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起征点“,到底是免征额还是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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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到底是免征额还是起征点?

2024-07-12 16:4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个税改革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热点。今年两会期间,涉及提高“个税起征点”的话题毫无疑问又一次成为呼声最高、讨论度最广的话题之一。

不过,想必不少会计看到“个税起征点”马上就犯了强迫症,毕竟在个税中,确切说法应该是“免征额”。

”起征点“、”免征额“音异、字异、意亦异

其实“起征点”、“免征额”不管是在读音还是字形、亦或是意义上都截然不同,在个税中,与之对应的是“免征额”,但是不少人习惯上把“免征额”说成”起征点“。

对此,在3月7日《财政部负责人就“财税改革和财政工作”相关问题答记者问》上,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还特别做了一个概念上的解释:就是目前大家都非常熟悉,工资薪金的所得有一个起征点,实际上我们在税收的术语上叫“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听起来很别扭、很专业,起征点就比较通俗。这也就不难理解大家总是习惯性说“个税起征点”了。

然而在具体的会计实务中,搞不拎清可就不好了,不妨随着皇嘉财润财务顾问一起看看,彻底弄清“起征点”和“免征额”。

(一)起征点

起征点,是征税起点的概念,即开始征税的最低收入额。

起征点的主要特点是:当课税对象未达起征点时,不用征税;当课税对象达到起征点时,对课税对象全额征税。

起征点在增值税中的应用比较多,比如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免征额

免征额,又称“费用扣除额”,是免于征税数额的概念,即在确定计税依据时,允许从全部收入中扣除的费用限额。

免征额的主要特点是:当课税对象低于免征额时,不用征税;当课税对象高于免征额时,从课税对象总额中减去免征额后,对余额部分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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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额在个人所得税中的应用比较多,比如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为3500元(或4800元)等。

“免征额“只是个税扣除项目之一

个税不仅仅是依靠提高免征额,来减轻广大纳税人的税负的,在计算个税的过程中,还存在实现个税减少的扣除及减除项目。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收入额-免税所得-税前扣除项目合计-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减除费用

税前扣除项目合计=三险一金+其他(商业健康保险、独生子女费等)+允许扣除的税费

在现有个税执行过程中,可以扣除的项目主要有:

1、商业健康保险

《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企业年金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独生子女费

皇嘉财润财务顾问提示:个人所得税需要进行全员全额申报哦。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并不是降低居民税负的唯一条件,静候个税税改消息的正式出台!

欢迎关注皇嘉财润财务顾问微信公众号:sz-cairun 或者拨打400-8898012电话咨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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