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浩:欧洲中世纪领主与农民的收入变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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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浩:欧洲中世纪领主与农民的收入变化(上)

2024-07-16 15: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摘要:中世纪欧洲领主和农民的收入变化受制于人口和经济因素、庄园制和农奴制等体制性因素。人口和经济因素影响着土地持有、粮价、工资和地租等的变动,庄园制和农奴制使中世纪大地产放弃了古代不持有土地和无偿劳动的奴隶制的剥削方式,而授与农民份地并向其征收地租和税金。大致说,中世纪早中期人口和经济、庄园制和农奴制的上行导致领主收入增加和农民收入减少,而中世纪晚期人口和经济、庄园制和农奴制的下行则促使领主收入减少和农民收入增加。总的说,中世纪大地产上佃农的土地持有以及缴纳地租和税金是有法可依的,蛮族法典、土地登录簿和惯例书等组成的习惯法旨在将领主对农民剥削的种类和数量固定化和精确化,领主和农民均可以此为依据维护自己的利益。习惯法的出现不是领主恩赐的结果,而是植根于日尔曼人有关法律是人民制定的立法模式,以及中世纪农民对领主长达几个世纪坚持不懈的抗争。

 

如果说一个社会中生产与消费之间的供求关系归根结蒂是受生产制约的,那么各阶层的供求关系则更多地取决于收入分配,尤其是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收入分配。中世纪欧洲领主和农民收人变化的制约因素较多,但主要包括人口和经济因素,以及庄园制和农奴制等体制因素。人口和经济因素制约了土地持有、粮价、工资和地租等,属于“一次分配”的范畴,农民家庭份地和领主自营地的产品以及工资劳动者的工资均为一次分配的收入。中世纪欧洲领主既是大地产主也是大地产上农民的统治者,向拥有不同经济、人身和土地保有权的佃农征收地租和税金,相当于“二次分配”。大体上说,领主收入包括属于一次分配的自营地收入、二次分配的地租和税金,佃农收人主要是作为一次分配的家庭持有地收入扣除二次分配所缴纳的地租和税金的剩余部分,工资劳动者收入主要是作为一次分配的工资。制约一二次分配的人口和经济、庄园制和农奴制彼此关联与互动,对领主和农民的收入变化造成不同影响,在中世纪早中期(约5—13世纪)和晚期(约14—15世纪)呈现出相反的变化趋势。在此过程中,中世纪欧洲习惯法的影响又不亚于人口和经济、庄园制和农奴制,对领主加重剥削农民起到制衡作用。有鉴于此,笔者拟从人口和经济、庄园制和农奴制的变化人手分别考察中世纪早中期和晚期农民和领主收入分配的变化,以及习惯法在其中的作用。

 

一、中世纪早中期领主收入增加与农民收入减少

 

中世纪早中期收人变化的长期趋势具有许多相似之处,人口增加,家庭份地和自营地的面积减少,地租和物价上升,工资下降,庄园制和农奴制分别形成,致使领主收人增加与农民收入减少,因而这里不妨放在一起谈。

 

中世纪欧洲大多数人的收入来源于土地。民族大迁徙后,日耳曼农民家庭份地面积的较早记载来自西哥特王国。《西哥特法典》第10节规定每个犁应该给予100阿庞(arpent,5/6~1又1/3英亩)的土地,据此,100阿庞成为一个农民家庭持有地的标准面积。中世纪早期欧洲农民家庭份地和征税单位的统计方法来自罗马帝国,将土地面积、土地的劳动量和生产力等因素结合起来进行计算。罗马帝国晚期,卡罗尼卡(colonica)是一个拥有正常耕作设备的佃农的家庭份地和征税单位,中世纪早期在欧洲各地演变为不同名称。在日耳曼语地区,霍夫(hof)或海德(hide)等被用来指一个普通佃农的家庭持有地,8世纪时比德将海德定义为“家庭的份地单位”(portio unius familiae)。从7世纪起芒斯(mansus)开始出现在高卢中部和北部的文献中,指以房屋为中心的家庭份地,这种用法在加洛林时期得到普及。杜比也证实,从7世纪以来,在那些后来加洛林文明走向繁荣的国家的拉丁文中,芒斯被用来表达农民家庭份地这一概念。然而,直到8世纪末该术语才被用于高卢周围省份,即曼恩或高卢最南端,并传播到北部的布拉班特。9世纪时传播到南部的普罗旺斯和意大利。该词狭义上指庄园中的家庭居住地、灶台的位置,但后来引申指以宅地(homestead)为中心的整个农业单位,包括宅地、耕地和荒地的使用权。霍夫在讲日耳曼语的东部地区使用,英国农民家庭份地的同义词则是海德,面积大约120英亩。

 

中世纪早期的后半期人口增长,农民家庭份地面积减少。欧洲大陆的庄园档案显示,佃农家庭与芒斯的数量并不一致,许多芒斯上不止一个家庭。人口过剩可能导致了农民家庭份地的分割。在某些庄园,尤其在普鲁姆修道院(abbey of Prtim)的财产清册(polyptyques)中记录了1/4芒斯(quarts de manses)。在巴黎附近的韦尔里埃(verrieres)仅有1/5的芒斯由一个家庭使用,l/2的芒斯上有两户家庭,1/3的芒斯居住着3户家庭。巴斯指出,这种家庭农场起初是维持一个家庭的份地单位,而在某些人口稠密地区,例如塞纳河流域(Seine basin),几个家庭生活在一个家庭农场上,或者一个家庭仅有1/2个或1/4个农场。尽管不止一个家庭住在一个农场上,但它仍被作为一个征税单位。此外,人口压力也导致有些地区的芒斯面积缩小。在拥有自营地和佃农(colonus)份地的二元结构庄园,每个佃农都被授予芒斯或胡菲。尽管圣日耳曼修道院芒斯的平均面积大约9.5邦尼尔(bonnier,约为1公顷土地),但是每个芒斯的面积并不一样。一个芒斯通常可以养活一个农民家庭,但它们的面积却差异极大。圣日耳曼修道院所记录的936.5个芒斯的面积表明,平均面积为7—9邦尼尔,浮动范围从不足3公顷到超过33公顷不一而足。兰斯的圣雷米(Saint—Remi)修道院有248.5个芒斯,平均面积略多于12邦尼尔。加洛林王朝的法律规定家庭份地的最低面积为16.5公顷(40.8英亩),看来绝大多数都不能达标。庞兹甚至认为,中世纪中期前,家庭份地面积不能少于10公顷(24.7英亩)太多,否则便无法为生。

 

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国的海德面积各地不一。剑桥郡的标准海德为120英亩,在东部各郡海德的面积大致相同。但在威塞克斯王国(Wessex,即西撒塞克斯王国)中部地区的标准海德较小,威尔特郡和多塞特郡只有40英亩。可以推测,伊能(688—726)统治时期西撒塞克斯王国的刻尔(自由农民)的家庭份地与中盎格利亚同侪的相比已经变小。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标准海德供养的不是一个核心家庭。正如克拉潘所言,“关于‘海德’这个名词的含义,一般的意见都认为它原来是指足以维持一个家庭生活的土地总面积而言。可以肯定地说,这种家庭不是近代意义的家庭,而是一个两三代同堂的原始大家庭。”加洛林时期法国芒斯上的佃农大都是核心家庭,不过即使独立农民经常保持的大家庭的份地面积也不算大,如一个包括已婚子女的20口人的大家庭持有地也仅有68英亩。

 

在中世纪早期人口压力增加和家庭份地减少的同时,欧洲开始了庄园化。在中世纪早期的法兰克王国,占总面积1/4~1/2的耕地为国王、高级贵族、大教会地产主占有,他们的地块面积往往十分宠大,有几百公顷。中世纪早期开始时大地产像古代一样完全由奴隶的无偿劳动耕种,之后大地产的主要劳动力来自佃农的有偿劳动和工资劳动者。8—9世纪的史料显示法国部分地区已经完成庄园化,高卢的土地被为数众多的领主庄园所分割。庄园的土地分为两部分,一方面,领主亲自管理或委托代表管理着所谓的自营地;另一方面还有众多的小型地块,持有这些土地的佃农要向领主提供各种服役,特别是在自营地上的劳动。尽管加洛林时期的农业和军事组织在很大程度上仍依赖自由农,但农业活动的最普遍的形式是依附农民(包括奴隶、被释放奴隶、隶农,甚至某些为获得有势力人的保护而放弃自己土地所有权和独立地位的自由人),他们在庄园中不是完全自由的,甚至是不自由的。

 

加洛林时期的依附佃农承担各种义务。“从经济角度看,佃农要对领主尽两种义务:缴纳佃租,提供劳役。”佃租形式多样,内容复杂。一种是承认领主对土地实际的最高权力而佃农本人因享用了土地收益付出的回报,另一些按人头缴纳的租税表明领地佃农对领主的隶属,还有一些是佃农为了享用其他附加权益如牧场而付的代价,最后一些曾是国家税收,后来被领主攫为己有。大部分租税是固定不变的,有些以货币支付,大多则以实物支付。尽管租税本身已很沉重,但更重要的是劳役。“在那些形式复杂的徭役中,我们可以把比较次要的搁置一边(如货车运货义务),而区别出两种典型的劳务,一种为耕作劳务,另一种为手工业劳务。”耕作劳务通常是一周三天,但这个天数常被超过。此外,佃农至少是部分佃农每年要向领主缴纳一定数量的手工业品,如木制品、纺织品、服装和金属制品等。有时手工业品的原料由佃农自行解决,但纺织品的原料基本上由领主提供。

 

英国的庄园化最晚开始于诺曼征服前夕的11世纪。从事《末日审判书》调查的专员假定,在忏悔者爱德华国王时代(1041—1066)的英格兰已经是按照庄园(mansiones)来划分地产的,书记员通常将调查材料置于庄园的名目之下。尽管诺曼征服后拉丁语和法语中“庄园”一词才在英国逐渐流行,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征服者引进了一种英国人并不熟悉的新制度,而是它们适合用来称呼英国这种最普通形式的地产。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国庄园的历史至少可以上溯到一本题为《个人权利》的小册子(大约出现在公元1000年),它由伍斯特主教和约克大主教伍尔夫斯坦(Wulstan)根据其前任奥斯瓦尔德的备忘录起草而成,反映了西米德兰大地产的状况。但作者认为,没有两个庄园是完全一样的,劳役在有些庄园是沉重的,其他庄园则较轻。除奴隶和仆人外,庄园中劳役的主要承担者茅舍农(cotsetla)和吉伯尔(gebur)在经济上依附于领主,分别由主人提供5英亩或1码地(yardland,等于1维尔格特,大约30英亩)的家庭份地甚至生产工具和家庭用具,但在法律上茅舍农和吉伯尔仍是自由人。有鉴于此,芬伯格认为,《个人权利》中吉伯尔被描写成一些“徘徊于农奴制的边缘”(trembling on the verge of serfdom)的人们。

 

 

《末日审判书》所反映的英国乡村的社会结构与《人民权利》中的没有根本变化。庄园中居住着经济上的依附农民,他们以不同方式束缚于庄园领主。领主自营地总共占《末日审判书》所调查耕地的1/3~2/5,其他大部分耕地由农民占有。《末日审判书》将乡村人15分为不同群体。人数最多的是维兰(villani),共计10.9万人,占人口总数的41%,耕种英国大约45%的土地。第二大群体是8.7万的边地农(bordarii,该阶层12世纪融人茅舍农)和茅舍农,占人口总数的32%,仅持有大约5%的土地。相反,3.7万名自由人(liberi homines)和索克曼(sokemen)尽管只占人口总数的14%,却持有大约20%的土地。在剩余人口中,奴隶有2.8万人,占人口总数的10%,通常没有土地,充当领主土地上的全职仆人。

 

公认的观点是,诺曼王朝时英国的农奴制尚未出现。例如米勒和哈彻认为,11世纪末,英国绝大多数农民在法律上仍是自由的。在负责《末日审判书》调查的专员看来,除奴隶外的所有人都是自由的。莱昂同样主张,《末日审判书》时期的维兰不是13世纪时所理解的维兰,最贴切的英语同义词是村民(tunesman),即一个村庄的居民。维兰的主要标志是持有1/4海德,即1个维尔格尔或大约30英亩土地。应该说,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和诺曼王朝早期,英国的佃农与奴隶完全不同。为此,《末日审判书》使用了维兰、茅舍农、边地农与奴隶、庄仆(bovarii)和隶农(coliberti)区分了自由人和不自由人。作为自由人,维兰和茅舍农、边地农可以与索克曼媲美,尽管所有人对领主承担义务,但自由的相对性是模糊的,维兰、茅舍农和边地农并非13世纪的农奴。相反,他们是持有土地的农夫或农场主。尽管他们受到领主权的束缚,但没有正式被称为不自由人。相反,奴隶、庄仆和隶农是奴隶或出身于奴隶家庭,有义务在领主自营地上担任有偿的雇工或庄仆。他们极度缺乏权利,至少在盎格鲁撒克逊的法律中他们只作为动产而非个体存在,尤其是无权自由离开领主的自营地。

 

12—13世纪欧洲人口增加,而垦荒运动不能满足快速增长的人口对土地的需求,导致标准家庭农场不断分割,其中芒斯的分割尤其严重。在洛林(Lorraine),9世纪末已经出现的1/4芒斯,到12世纪成为领主认定的新的征税单位,面积为7—10英亩。换言之,家庭份地面积与中世纪早期的芒斯相比大幅度减少。不仅如此,随着人口增加,洛林1/4芒斯继续被分割。13世纪那慕尔(Namur)附近某些农村的1/4芒斯由几户佃农持有。在诺曼底农村,11世纪以后芒斯全部消失。在13世纪的巴黎地区、佛兰德尔以及阿尔萨斯和士瓦本(Swabia),所有古老的芒斯全部消失,被分割成为小块土地。在1279年的《百户区档案》中,码地和维尔格特持有者不再是英国农民中的最大群体,绝大多数农民持有半码甚至1/4码土地,表明11世纪在《人民权利》和《末日审判书》中占统治地位的码地和维尔格特持有地的衰落。与《末日审判书》时期领主占有全国1/3~2/5的土地相比,13世纪庄园自营地的比例有所减少。“即使在13世纪晚期自营地农业的全盛时代,大多数领主的自营地也不是很大,平均只有200英亩的耕地。自营地只占总耕地面积的一小部分,或许是1/4或1/5。”

 

中世纪中期庄园自营地占比和农民家庭份地面积的减少既是人El压力的结果,也与中世纪早期引进与发明的农业技术在这个时期的普及所带来的产量提高密切相关。实际上,“在9世纪时平均收成很少能超过2:1的比例。然而,我们有理由相信,在9世纪和12世纪之间生产力发生了普遍的增长——但这一时期有关的原始资料不幸十分贫乏。这种增长具有重要意义:收成比例3:1和2:1比较,表明增加利润100%。”9—12世纪期间土地单位产量为何出现提高,阿德里安·费尔哈斯认为与中世纪的农业革命有关。尽管马耕、重犁和三圃制的技术在6—8世纪已经出现在欧洲,但马取代牛作为耕畜、重犁在西北欧的粘土中取代轻犁,以及三圃制取代原始的耕作制度,大致发生在11—13世纪,而上述技术普及的推动力来自这个时期人口扩张和垦荒运动的迫切需要。有鉴于此,中世纪农业革命的发生时间既不是怀特所说的6—8世纪末,也不是杜比起初所称的960—1050年(后来又修改为1000—1200年),而是11—13世纪。

 

如果说土地单位产量的提高只能冲抵农民家庭份地和自营地减少所造成的土地毛收入的下降,那么农奴制便成为领主增加收入的权宜之计。中世纪欧洲公法和私法的合二为一为领主提供了机会。大约12世纪欧洲各国的依附农民由于不同原因失去国家的司法保护,领主完全掌控了对他们的司法权,于是农奴化在那里尘埃落定。加洛林时期官员世袭职位成为贵族,贵族依靠特恩权获得以前大多由国家和地方官员行使的高级和低级司法权。由此,公法的司法权瓦解,农民完全成为领主的人。12世纪,法国维兰村民分为自由人和农奴,后者所承担的税金的比例上升,其重要性甚至超过劳役地租。如布洛克指出,“从法兰克时代以来,采地佃农不仅要交租,而且要服劳役;现在,平衡倒过来了,在旧税上又加上了新的负担:人头税、什一税、付税使用磨坊权、强迫劳役,从12、13世纪起,领主终于认为旧徭役地租施行至此已没有用处了,就代之以强迫地租,但他们一直坚持不给补贴就不废除徭役地租。”由于中世纪中期劳役地租日益衰落,因而税金成为法国农奴制的主要标志。

 

英国的农奴制则起源于国家主动放弃对依附佃农的法律保护。斯科菲尔德主张,英国农奴制形成于11—13世纪期间,尤其是在12世纪后期和13世纪早期。12世纪亨利二世的法律改革通过扩大不动产的普通法和为自由持有农提供保护,拒绝对不自由持有农提供王室司法救济。在13世纪开始时,作为不自由人,农奴必须向领主承担各种义务。除了早已存在的沉重的劳役外,还要偶尔缴纳人头税(tallage),为离开庄园缴纳迁徙税(chevage),为结婚缴纳婚姻捐(merchet),为继承财产缴纳死手绢(heriot),为非法结婚或私生子缴纳赔偿金(1eyrwite)和私生子罚金(childwite),为出售牲畜缴纳交易税(tolnetum)。至此,劳役地租和税金成为英国农奴的两个重要标志。货币地租(来自劳役地租的折算)和税金在领主二次分配的收入中的比例因地而异。1293年,在温切斯特主教地产的托德纳姆(Todenham)庄园,农奴交纳的地租以外的货币支付数量很大。货币地租大约为6英镑,但人头税为5英镑,领主的司法收入为4英镑l0先令,后两项大大超过了地租收入。而在希尔山上的鲍尔顿(Bourton-on-the Hill)庄园,地租为7英镑5先令,超过人头税和司法收入3英镑10先令。而在佃农数量较多,特别是小持有者和垦荒者比例较高的地方,地租往往占据优势。1307年在哈德威克(Hardwick),法庭收入为7英镑,而地租为52英镑。1302年(Knowle)庄园的法庭收入为6英镑10先令,而地租为30英镑。1313年裴肖勒庄园(Pershore)的法庭收人和人头税为8英镑,而地租为100英镑。尽管封建性收入与地租的比例有时下降得很低,但它一直存在。

 

应该说,13世纪时农奴对领主的各种义务已经确立。那么,农奴的劳役地租和货币支付究竟占其每年家庭毛收人多大比例?波斯坦认为,即使不包括庄园以外的义务,一个维兰的货币税金也会在他的毛收人中占有很大的比例。该比例会有很大差别,但以中等面积的持有地,即由10—15英亩组成的1/2维尔格特持有地而论,平均而言经常接近或超过50%。蒂托赞成波斯坦的意见,认为这样的估计是公允的,而自由人的各种强制性义务仅占其毛收入的25%。换言之,领主通过二次分配从农奴和自由农家庭持有地的一次分配的收人中分别拿走1/2和1/4。不过,除了地租外,农民尤其是农奴的奴役性税金不是经常税,因而扣除1/2是否合适还需斟酌。

 

如上所述,领主的收入包括作为一次分配的自营地收入,以及作为二次分配的地租和税金。研究表明,一二次分配在13世纪大部分时间和13世纪晚期至14世纪早期在领主收入构成中的比例也不尽相同。13世纪商业交易在庄园经济中逐渐占据越来越大的部分。1254年在莱斯特主教地产的货币收入中,地租总额仍大于销售收入,两者的比例为44:41。而到1297年,地租收入不超过32%,而谷物销售额占27%,羊毛销售占35%。与此同时,在贝克修道院(abbey of Bec)的15个庄园中,来自地租和固定支付的收入是287里弗,而来自自营地直接经营的为360里弗。然而l3世纪晚期,最大的修道院庄园的自营地直接经营的收入开始下降。1255年,自营地为伊利修道院提供了1/2的收入,1298年该收入不超过40%。在13世纪第三个25年,粮食产量上涨,粮价的持续上升为销售剩余产品提供了前所未有的重要机会。但拉姆齐修道院的领主由于王室和教宗税收过重等原因快速放弃了自营地的直接经营。修道院的经纪人不再销售谷物,维兰再次赎买了他们的劳动,因为自营地不再需要。

 

戴尔也认为13世纪晚期自营地收入趋于减少。有鉴于此,领主经营他们的自营地只是为了获得收入的一部分,在大多数领地上,佃户们能带来更多的金钱。例如,伊利主教在1298—1299年从他的佃户那里共获得了2100英镑的地租和法庭收入,而经营农业的收入只有1400英镑。不过,可以确定的是,中世纪中期领主们从自营地和佃户们身上获得的收人成倍上升。从1200年左右到14世纪早期,他们的收人通常翻了一番。例如,坎特伯雷大教堂的小修道院的年收入从1290年的1406英镑增加到1331年的2540英镑。

 

二、中世纪晚期领主收入下降与农民收入上升

 

如上所述,中世纪欧洲领主的主要收入包括自营地的产品、地租和税金。中世纪早中期人口和经济上行,致使自营地直接经营有利可图,领主介人生产领域,从一次分配中获得收益。与此同时,庄园制和农奴制分别形成,领主向农民征收地租甚至税金,从二次分配中再次获得不菲的收益,领主收入成倍上升。然而,与中世纪早中期相反,中世纪晚期人口和经济下行,领主放弃自营地直接经营,退出生产领域,不再从一次分配中获得收益。与此同时,庄园制(主要指古典的二元结构庄园制,下同)和农奴制逐渐瓦解,地租和税金日益减少甚至取消,从而影响了领主的收入。

 

中世纪晚期欧洲人口和经济下行导致自营地经济普遍解体,自营地直接经营或出租在欧洲各国并无统一的时间表。9—12世纪是法国庄园自营地直接经营的时期,而13世纪那里农奴的劳役大幅度减少。“田间劳作彻底消失了。劳役日仍保留下来,不过也已没有多少内容。这一阶段开始于1200年左右,此后几乎得以确立。”不仅如此,法国领主也没有使用雇工代替农奴的劳役地租继续经营自营地,而是除了保留家庭农场外将大部分自营地出租。“当然,在政治上领主仍是一个头领,因为他继续任军事首领、法官和手下人的天然保护者。但从经济上说,他已不再是庄园经营的头领了,这一点将很容易使他停止做一个简单意义的头领,他成了一个土地食利者。”

 

11世纪以来英国庄园自营地直接经营和出租交替进行,前者存在于11~12世纪早期,以及13世纪前中期,主要依靠全职的奴隶、仆人的劳动和自由佃农、农奴的劳役地租。13世纪晚期许多劳役地租折算为货币地租,在庄园自营地上工资劳动者逐渐取代维兰劳役。科斯敏斯基对1279年《百户区档案》研究后认为,当时继续履行周工劳役的地区已经很少,只限于东盎格利亚地区的几个郡。在其他地区,除极个别地方外,维兰劳役水平趋于下降,少数地区农奴每年只需要承担几天或没有劳役。克拉潘认为,13世纪末货币和实物地租超过劳役地租,劳役所占比例从最高在40%到最低10%以下不等。可见,至少从13世纪晚期起,英国庄园自营地直接经营越来越依赖雇工的劳动,这在高粮价和低工资的经济形势下有利于领主提高一次分配的收入。

 

14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庄园自营地出租也加快了步伐,直接经营日益衰落。在1350—1370年间,列日(Liege)和勃兰登堡(Brandenburg)附近的西多会修道院放弃了最后一批庄园的直接经营。来自巴黎地区基督教地产自营地的土地出租在1356年后数量增加。因此,在1346—1348年,巴黎圣母院的神职人员从他们管理的位于米特里莫里(Mitry—Mory)村庄的大块自营地中出租了75英亩土地,在1352—1356年又出租了200英亩土地。自营地的分解后来停止了一段时间,但1380—1390年重新开始。1381年普雷蒙特雷修会出租其在法国奥弗涅的哲哥维(Gergovie)庄园,1382年西多会出租他们在勃艮第的乌热(Ouges)庄园。与此同时,普罗旺斯的医护骑士团(Hospitallers)将其大部分庄园出租给农场主。英国的拉姆齐修道院大约在1370年将其庄园中的自营地出租给农民,20年后他们的自营地全部出租。莱斯特修道院和许多其他宗教机构的自营地在15世纪开始时出租给农场主。

 

应当说,14世纪晚期以来领主放弃自营地经济实属无奈之举,在维兰劳役折算后,下降的粮价和上升的工资不仅使自营地直接经营无利可图,甚至入不敷出。位于法国乌热的西多会庄园的账簿清楚地显示,在1381年,该庄园自营地耕地几乎没有任何利润。在所收获的131塞蒂尔(setier,约合150—300升)谷物中,27塞蒂尔留作来年的种子,而庄园的家庭仆人消费80塞蒂尔。货币收入合计为173里弗(livres,中世纪法国货币单位,相当于英镑),但支出为168里弗,其中建筑维修支出为29里弗,设备和工具35里弗,工资100里弗,几乎耗尽全部收入。两年以后,该庄园全部出租,从此修道士依靠租金生活。戴尔也认为,英国从大饥荒后开始的长期的价格低落使得谷物生产利润下降,从而导致在1348年前就有部分自营地被分成小块出租。黑死病并没有使自营地经济立即结束,究其原因主要是工资没有如人们想象的那样快速上涨,当然这与雇工法令的实施不无关系。与此同时,直到1375年以前常常出现谷物歉收,致使谷物价格居高不下,也刺激了领主重新组织地产。但从1380—1420年迫于低物价和高工资的压力,大量自营地以较大面积出租,大多数大贵族领地不再为了市场生产粮食。

 

中世纪晚期自营地出租意味着领主退出生产领域,不再获得一次分配。不过,随着中世纪晚期地租下降,他们从出租自营地上获得的地租收入也在下降。齐波拉指出,中世纪晚期瘟疫连续不断的发作和战争的破坏自然影响了生产要素的收益。在1350—1500年间,实际工资上升,而地租和利息却显示了停滞或下降的趋势。法国特朗布莱修道院(abbey of Tremblay)的货币地租从1335—1343年的大约500里弗,减少到1368—1369年的约205里弗。该国圣丹尼斯修道院(abbey of St.Denis)的地租1342—1343至1374—1375年减少了2/3。德意志的什列斯威主教座堂(Cathedral of Schleswig)的分堂(chapter)的地租在1350年左右约为7600吨小麦,1437年左右约为2400吨。1350—1500年显然不同于中世纪中期的其他两个阶段。1000—1250年工资、地租和利润上升;1250—1348年,由于人口压力,实际工资停滞或下降,而地租上升。

 

应该说,中世纪晚期欧洲地租与人口下降具有普遍性。希尔顿指出,从托斯卡纳到英格兰,租金收入在黑死病后的那个世纪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从40%(托斯卡纳)到70%(诺曼底和佛兰德尔部分地区),谷物缴纳的份额从1/2减少到1/7或1/8。阿贝尔也认为,在意大利的托斯卡纳,1251—1275年至1401—1425年期间,皮斯托亚(Pistoia)的农场地租下降了1/3以上。英国的地租在14世纪晚期和15世纪早期已经下降,并在长期的谷物价格的下降中继续减少。在诺福克郡的福塞特(Forncett)地产,每英亩的年租金在1376—l378至1451—1460年几乎减少了1/2。在地产账簿(estate books)中的注释有助于解释地租下降的原因。福塞特的一个农场主解释说,他想放弃他的租佃地,“因为他想在收割季节赚更多的钱。”应该说,这反映了那个时期的主要问题,工资高于农产品的价格,这使农场主不满于他的租佃条件。当所有其他努力失败后,农场主便强迫地产主减少地租。

 

中世纪晚期领主收入减少并不仅限于人口和经济下行导致自营地的地租下降,农奴制的式微也使领主从农奴身上获得的地租和税金减少。不过由于欧洲各国农奴制发展程度和解体时间参差不齐,致使该过程因地而异。巴斯认为,在佛兰德尔,布拉班特和列日的普兰斯主教区(Prince—Bishopric),农奴制在12—13世纪已经消失,尽管在比利时其他地区农奴制仍然存在。法国路易五世和路易七世(1108—1180)统治下维兰获得自由非常困难。腓力四世时期(1285—1314),农奴可以高价赎买自由。为了缓解可怕的财政困境,路易十世(1314—1316)强迫所有王室地产上的农奴赎买自由。不过,维兰反对赎买自由,因为在农奴制下维兰拥有农场继承权,当他们成为普通租佃农时就会失去土地继承权。英国在13世纪已经开始了向货币地租的转变。但在英国东南部的大地产,货币经济的来临发挥了相反的作用。这些地产开始为市场生产,因而迫切需要增加劳役地租。在尼德兰,庄园制度在北部从未建立起来,在西部省份农奴制无足轻重。而在上艾瑟尔省(Overijssel)和格尔兰德省(Gelderland)的某些地产,庄园农奴制直到19世纪开始还顽固存在。不过,与农场主的总数相比,这些地产上的维兰凤毛麟角,而且比农场主的地位更加优越。他们更加富裕,每年缴纳的税金少于正常的地租。德国农奴制的区域差异极大。在奥斯法利亚(Ostphalia)庄园被出租给总管(bailiffs),农民是自由的,但他们失去了农场,新的无地农民成为茅舍农或迁徙到城市或东部地区。在威斯特法利亚(Westphalia),庄园也出租给总管。尽管与庄园的联系已经中断,但农民没有完全自由。像在尼德兰东部一样,有些地方农奴制的残余存在很长时间。在法国莱茵河和默兹河地区的较大农业地产,各种义务被固定下来。在13—14世纪,处在领主司法权下的胡夫持有者的地位每况愈下,他们沦为一种新的农奴制(a new kind of bondage),但在15世纪他们中的许多人通过赎买重获自由。法国农奴义务的消失确实长达几个世纪之久。布洛赫认为,“农奴消失的大规模过程始于13世纪,持续到16世纪中叶。各地奴役性的义务多半由于直接废除而消失。然而,一般来说,这是明文规定的行动,‘解放农奴’是确定的事,农奴逐个逐个地或者至少是逐户逐户地,有时是整个村庄地获得自由。这种自由更多地不是给予他们的,而是卖与他们的。”

 

农奴义务瓦解在英国也非一帆风顺。除了13世纪交换经济的增长刺激了东南部大庄园劳役制的反复外,黑死病后劳役制和税金重新抬头。希尔顿认为,第一次黑死病和14世纪70年代期间,英国出现过“领主的反动”(seigneurial reaction),劳役制被强化或重新引入。实际上,征收劳役本身并不是农奴最痛恨的。相反,劳役只是领主增加或维持庄园收入的手段之一,如果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得,领主也乐于接受,而货币地租和税金的提高招致了农奴的反抗。尽管有些地方的领主尝试提高劳役地租和增加税金,但延长严苛的农奴制的所有努力最终都失败了。即使黑死病后的最初几年,“领主的反动”也不是系统展开的。相反,1350年后不久,许多例子表明地租和其他支付下降的趋势已经开始。在伍斯特主教地产,佃户在黑死病后的几年中占据了无人使用的持有地。因为依据出租条件,进入税下降,死手捐被适度的货币支付取代。该地产也像其他地产一样,持有地或其中的一部分以较低的货币地租出租,直到有人愿意以旧的地租水平占有这块持有地。伯克郡的进人税下降,这是领主吸引佃户的显著做法,而不是改变维兰保有地的名称。不过,维兰保有地每英亩的地租最终也开始下降,在福塞特(Forncett)庄园从14世纪70年代末的将近11便士降至15世纪中叶的6便士多一点。在奥尔西斯顿(Alciston)庄园,从14世纪90年代起,每英亩的地租开始下降。该时期兰开斯特公爵的审计员发觉领主农业的经济困难如此严重,因而有必要将其记载下来。在其笔下,自营地的产品与支出相比人不敷出,司法收益徘徊不前,磨坊和鱼塘的租金减少,福雷斯特山(Peak Forest)上的牧场的收人下降。总管和管事拒绝以土地保有权作为交换条件履行职责,因而庄园不得不使用拿薪水的官员。这位审计员以大量篇幅谴责这些人,但问题是根深蒂固的。领主地产收益的总趋势趋于下降,其中位于莱斯特郡的大奥古斯丁修道院收人的变化极具代表性。1341—1477年,地租收入减少1/3,其他收入下降近1/2。正是在中世纪晚期极端严峻的人口和经济形势下,领主和农民的议价能力发生了倒转,并最终导致了庄园制和农奴制的衰落,以及税金的取消。1300年在英国的500万人口中,200万即1/2的农村人口属于农奴。到1400年,农奴已经不足100万人。一个世纪后,农奴只剩下几千人。1536年英国上议院否定了正式废除农奴制的议案,但16世纪末剩下的几百个农奴通过赎买也获得法律自由。

 

中世纪晚期欧洲人口和经济、庄园制和农奴制下行,对领主和农民的收入分配的效果大不一样。总体来说,上述形势对领主而言是弊大于利,对农民则利大于弊。具体而言,中世纪晚期领主由于不再参与一次分配和二次分配下降导致了收人大幅度减少。相反,农民不仅随着地租和税金的下降减少了支出,还通过生产收入和工资收入上升增加了毛收人。

 

中世纪晚期欧洲农村人口减少,土地从耕地变为牧场,贫瘠的边际土地被放弃成为荒地,德国学者最早将这种村庄称为“消失的村庄”(lost villages)。各地消失的村庄的比例不尽相同,德国整体为26%,即4个中世纪中期存在的村庄有1个在中世纪末期消失了。英国有些郡消失的村庄的数量高达列入1334年税收案卷上的定居点的20%以上。霍斯金斯和帕克还计算出了莱斯特郡各个时期消失的村庄的百分比,12—13世纪为7%,14世纪末为5%,1400—1509年达38%,1510—1584年为12%,1549—1603年为5%,1604年以后为13%,21%的消失的村庄时间不明。如上所述,消失的村庄的土地大多是适合转为牧场的耕地,或者是被放弃的贫瘠的边际土地。而在更肥沃的村庄,由于人口减少形成的无主土地经常马上被来自贫瘠土地的移民重新占领。因此,定居点的密度没有下降。尽管出现黑死病和向外移民等,但在位于法兰西岛富饶的平原上,14世纪中叶到15世纪末,农民农场的数量似乎没有减少或重新分配。

 

应该说,在中世纪晚期人少地多的情势下,几乎所有农民持有地的面积都程度不同地得到扩大,这一过程大体上始于14世纪。例如英国莱斯特郡的桑顿(Soughtton)庄园,14和15世纪农民持有地的平均面积都在增长。1341年,19户自由持有农中2户分摊了120英亩以上的土地(每户平均60多英亩),其余17户则不到40英亩。而在51户农奴中,2户占有略多于1维尔格特(当地为24英亩)的土地,21户持有1维尔格特,3户持有1/2维尔格特,25户仅有一间简易小屋。到1477年,在4户自由持有农中,l户耕作170英亩,其余3户耕作60英亩。而在20户农奴中,7户耕作2—3维尔格特土地,3户持有1—2维尔格特,3户持有1/2维尔格特,4户少于1/4,仅3户只有简易小屋。从这两组数据中可以看出中世纪晚期平均占有土地的增长情况。波斯坦也认为,在大多数15世纪的村庄,所有农民的平均持有地都在增长。如果按照·3世纪中等农民的标准(高于1/4维尔格特~低于1/2维尔格特),那么15世纪由土地分配所体现的乡村社会结构与13世纪迥然不同,“库拉”(Kulak,大农)稍有增长,小持有者数量减少,中等农民仍是农民的代表。

 

法国的索洛涅地区(Sologne),高死亡率和外迁致使人口大量流失(例如,15世纪中叶的一个地方,32户缴纳什一税的家庭只剩下18户),致使某些农民可以积累大量土地。在1448年,有1个佃户承租一块大持有地,看上去与一个真正的庄园别无二致。包括一个农场、2个牲口棚、一块特别大的耕地,另有3块其他的持有地,上面建有住宅。农奴也有机会大量占有财产,其中一个农奴在1411—1412年的财产价为ll7里弗,除了各种设备和牲畜外,包括大量土地和4个住宅。诚然,中等以上农民获得生产收入过程中同样面临低粮价和高工资的风险,正如波斯坦指出,大农和中等农民的持有地面积扩大后,他们的收入来源主要是雇工生产和再出租土地。但低粮价、低地租和高工资会使他们减少收人甚至入不敷出,因而如何找到两者的平衡,特别是如何处理谷物和畜牧生产的平衡尤其关键,后者由于羊毛价格上升和较少使用劳动力可以规避上述风险。

 

此外,中世纪晚期欧洲工资上升也增加了乡村中工资劳动者的工资收人。中世纪晚期地广人稀,小土地持有者数量减少。戴尔认为工资劳动者的重要性在14世纪甚至有所下降,“因为比起其他佃农来说,茅舍农的数量更加急剧地下降,并且在黑死病之后无地的各个阶层都大大减少。”不过,学者们对中世纪晚期工资劳动者的占比估计不一,例如布瑞特奈尔认为,16世纪早期小持有者的比例减少。大约在1300年,茅舍农、雇工和仆人可能超过英国全部家庭的1/2。而在1525年,由工资劳动者构成的贫困家庭减少到1/3。戴尔认为,中世纪晚期工资劳动者占比更高。“考虑到存在穷人、年轻人和女性的人口计算偏低的趋势,我们可以估计,在1381年和1522—1525年间,那些依赖工资作为他们大部分收入的人在英国大多数地区所占的比例稍低于人口总数的一半,但是在东部诸郡,从肯特郡到林肯郡,则高于一半。”换言之,中世纪晚期工资劳动者可能达到人口的1/2。霍斯金斯甚至认为,亨利八世时期(1491—1547)的工资劳动者及其家属占英国人口的2/3。在地广人稀的中世纪晚期存在如此高比例的工资劳动者不是无缘无故的,留在该阶层中既可以避免中等以上农民可能承受的低粮价、低租金和高工资的风险,同时还能享受工资劳动者的高工资红利,何乐不为?

 

研究表明,至少从14世纪以来,欧洲乡村工资劳动者的实际工资(即工资购买力)均有不同程度地上升。波斯坦指出,自14世纪开始至15世纪第一个十年结束,英国使用流通的银币表示的工业工资持续上升,此后在下一个50年或多或少保持了稳定。而实际的上涨应该比银先令表示的数字更大,无论是上升的迅速程度还是持续程度,因为当工资上涨时,小麦价格是缓慢下降的,价格下降超过了保持稳定的工资率。结果,对小麦而言,工资的购买力在1300—1480年期间上升了220%。详见表1。

 

中世纪晚期欧洲乡村工资劳动者的实际工资的上升并不限于英国,“尽管时间、持续时间和范围不同,但上升是普遍和显著的。”工资上升使工资劳动者更接近于中等农民,例如有学者认为,“一个头等劳力的农业雇工的平均工资,例如把犁的或赶马车的,与他的妻子和儿子的收入加在一起,在英国估计相当于耕作20英亩土地能得到的收人。做这项计算有明显的困难之处,从中引出的结论不完全正确也在所难免,但是在1300年、1350年和1400年,许多低工资收入者的状况与中产阶级农民的差距是大大减小了,这一点是无可否认的。”

 

徐浩,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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