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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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的通知

2024-06-15 03:1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镇(街道)应急办:

为切实做好2024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原安监总厅管三〔2015〕2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原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销售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2015〕61号)、《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以及《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临政发〔2020〕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24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资料、办理程序及许可证有效期限

(一)基本条件:

1.一般条件

(1)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包含杂货或副食等的各类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

(2)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需经安全培训合格,并取得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安全资格证书。

(3)零售点实行专店或专柜销售。严禁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严禁在经营场所及周边燃放、试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4)经营面积为10-40平方米(不含40平方米)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50箱,经营面积大于或等于40平方米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100箱。

(5)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台帐。

(6)建立烟花爆竹进货台账,如实记录烟花爆竹进货日期、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和供货者等内容,并留存1年备查。

2.选址与布局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零售点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布置下列地点及其100米范围内: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围墙外侧和历史建筑保护点;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消防重点单位;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风景名胜区域、临海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绝对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商品交易市场;高层建筑;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核心保护范围,即:东至东湖路、大桥路,南、西至灵江,北至北固山、白云山麓;市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4)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5)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7)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8)专柜销售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相对独立,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烟花爆竹销售场所。

(9)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0)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设置清晰、醒目的易燃易爆以及周边严禁烟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标志。

3.建筑物结构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4)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4.电气与消防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二)申请资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示意图或实测图)。

(三)审查资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

2、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先核准证明材料;

3、人员名单及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4、零售点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协议书。

(四)办理程序:

1、布点审查。按照隶属关系,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镇(街道)提出申请,经镇(街道)现场审查同意,以文件形式公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

2、申报资料。通过布点审查的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把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资料报送当地镇(街道)应急办,由镇(街道)应急办组织人员初审,经镇(街道)初审同意后将申请资料及审查资料装订成册报办事大厅窗口。

3、办事大厅窗口受理申报资料的2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意见及申报资料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许可证有效期限:

我市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为农历除夕前一日、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七、正月初八、正月初九、正月十四、正月十五等8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起始有效期在除夕前一日的基础上提前5日,即农历十二月二十四至正月十五。

二、实施步骤

(一)申请阶段(2023年11月7日-2023年11月27日)。拟设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的单位直接向所在地镇(街道)应急办提出申请,经镇(街道)应急办进行现场审查,发文公示,统计需要培训人员名单,一并报送市应急局。逾期申请的不予以受理。

(二)人员培训阶段(2023年11月28日—2023年12月31日)。市应急局组织全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主要负责人、安全员安全培训、考核和核发安全资格证书。

(三)资料申报阶段(2024年1月1日—2024年1月15日)。通过布点审查的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当地镇(街道)应急办进行审查合格盖章后,由当地镇(街道)应急办将申请资料及审查资料装订成册集中上报办事大厅窗口。逾期报送资料的不予以受理。

(四)抽查、发证阶段(2024年1月16日-2024年2月2日)。市应急局受理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对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抽查,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将颁证情况以文件形式告知零售单位所在地镇(街道)应急办及相关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春节是烟花爆竹销售旺季,也是烟花爆竹事故易发时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是保障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有序的前提,各镇(街道)应急办要高度重视并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立即布置并集中精力做好此项工作,确保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如期完成。

(二)严格规范布点。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东至洛河,西至北固山,北至协成路,南至灵江)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其中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核心保护范围,即:东至东湖路、大桥路,南、西至灵江,北至北固山、白云山麓不得设置烟花爆竹经营点;各镇(街道)除无设点的行政村外,原则上不再新增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各镇(街道)均办理季节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再办理长期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杜桥、上盘、桃渚等三个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由东部办事大厅窗口负责受理。

(三)加大宣传,严格申报时限。为了体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市应急局将于11月上旬在掌心临海、中国临海网站公布申请时限和申报条件,告知市民。各镇(街道)应急办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各种形式广而告之;同时要严格遵守工作时限,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相关资料,确保2024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

 

(联系人:徐晨轩,联系电话:0576-85126098)

 

 

        临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1月7日

 

 

附件1

申请编号:

受理编号:

申请日期:

受理日期:

  

烟 花 爆 竹

经 营(零 售)许 可 证

申  请  书

□申请     □变更

 

单位名称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临海市应急管理局制样

 

填  写  说  明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填写本申请书的许可证申请表。

2.本申请书一式2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填写,“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应与受理通知书的受理编号、日期一致。

申请书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4.申请书中“单位名称”指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预先核准的单位名称;“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5.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应盖申请单位公章。

6.申请表中所有栏目均为必填项。其中:

申请书与工商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登记机关”是指颁发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预先核准单位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

“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2011〕86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固定资产总值”、“销售额”分别指填写本表时上年度的固定资产总值、销售收入总额。以前未经营烟花爆竹的不需填写;

 “申请经营范围”栏在[   ]内选择性划“√”。

7.申请存放量不得超过《实施办法》规定的最大存放数量。

8.产品分级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填写。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单位名称

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场所地址

经 济 类 型

注册资本

万元

联系电话

传真

工商注册号

登记日期

登记机关

固定资产总值

万元

销   售   额

万元

从业人员

其中

负责人

销售人员

申请

经营范围

烟花类[  ]

产品分级

C级(架子烟花除外)[   ]   D级[   ]

爆竹类[  ]

产品分级

C级[   ]

申请存放量

申请意见

 

本单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条件,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烟花爆竹法律法规规定和浙江省有关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定,认真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点自查情况表

自  查  项  目

自查情况

1、烟花爆竹零售点专店零售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2、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不在同一建筑物内。

3、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围墙外侧和历史建筑保护点;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消防重点单位;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风景名胜区域、临海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绝对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商品交易市场;高层建筑;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核心保护范围,即:东至东湖路、大桥路,南、西至灵江,北至北固山、白云山麓;市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4、烟花爆竹零售点要配备烟花爆竹销售专用柜台,用于烟花爆竹销售陈列及已拆箱烟花爆竹的存放。

5、烟花爆竹零售点至少配备2只各5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经营场所内使用防爆照明灯。

6、烟花爆竹零售点要张贴严禁烟火、禁止吸烟安全警示标志,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无明火。

7、烟花爆竹零售点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并经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8、烟花爆竹零售点现有经营的商品与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没有明显不利影响。

9、烟花爆竹零售点周围50米范围内不得有其它烟花爆竹零售点。

10、烟花爆竹零售点场所及周边严禁燃放、试放烟花爆竹。

 

 

 

 

 

 

 

 

 

 

附件2

烟 花 爆 竹

经 营(零 售)许 可 证

审  查  书

 

 

 

单位名称

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

受 理 人

审查类别

发证机关

临海市应急管理局制样

 

 

填  写  说  明

 

1.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填写。

2. 本审查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 “单位名称”、“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分别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载明的单位名称、受理编号和日期;

“受理人”同受理通知书载明的“受理人”;

“审查类别”填写“首次申请审查”或“变更申请审查”;

“发证机关”指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安全监管部门。

4. 表1中的“审查意见”由审查人员填写“符合条件”、“基本符合条件”或“不符合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要简要说明情况。

发证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将未列入表1中的审查内容附后,作为本审查书的辅助文字材料。

5. 表3中“审查人员”栏填写参与审查人员的基本情况;“审查意见”栏填写是否同意颁发(或变更)许可证的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

6. 表4中“承办科室意见”栏填写承办处室是否同意颁发(或变更)许可证的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发证机关意见”栏填写发证机关决定是否颁发(或变更)许可证的意见,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7. 表5中“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经济类型”、“注册地址”分别填写与申请书相对应的内容;

“许可经营范围”栏在[   ]内选择性划“√”;

“证书有效期”为自发证日期起至有效期满的前一日,具体按《实施办法》规定填写;

“发证日期”为发证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日期。

表1

审查内容

审查意见

审查人

签  字

备  注

1

安全生产责任制

2

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

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

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情况

5

一般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6

烟花爆竹经营场所与周边安全距离

7

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安全警示标识

8

烟花爆竹实物经营场所应急器材配备情况

9

烟花爆竹燃放知识告知情况

经营场所安全条件

是否属于临时建筑

是否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专用经营场所面积(       )平方米

消防条件是否达标

电气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周边有无明火作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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