重建及社区备灾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附件2

 

灾情信息报告主要指标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主要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毁坏农业设施面积;因灾死亡畜禽数量、受伤畜禽数量;倒塌房屋户数、间数,损坏(分严重和一般)房屋户数、间数;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助情况包括以下主要指标:需口粮救助人口;需衣被救助人口;需取暖救助人口;需其他生活救助人口;需重建和维修住房户数、间数。

3.因灾已救助情况包括以下主要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公房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安排口粮救助人口;已安排衣被救助人口;已安排取暖救助人口、其他已安排政府生活救助人口;已安排恢复重建补助款;已恢复住房户数、间数。

        附件3

 

 

  

武威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启动武威市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

(模板)

 

       县区减灾委员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

针对我市          灾情,市减灾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决定于    月    日    时启动武威市        级救灾应急响应。

 

 

 

武威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4

 

武威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终止武威市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

 (模板)

 

       县区减灾委员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

鉴于我市          灾情已基本稳定,市减灾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决定于    月    日    时终止武威市        级救灾应急响应。

 

 

 

 

 

 

武威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年   月   日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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