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得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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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得以明确

2023-08-19 11:4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境外所得申报及抵免规定

申报时间

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境外所得来源国(地区)的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申报地点

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抵免凭证

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纳税凭证: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抵免时限 居民个人已申报境外所得、未进行税收抵免,在以后纳税年度取得纳税凭证并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可以追溯至该境外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进行抵免,但追溯年度不得超过五年。 自取得该项境外所得的五个年度内,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纳税凭证载明的实际缴纳税额发生变化的,按实际缴纳税额重新计算并办理补退税,不加收税收滞纳金,不退还利息。 公告内容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税收处理事宜 以前年度尚未抵免完毕的税额,可按本公告规定在该纳税年度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外派人员有关税款扣缴及报送规定

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应按照以下规定扣缴税款:

所得支付或负担方 税款扣缴及报送规定 派出单位或其他境内单位 派出单位或其他境内单位应预扣预缴税款 境外单位(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 可由境外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申报纳税 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境外单位(非中方机构) 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其他征管要求

法律责任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扣缴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报送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并按规定纳入个人纳税信用管理。

外币折算

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者实际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为人民币以外货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依据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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