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App上新背后:个税改革的潜在方向和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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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App上新背后:个税改革的潜在方向和路径选择

2024-07-13 11:4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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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个人所得税App新增展示了5项个人所得,包括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这意味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的9项个人所得,终于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团聚了。个税App上新的这一小步,可能带来个税改革的一大步。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空间

  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最为重要的内容,就是实现了从分类征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征收的转变,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种劳动性质的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按年汇总纳税。这一改革的进步之处在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税收流失,改善了公平。

  以高校教授为例,过去教授外出讲学拿劳务报酬,理论上邀请单位应在支付劳务报酬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现实中不少单位并未进行代扣代缴,而教授本人也不太可能拿着装满钱的信封去税务局主动申报纳税。因为除了当事人,谁知道你发生了讲学活动赚了钱呢?劳务报酬所得的监管,在2018年之前是一个巨大的漏洞。

  这种情况在2019年之后就不一样了,新个税法把劳务报酬所得纳入综合所得,按年算总账并相应加强了监管。大多数单位在支付劳务报酬时会按照20%、30%和40%的预扣率进行代扣代缴,而教授到了第二年,将劳务报酬并入综合所得适用税率比较高的话,就要进行年度汇算补税。应该说,高校教授这几年在补税这个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他们是流着血流着泪硬着头皮在补税。

  这个改革的方向是对的,赚钱越多,交税越多,更加公平。但很遗憾,改革总是渐进式的,这个分类向综合征收的转变只完成了第一步,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和财产转让等资本性质的所得,依然留在外面单独征税,由此带来了个人所得税的大量流失。

  以经营所得为例,主要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及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为5%—35%五级超额累进。但近些年成了明星网红“以筹划之名行逃税之实”的主要工具。几乎所有明星艺人、网红主播,都成立了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工作室,将拍电影、带货等劳动性质的所得,转换为了经营所得,由此最高边际税率从45%降低到35%。

  然而,这10个百分点的税负降低依然不能令他们满意,明星网红进一步要“碰瓷儿”用“核定征收”,声称自己的工作室没有会计,没有账簿资料,无法查账征税,只能核定,而核定的应税所得率非常低,再叠加税收洼地给的不合理的税收返还、财政奖励政策,将税负降低到个位数的水平。这种利用经营所得不当套用核定征收的模式已从明星网红蔓延至各行各业,严重侵害了税收公平。

  今年以来,种种迹象表明税务机关对经营所得的个税监管在显著加强。一季度很多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的温馨短信提示,有两处以上经营所得的要选择一地合并申报纳税,在3月31日前做好汇算清缴。还有纳税人收到提示,其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在过去一年开票额超过120万元,应进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事实上,在今年年初,个人所得税App上就已呈现市场主体信息,即名下有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已经被列示出来。而最近个人所得税App直接将包括经营所得在内的5项分类征收的所得全部呈现出来,这释放了一个明确而强烈的信号:各位,需要关注一下自己之前藏起来的各项分类所得了。

  比如,有没有民间放贷把人家房子拍卖了抵债赚到利息收入的,那可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要按20%交税;再如,房叔房姐们拎着麻袋收房租的时候,有没有想过这是财产租赁所得,要按20%交税;又或者,幸运地中了两个多亿的彩票,但没有再巧妙地把每注奖金降低到1万元以下,要按偶然所得20%交税。

  虽然目前个税App上还没有实际的收入信息,但这些不可能一直作为摆设。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和路径选择

  今年7月中旬将召开二十届三中全会,大会将谋划接下来十年的财税改革。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从“十四五”规划到党的二十大报告,其方向均明确且稳定: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推进扩大综合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和监管。

  显然,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点并不是很多人所期待的提高免征额。免征额能不能提?当然可以,但实事求是地说,不可能像某些代表委员所建议的从每月5000元直接提高到10000元,那意味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可以取消了,没有几个人需要再交个税。免征额提高到每月六七千元可以考虑,但如果只关心提高免征额,就会让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走进误区——因为不管怎么提高免征额,都改不到那些真正应该交税但没有交税的高收入者身上。

  所以,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关键在哪里?是要通过扩大综合所得的征收范围,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和监管,减少税收流失,才能腾出更大的空间给工薪阶层减税。具体的改革路径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扩大综合所得的征收范围。适时把经营所得、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纳入综合所得的征税范围,统一征税,增进公平。但有一个问题,税率不协调,综合所得最高税率45%,经营所得最高税率35%,谁向谁靠拢呢?显然,从45%向35%的方向去努力是上选,这就涉及税率结构的优化。

  二是完善专项附加扣除。比提高免征额更有意义的是完善专项附加扣除,可以更好体现不同家庭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的差异,适当反映不同城市生活成本的巨大差别。比如,子女教育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可以考虑引入累进扣除,第一个娃按标准扣除,第二个娃1.5倍,第三个娃2倍,以此鼓励多生;同时考虑不同城市规模,按大中小给予不同的扣除标准。再如,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一线城市的扣除标准是每月1500元,去哪儿租房呢?租个床位都费劲。可以提高到每月2500元,这样三个大学生合租一个三室一厅,非核心区域一个月七八千元的租金就可以拿下,更符合实际。

  三是优化综合所得的税率结构。目前综合所得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不尽合理,税率级次太多,无助于公平,还有损效率,短期内可简化至五级,长期内可向三到四级努力;最高边际税率45%形同虚设。真正在45%税率下交税的往往都是知名医生、专家教授,但他们哪怕一年赚两三百万,也不是真正的富人,靠的不过是做手术、搬砖讲课,赚的都是辛苦钱。而靠资本赚钱的真正的高收入者压根儿不会在45%这儿交税,资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现实的情况是很多连20%也没交。

  劳动所得45%、资本所得20%,这一“重劳动、轻资本”的税率结构,在鼓励共同富裕的背景下显得格格不入,劳动致富才能实现共同富裕,个人所得税的制度设计不应该“歧视”劳动。一个好的社会应该鼓励所有人通过自己的知识、技能、能力成为一个人才,获取更高的收入,但不应该用45%这么高的税率去惩罚一个人才,更何况还是一个劳动者。所以,建议降低综合所得45%的最高边际税率,短期内可以降低到35%,长期内向资本所得税率逐步看齐。把税率降下来,把征管提上去,把该征的个税征上来,但不要去惩罚真正有能力的劳动者,这才是一个公平合理的个税应该努力的方向。

  (作者葛玉御为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研部副教授、应用经济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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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松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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