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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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07-17 07:2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13   10:3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府办(市金融办、市外事办)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中介机构管理,提高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切实提升市场主体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根据国家有关中介机构的法律、法规和自律性行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检验、检测、认证、鉴定、鉴证、评估、会计、审计、代理、经纪、信息技术服务等中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主要包括:

(一)独立审计机构;

(二)房产、土地、安全、环保等评估机构;

(三)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检验、测绘、公证、认证、拍卖、培训、鉴定等机构;

(四)法律、档案等服务机构;

(五)信息、技术、工程造价等咨询机构;

(六)职业、人才等介绍机构;

(七)房地产、招投标、会计、税务、广告、商标、报关、报检、货运、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

(八)各类经纪机构;

(九)其他中介机构。

二、管理原则

(一)依法执业原则。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按照“独立自律、公正高效、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原则,遵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依法开展中介业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其合法执业行为受法律保护。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二)自律规范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积极引导中介机构建立行业协会。鼓励中介机构加入行业协会自觉接受行业协会监管。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自律性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履行自律、服务、指导、协调等功能作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完善行业执业标准、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规范收费和行业竞争。

(三)归口管理原则。发改局会同政务数据办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中介机构综合评价、失信惩戒、自律保障等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进行日常监管和指导,应根据监管要求、行业特点、社会需求,分类制定中介机构业务评价体系,推动中介机构服务规范化和管理科学化。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中介机构实施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数据办牵头运维好实体与网络相结合的中介超市平台,做好在平湖市开展业务中介机构的登记汇总、信息公开等工作,参与各行业主管部门间的协调和全市督查活动的实施。

三、管理内容

(一)规范执业行为

1.中介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营业执照、机构资质证书,公布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2.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报告必须真实、合法,并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3.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订立合同,同时,对服务时限作出承诺或者与委托人约定。鼓励中介机构做好执业记录,内容包括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要求、委托事项的履行情况等。引导中介机构将历次服务相关信息在平湖市网上中介超市(以下简称“网上超市”)公开,接受业主评价、社会监督。

(二)严禁违规行为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严禁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2.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3.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4.无证照执业或同一执业资格证跨单位执业,以及超经营范围执业;

5.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

6.利用执业便利违规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7.法律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工作措施

(一)市场准入制。除涉及国家机密、公共安全等重要领域外,按照“非禁即入、不适则调”的市场准入原则,允许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入市场开展业务,激励外来中介机构在平湖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引导在平服务中介机构入驻网上超市,方便项目业主自主选择。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中介机构不得通过划分服务区域等形式变相垄断中介服务市场。

(二)联合检查制。市场监管、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中介机构的证照情况、执业记录、收费情况、财税管理等运作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违规违法的,由相关部门按省规定作出处理并在网上超市公布。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执业资质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执业资质证书,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综合评价制。由发改局、政务数据办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每年对全市中介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形成A、B、C、D四个等级评价,结果通过网上超市向全社会公开。其中,政务数据办负责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规范、协同配合、诚信合法、监督投诉进行日常考评;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制定所属中介机构评价细则,根据行业规范、业务质量及执业档案等情况开展业务考评;项目业主根据中介机构的业务能力、工作效率、服务收费、职业操守进行项目考核。

(四)信息公开制。由发改局、财政局、政务数据办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制定《平湖市网上中介超市管理办法》。政务数据办通过网上超市平台,将在平开展业务中介机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电话、法人代表(负责人)、执业资质、执业人员、服务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承诺时限、操作流程和诚信等级等内容向全社会公示,由委托人根据需求自主选择中介机构。着力拓展网络信息功能,探索网上委托中介服务,实现行业主管部门间信息共享,及时发布中介机构的信息、资料及公示群众评议结果,设立网上举报、投诉热线,及时反馈处理意见,自觉接受群众和媒体的监督,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本市中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五、其他

本办法自11月7日起施行,原《平湖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平政发〔2014〕43号)同时废止。

平政发〔2023〕56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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