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瑞丰两全保险(万能型)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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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瑞丰两全保险(万能型)保险条款

2024-03-04 01:4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国寿瑞丰两全保险(万能型)

  万能保险的定义

  万能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每一保单设立个人账户,单独确定个人账户的结算利率和各项费用支出,定期结算个人账户价值 , 保险利益直接与个人账户价值相关的人身保险产品。

  万能保险的主要特点

  万能保险的经营高度透明化,收取的费用、保障成本、结算利率(一般有最低保证结息利率)定期对外公布。

  万能保险的资金管理

  本公司对万能保险资金采取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万能保险资金全部上划总公司集中管理运用,以保证万能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您所承担的风险(您指投保人,以下相同)

  万能保险的投资收益具有一定的保底,保底以上的投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您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产品说明 ---- 投保范围、保险利益

  国寿瑞丰两全保险(万能型)是我司推出的创新型寿险产品。该产品不仅提供投资理财服务,而且提供意外身故保险保障。一份保单可以同时满足投资理财与意外保险保障的双重需求。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两项金额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

  2 .投保人所交保费(不计利息)扣除累积已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后的余额。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或绝育手术;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或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四、被保险人从事下列任一职业工作:

  采矿业 森林业 海上作业人员

  受训新兵 桥梁工程人员 石棉瓦操作工

  特种部队 液化气油罐车司机及随车工人 武器弹药研究及管理人员

  变压器操作工 高速公路、隧道、地铁工程人员 拉线安装塔架工人

  救难船员 消防员 交通及防暴警察

  液化气体制作工人 职业运动员 水坝工程人员

  海湾、港口工程人员 电缆、架空线操作及维修人员 爆炸品制作和爆破工作人员

  军校、警校学员 架空作业者 战地记者

  前线军人 烟囱清洁工 酸类制造工

  驯兽及饲养人员。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

  产品说明 ---- 保险费、初始费用及保单持续奖励

  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投保本合同的保险费的最低金额及最高限额(含一次或多次投保)需符合本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初始费用的收取

  对于您交付的保险费,本公司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初始费用。本合同初始费用为所交保费的 5% 。

  保单持续奖励

  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至第十个保单年度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第一个结算日生存,本公司按该结算日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 0.5% 发放保单持续奖励。保单持续奖励以增加个人账户价值方式发放,并计入个人账户。

  产品说明 ---- 个人账户价值及保单管理费

  个人账户价值

  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设立个人账户。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个人账户设立时,投保人已交付的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再减去应本合同约定的保单管理费后计入个人账户。

  二、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三、在每月的结算日(每月 1 日),本公司按公布的结算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若该结算日为本合同约定的发放保单持续奖励的结算日,本公司按结算利息后的个人账户价值的 0.5% 发放保单持续奖励,计入个人账户;保单管理费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四、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最低保证利率与结算利率

  结算利率:本公司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投资账户上一个月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自上月结算日至本月结算日之间的结算利率,并在该结算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保证不低于零。

  最低保证利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计算个人账户价值利息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2%, 对应的日利率为 0.005479% 。本合同仅保证年利率不低于 2% ,对每月的结算利率不作保证。

  保单管理费

  在本合同的生效日,本公司按照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保单管理费;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最近的一个结算日,本公司按照该结算日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实际天数收取保单管理费;在其它情况下,本公司于每月的结算日按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保单管理费。每天的保单管理费为年保单管理费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

  目前年保单管理费为 60 元,本公司有权调整年保单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但其调整幅度将不超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自上次年保单管理费调整起的累计涨幅,并提前三十日通知您。

  若某一结算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当期保单管理费,本公司按个人账户价值的余额收取保单管理费,本合同自该结算日终止。

  产品说明 ---- 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和解除合同

  您可以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和解除合同。

  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您可以申请部分领取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本公司将在部分领取申请核准后三十日内给付部分领取金额。每次领取的金额及领取后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领取当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在每个保单年度内的前两次部分领取,本公司不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对同一保单年度内以后的各次部分领取,本公司每次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目前为 20 元),部分领取手续费直接从给付的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中扣除。本公司有权调整此项费用的收费标准,但其调整幅度将不超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自上次部分领取手续费调整起的累计涨幅,并提前三十日通知您。

  解除合同

  如果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如果您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经本公司体检的,本公司有权扣除体检费。如果您于签收保险单十日后要求解除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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