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个问题,上海三菱电梯一分公司被罚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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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问题,上海三菱电梯一分公司被罚1万元!

2024-07-16 15:1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行政决定处罚书(全文或者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2年在金华市注册登记成立,是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的分公司。2024年3月27日,丽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出具的DT20240873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电梯)显示,丽水市富岭卫生院门诊部的电梯(产品编号:22ZT02-111-4;使用登记编号:梯43浙K00140(23))存在下列问题:

1.轿厢侧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不合格;2.对重侧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不合格;3.电梯运行有异响;4.年度自检报告未提供。

2024年3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向丽水市富岭卫生院送达了上述检验意见通知书,要求停止使用上述不合格电梯。执法人员现场在丽水市富岭卫生院提取了如下材料:1.QG/SMGC 03-01-(H)-2009号产品保养服务合同,该合同显示该电梯是由当事人负责保养的;2.2024年1月26日至2024年3月22日的电梯维保记录,记录显示电梯的各项数据指标均为正常。该记录中季度维护保养项目的第6项、第13项涵盖限速器轮槽、限速器钢丝绳及限速器张紧轮装置和电气安全装置。因该记录与上述检验意见通知书结论不符,可确认当事人未执行电梯维护保养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直接将电梯季度保养表中的限速器等项目填写为正常。2024年4月15日,丽水市特种设备研究院出具了DTD2401771F号报告,报告显示上述电梯经当事人保养后复检合格。另查明: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一款指出: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表格A2中指出季度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除符合A1半月维护保养的项目(内容)和要求外,还应当符合表A2的项目(内容)和要求。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属于未执行电梯维护保养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也对违法行为积极整改,减轻了违法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按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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