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分析:个人转让商业用房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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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分析:个人转让商业用房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2024-07-09 10:0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个人转让商业用房是指个人转让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以及办公用房,如写字楼,还包括车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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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购买的非住房及建筑物对外销售的,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执行。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计算过程

1、先计算可以扣除项目金额

2、计算收入

3、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4、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5、按税率计算税额

根据以上规定,个人名下的商业用房转让的计算扣除三种方式:

展开全文

1、按评估价格,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成新率+土地价格(有票),若土地成本没票,则评估价格=建筑物评估价格(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成新率),即土地成本不能扣除;

2、没评估价,有发票的,按发票金额+发票金额*5%*年数(不足半年按半年算,够半年不足一年按一年算)。

3、既无评估价格又无发票的可以核定征收,具体比例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市场情况核定。

举例

张三2016年1月在某城市购商铺1500平米,此商铺为老项目,含税单价3万元/平米,缴纳契税80万元,发生装修成本60万元,于2020年9月份出售,含税价格为5万元/平米,支付过户费1万元,计算张三在转让商品过程中应交的土地增值税。

计算过程如下:

1、增值税:(5-3)/1.05*1500平米*5%=2857.14*5%=142.86万元  2、城建税及附加:142.8*12.5%=17.86万元

3、印花税:5*1500*5/10000=3.75万元

4、土地增值税:

扣除金额=[1500*3*(1+5%*5)+80+60+17.86+1+3.75]=5787.61万元

增值额=5/1.05*1500-5787.61=1355.25万元

增值率=1355.25/5787.61*100%=23.42%

适用30%税率,土地增值税=1355.25*30%=406.58万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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