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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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丘市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2023-04-23 11:1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七、拒不配合消杀工作

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杀工作,经劝阻无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编造散布传播虚假信息

编造涉疫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散布传播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依法予以处罚;对恶意造谣引发舆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违规生产经营扰乱市场秩序

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医用手套、护目镜、防护服、核酸检测试剂等医用器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由物价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规销售药品和开展诊疗服务

在疫情防控期间,药店违规售卖“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药品,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或个人私自接诊发热病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疫情防控主体未尽责任

违反疫情防控责任要求,未落实员工定期核酸检测责任、虚报瞒报核酸检测结果的,不按规定张贴场所码、不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场所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不如实记录上传用工人员信息的,隐瞒旅客入住信息的,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堂食服务的,组织经营辅导班、棋牌室等人员聚集性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

实施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每位公民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和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所有潍坊市外来安返安人员,需提前3天向目的地社区(村居)、单位或酒店报备,主动配合做好各项管控措施,提供真实行程轨迹。有外出旅居史的人员,请密切关注疫情发生地区公布的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流调轨迹信息和中、高风险地区信息。如有上述12种行为,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同时,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疫情防控违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每条线索视情况奖励500—5000元。

疫情防控举报电话:

兴安街道:0536-4235001

新安街道:0536-4730001

大汶河旅游发展中心:0536-4321001

辉渠镇:0536-4821001

景芝镇:0536-4611001

金冢子镇:0536-4791001

经济开发区:0536-4736566

石埠子镇:0536-4761068

大盛镇:0536-4681001

石堆镇:0536-4707007

官庄镇:0536-4651001

郚山镇:0536-4961001

柘山镇:0536-4861001

凌河街道:0536-4641001

市货运车辆管理工作专班:15953621675、15953622251(接受对货运车辆疫情防控违法行为的举报)

市委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0536-4396406。

安丘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5月4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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