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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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3-11-25 14:1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航空运输工作的顺利开展,保护华夏航空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危险品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其他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华夏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  本规定适用于华夏航空按照适用的运输规章、票价、费用和运输条件规定所办理的一切收费或免费旅客、行李国内航空运输和有关的各项服务。

(二)  本规定所称“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三)  华夏航空办理上述的国内航空运输,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政府规章、命令和旅行条件的规定。

(四)  根据本规定所签订的运输合同中,如果含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政府规章、命令或旅行条件不一致的任何条款,除不一致的条款外,运输合同中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五)  包机运输按照华夏航空与包机单位签订的包机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  在代码共享航班上,除另有约定外,本条件适用于华夏航空为缔约承运人的运输。

第三条  定义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国内航空运输”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点、约定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二)“华夏航空”指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其英文名称为CHINA EXPRESSAIRLINES COMPANY LIMITED ,英文简称CHINA EXPRESS;航空公司二字代码为G5;三字代码为HXA;IATA结算代码为987;网址www.chinaexpressair.com。

(三)“承运人”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和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四)“承运人规定”指除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外,承运人为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运输进行管理而公布的,于填开客票之日生效的规定,包括有效的适用票价。

(五)“销售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旅客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企业。

(六)“地面服务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七)“旅客”指承运人同意在其民用航空器上载运除机组成员以外的任何人。

(八)“团体旅客”指统一组织人数在10人(含)以上(或具体产品附有最低成团人数)航程、乘机日期、航班和舱位等级相同的旅客。

(九)“儿童”指旅行开始之日起年龄满两周岁、不满十二周岁的人。

(十)“无成人陪伴儿童”指年满五周岁(含)但不满十二周岁,且没有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陪伴乘机的儿童。

(十一)“婴儿”指旅行开始之日起年龄已满十四天(早产儿已满九十天)、不满两周岁的人。出于医学、安全等原因考虑,华夏航空不接受出生未满十四天(早产儿未满九十天)的婴儿乘机。

(十二)“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舱位等级座位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所需吨位、空间的预留。

(十三)“合同单位”指与华夏航空签约定座、购票合同的单位。

(十四)“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班、日期、时刻进行的运输业务飞行。

(十五)“代码共享”是指一家航空公司的航班号(即代码)可以用在另一家航空公司的航班上。

(十六)“定座单”指旅客购票前必须填写的一种业务单据,是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为旅客办理定座和填开客票的依据之一。

(十七)“有效乘机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种类包括: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文职干部证、义务兵证、士官证、文职人员证、职工证、武警警官证、武警士兵证、海员证,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籍旅客的护照、华侨所持的护照、外交部签发的驻华外交人员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十六周岁以下的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还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学生证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十八)“客票”指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销售或认可并赋予运输权利的有效文件,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

(十九)“纸质客票”指由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其内容至少应包括出票地点和日期、填开客票承运人名称、旅客名字、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等。

(二十)“乘机联”指纸质客票中标明“乘机联”、“适用于运输”的部分,表示该乘机联适用于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

(二十一)“旅客联”指纸质客票中标明“旅客联”、“不适用于运输”的部分,始终由旅客持有。

(二十二)“电子客票”指由承运人或销售代理人销售并赋予运输权利的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有效运输凭证,是纸质客票的电子代替品。

(二十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指旅客购买承运人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填开日期”指旅客实际打印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日期。

(二十四)“联程客票”指列明有两个(含)以上航班的客票。

(二十五)“日”指日历日,一周以7日计算。但用于发通知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或航班飞行开始日,亦不计算在内。

(二十六)“来回程客票”指从出发地点至目的地点并按原航班返回原出发地点的客票。

(二十七)“定期客票”指客票乘机联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旅客已事先定妥舱位等级座位,并在该乘机联的有关各栏列明承运人、航班号、乘机日期、时间等内容的客票。

(二十八)“不定期客票”指未列明承运人、航班号、乘机日期和未定妥座位的客票。

(二十九)“正常票价”指在票价适用期内的头等、公务和经济/旅游级别的最高票价。

(三十)“特种票价”指不属于正常票价的其他票价。

(三十一)“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三十二)“漏乘”指旅客在航班始发站办理乘机手续后或在经停站过站时为达成上指定的航班。

(三十三)“错乘”指旅客乘坐了非客票使用乘机联上列明的航班。

(三十四)“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方便的需要携带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务。除另有规定者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三十五)“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承运人否则照管和运输并计重、填开或登记在行李票上的行李

(三十六)“非托运行李”指经承运人同意旅客带入飞机客舱自己负责照管的行李。包括旅客的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自理行李”指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随身携带物品”指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携带的零星小件物品。

(三十七)“行李牌”指识别行李的标志和旅客领取托运行李的凭证。

(三十八)“离站时间”指航班旅客登机后,关机门的时间。

(三十九)“航班截载时间”指航班停止办理乘机手续时间,正常情况下,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30分钟。(具体时间依据各个机场时间为准)

(四十)“经停地点”指除航班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旅客乘坐的航班飞行过程中预定停留的地点。

(四十一)“中途分程”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由旅客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

(四十二)“转机”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在中间地点乘坐同一承运人的其它航班或其它承运人的航班到达目的地。

(四十三)“损失”指在运输中或与运输有关或在承运人提供的其他服务时发生的损失,包括死亡、受伤、延误、丢失、部分丢失或其他损坏。

(四十四)“变更”指改变客票上列明的航班、日期、舱位等级、航程、旅客信息。

(四十五)“退票”指由于旅客或华夏航空或其他原因,未能使用完成部分或全部航程的旅行,在客票有效期内,按规定退还旅客票款的过程。

(四十六)“不可抗力”指非正常的,无法预见的且无法控制的情况,即使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仍不能避免其后果的发生。

第四条 华夏航空的航班时刻表在实施前对外公布并不任意变更;但华夏航空出于对保证飞行安全、急救等特殊需要的考虑,可依照规定的程序对班期时刻表公布的内容进行调整。

第二章 定座

第五条  一般规定

(一) 旅客只有在定妥座位后,才能凭该定妥座位的客票乘机;并只限在该客票已经定妥座位的有关乘机联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才适用于运输。没有定妥座位的客票不能作为乘机的凭证。

(二) 对于非自愿改变航程的旅客,在航班座位允许的情况下,予以优先定座。

(三) 合同单位应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定座。

(四) 华夏航空有权规定航班或航班舱位等级开始和截止接受定座的时限,必要时可暂时接受某一航班或航班舱位等级的定座。

第六条  定座的效力、使用和取消

(一) 已经预定座位的旅客应在华夏航空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买客票,华夏航空对所定座位在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予以保留。没有在规定时限内购票的定座,华夏航空有权不通知旅客而取消。定座只有在旅客按照华夏航空规定履行购票手续取得客票后,才能确实座位的定妥和有效。

(二) 华夏航空按旅客已经定妥的航班和舱位等级提供座位,但不保证在飞机上提供旅客所要求的指定座位。

(三) 旅客没有使用某一航班已经定妥的座位,华夏航空可以取消该旅客所有后续航班已经定妥的座位。

第三章 客票

第七条  一般规定

(一) 客票是华夏航空与旅客之间订立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

(二) 客票为记名式,只限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本人使用。

(三) 每一位旅客单独持有一张客票。

(四) 客票至少包括承运人名称,出票人名称、时间和地点,旅客姓名,航班始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航班号、舱位等级、日期和离站时间,票价和付款方式、票号,运输说明事项等。

(五) 客票不得转让。转让的客票无效,票款不退。如客票不是由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出示,而华夏航空非故意性向出示该客票的人提供了运输或退款,华夏航空对原客票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不承担责任。

(六) 未经华夏航空允许客票不得涂改,涂改后的客票无效,票款不退。

(七) 华夏航空不接受除承运人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以外的任何人自行更改任何部分的客票。

第八条  客票的使用

(一) 客票必须在客票有限期内,按照客票上列明的航程和座位等级用于从始发地机场到达目的地机场的运输。

(二) 持纸质客票的旅客,每张乘机联的使用只能按照各乘机联定妥座位的航班和日期,并适用于各乘机联指定的航段之间的运输。

(三) 客票的乘机联必须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从始发地开始,顺序使用。

(四) 旅客使用客票时,应交验有效客票,包括乘机航段的乘机联和全部未使用并保留在客票上的其他乘机联和旅客联,缺少上述任何一联,客票即为无效。华夏航空或其他地面服务代理人在旅客使用客票时撕收旅客乘机航段和乘机联。

(五) 持电子客票的旅客在经华夏航空或其地面服务代理人验证其电子客票状态有效后,方可乘机。《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仅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报销凭证,不作为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和安全检查的必要凭证。

(六) 除华夏航空另有规定外,客票的所有航段必须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从始发地点开始顺序使用。如旅客在约定的经停地点自愿放弃旅行,视为旅客自愿放弃后段行程使用权限,不得进行退款;如客票的第一航段未被使用,而旅客在约定的经停地点开始旅行,该客票运输无效,华夏航空不予接受运输及退款。

(七) 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客票数列明的全部航程或办理客票变更、退票手续。

(八) 国际和国内联程客票,其国内联程航段的乘机联可在国内联程航段使用,不需换开成国内客票;旅客在我国境内购买的用国际客票填开的国内航空运输客票,应换开成我国国内客票后才能使用。

(九) 华夏航空及其销售代理人不得在我国境外使用华夏航空的国内旅客运输客票进行销售。

第九条  客票的有效期

(一) 客票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二) 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

(三) 特种票价客票的有效期,按照各有关特种票价客票所适用规定的有效期计算。

第十条  客票有效期的延长

(一)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旅行,其客票的有效期可以延长到华夏航空按照该客票所列座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

1.华夏航空取消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

2.华夏航空未能提供旅客原已定妥的座位或座位等级;

3.华夏航空取消航班经停地点中的旅客的始发地点、中途分程地点或目的地点;

4.华夏航空未合理地按照预定的班期时刻飞行;

5.华夏航空造成旅客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

(二) 旅客经医疗单位证明因病不能旅行,其客票的有效期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延长:

 1.根据医疗单位证明旅客可以适宜旅行且华夏航空可以为其提供客票上所列舱位等级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

2.患病旅客的陪同人员,其客票的有效期可以与该旅客同样延长。

(三) 旅客在旅行途中死亡,陪伴其同行的旅客客票的有效期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该旅客死亡日之后的45日。

第四章 票价

第十一条   票价的适用

(一) 客票价指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费用和各项税费。

(二) 客票价为旅客开始乘机之日的适用票价。客票出售后,如票价调整,票款不作变动。

(三) 运价表中公布的票价,适用于直达航班运输。客票出售后,如票价调整,票款不作变动。

(四) 使用优惠票价的旅客,应遵守该优惠票价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票款的交付

旅客应按国家规定的货币和付款方式交付票款,除华夏航空与旅客另有合同外,票款一律现付。

第十三条   革命残废军人、儿童、婴儿票价

(一) 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按同一航班成人适用全票价的50%购票。

(二) 儿童按同一航班成人适用全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提供座位。

(三) 婴儿按同一航班成人适用全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单独占用座位时,应按相应的儿童票价计收购票后,可单独占一座位。

第五章 购票

第十四条   一般规定

(一) 旅客应在华夏航空授权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以及登陆华夏航空官方渠道购票,也可通过华夏航空客服热线进行咨询和购票。

(二) 旅客在售票处购票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身份证件,并填写《定座单》;通过官方渠道或华夏航空客服热线购买客票,应按照华夏航空要求提供旅客有效身份证件、联系电话等信息。

(三) 旅客在购买儿童票、婴儿票时,应提供儿童、婴儿的出生年月日的有效证明。

(四) 旅客须对其提供的证件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确保其与办理乘机登机手续时使用的证件相同,否则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旅客自行承担。

(五) 限制运输的病残旅客、婴儿及有人陪伴儿童、无人陪伴儿童、孕妇、盲人、酒醉旅客、犯罪嫌疑人、精神病人、轮椅旅客等特殊旅客,应联系华夏航空客服中心及直属售票处提出申请,并按华夏航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经华夏航空同意后,方可办理购票手续。

第十五条   华夏航空或其销售代理人应根据旅客的要求,出售联程、来回程客票。

第十六条   售票场所应设置班期时刻表、航线图、航空运价表和旅客须知等必备资料。

第六章 客票变更

第十七条   自愿变更

(一) 旅客购票后,在客票有效期内或定期客票旅客所定座的航班离站时间前要求改变航班、日期和舱位等级等,华夏航空及其销售代理人在航班座位允许的情况下应积极办理。

(二) 按照现行的《华夏航空国内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特种票价规定及相关产品规定进行办理。

(三) 如旅客提出自愿改变航程,则按自愿退票处理。

第十八条   非自愿变更

(一) 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华夏航空根据下列情况为旅客提供非自愿变更服务:

a)     因华夏航空原因造成的航班不正常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华夏航空在航班座位允许的情况下为旅客提供后续航班的座位或签转至其他承运人;

b)     非华夏航空原因造成的航班不正常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华夏航空在航班座位允许的情况下为旅客提供后续航班的座位。

(二) 因华夏航空的原因,旅客的舱位等级变更时,舱位等级票价差额多退少补。

第十九条   签转

(一) 华夏航空旅客要求改变承运人,应征得华夏航空或原出票航空公司的同意,并在被签转承运人航班座位允许的条件下予以签转。

(二) 华夏航空销售代理人未经华夏航空的书面授权不得为旅客办理签转手续。

(三) 本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况要求旅客变更承运人时,应征得旅客及被签转承运人的同意后,方可签转。

(四) 特种票价客票的签转,按各该票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退票

第二十条   一般规定

(一) 由于华夏航空或旅客原因,旅客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部分或全部航程的旅行,可以在客票有效期内要求退票。

(二) 旅客要求退票,购买纸质客票的旅客必须凭客票或客票未使用部分的“乘机联”和“旅客联”办理;购买电子客票的旅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退票,并交回已打印的电子客票行程单,退票时电子客票须为有效状态。

(三) 原则上退票只限在原出票地点或华夏航空直属渠道办理;部分特殊情况下的退票仅限华夏航空直属渠道处理。

(四) 票款只能退给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或客票的付款人。

第二十一条     自愿退票

旅客自愿退票,除凭有效客票外,还应提供旅客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分别按下列条款办理;

(一) 按照现行《华夏航空国内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特种票价规定及相关产品规定办理。

(二) 持联程、来回程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三) 持婴儿客票和享受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优惠票价的客票,如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

(四) 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应在有效期内到原购票地点办理退票手续。

(五) 旅客在航班的经停地点自动终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第二十二条     非自愿退票

(一) 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华夏航空不能提供原定舱位等级座位时,旅客要求退票,始发地点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点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款。

(二) 旅客因患病要求退票,需按照华夏航空客票规定要求提供相应医疗单位的证明,始发地点退换全部票款,经停地点退换未使用航段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要求退票,按本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三) 其他类型的非自愿退票,按照现行《华夏航空国内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特种票价规定及相关产品规定办理。

第八章 客票遗失

第二十三条     纸质遗失客票的挂失

(一) 旅客遗失纸质客票,应以书面形式向华夏航空或其销售代理人申请挂失。

(二) 在旅客申请挂失前,客票如已被冒用或冒退,华夏航空不承担责任。

(三) 华夏航空有权对旅客客票遗失作出补开客票、退还票款或不予办理的决定。

(四) 旅客申请挂失,须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如申请挂失者不是旅客本人,需出示旅客本人和挂失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原购票的日期、售票处名称、地点以及该客票所列航班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定期客票遗失

(一) 旅客应在所乘航班规定离站时间1小时前向华夏航空或其授权的销售代理人提供第二十三条(四)款规定的资料与证明,在查明该遗失客票没有在原定航班上被冒用或冒退的情况下,可以补开原定航班的新客票。华夏航空的销售代理人无权办理此项业务,除非得到华夏航空的书面授权。

(二) 如旅客要求办理遗失客票的退款手续,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办理。

(三) 补开的客票不能办理退票。

第二十五条     不定期客票遗失

(一) 旅客应及时向原购票的售票处提供证明后申请挂失,该售票处应及时通过华夏航空及各有关承运人。经查证,客票未被冒用、冒退,在客票有限期满后的30天内,办理退款手续。

(二) 遗失客票的退款按照自愿退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电子客票行程单遗失不补。

第九章 团体旅客

第二十七条     团体旅客预定座位后,应在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期限内购票,否则,所定座位不予保留。

第二十八条     团队旅客自愿退票,应按照《华夏航空国内航班舱位票价和适用条件》要求收取对应退票费用办理。团队客票不得进行自愿变更。

第二十九条     团体旅客非自愿或团体旅客中部分成员因病要求退票,则分别按照本条件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章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第三十条   拒绝运输权

华夏航空出于安全原因或根据自己的合理判断,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其行李:

(一)未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旅客的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不适合航空旅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未提前申请且获得华夏航空同意运输许可,到达机场后现场临时申请需要使用担架的旅客(CRJ900及ARJ21-700机型不承接担架旅客运输);

2. 经华夏航空合理判断,在无额外医疗服务措施情况下,无法安全完成旅行,并且无法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诊断证明书的旅客;

3. 患有传染疾病,且传染疾病对其他旅客的身体健康或安全造成直接威胁,无法通过有效措施控制传染的旅客;

4. 处于昏迷状态的吸氧旅客及在地面候机时间也需要用氧的旅客;

5. 怀孕36周(含)以上的孕妇旅客;

6. 出生未满14天或早产儿未满90天的婴儿旅客;

(三)  旅客的行为影响其他旅客正当权利的实现及对机上安全秩序产生不利影响,或对其自身或其他人员或财产可能造成任何危险和危害。

(四)  旅客不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不遵守承运人的规定。

(五)  旅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

(六)  旅客未能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七)  出示客票者不能证明其即为客票“旅客姓名”栏内列明的人。

第三十一条     当航班超售时,华夏航空有权决定超售航班的旅客及行李的承运安排。

第三十二条     对被拒绝运输旅客的安排

对被拒绝运输的旅客,承运人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属于第三十条第(一)款情形的旅客,已购客票按非自愿退票处理。

(二)   属于第三十条第(二)款,由于自身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不适合旅行的旅客,已购客票按非自愿退票处理。

(三)   属于第三十条第(三)、(四)、(五)款情形的旅客,已购客票按自愿退票处理。

(四)   属于第三十条第(六)款情形的旅客,按自愿改变航班、日期或按自愿退票处理。

(五)   属于第三十条第(七)款情形的旅客,承运人可保留扣留其客票的权利,必要时需呈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限制运输

(一)   无成人陪伴儿童、担架旅客、无自理能力的人、怀孕32周(含)-36周(不含)的孕妇,在飞行途中需使用呼吸辅助设备旅客、病患旅客、在紧急撤离时需要协助的残疾旅客或需要特殊帮助的旅客等,由于年龄、身体或精神状况在旅途中需要特殊照顾或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运输,只有在符合华夏航空规定的条件下,经华夏航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可载运。

(二)   出于安全的考虑,华夏航空对每一航班限制运输旅客的数量进行相应的控制。

(三)   华夏航空遵照《人体捐献器官航空运输管理办法》,为符合携带人体捐献器官的旅客提供运输。

第十一章 乘机

第三十四条     一般规定

(一) 旅客应当在华夏航空规定的时限内到达机场,凭客票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时办理客票查验、托运行李、换取登机牌等乘机手续。

(二) 华夏航空的航班开始办理乘机手续的时间一般不迟于客票上所列明离站时间前90分钟,停止办理乘机手续的时间为离站时间的前30分钟;但大型机场航班离站时间前45分钟停止办理乘机手续。具体时间按照各机场公布时间为准。

(三) 开始和停止办理乘机手续的时间,应以适当方式告知旅客。

(四) 华夏航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按时开放值机柜台,按规定接受旅客出具的客票,快速、准确地办理值机手续。

第三十五条     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残疾人旅客运输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旅客误机

(一) 旅客如发生误机,应在获得乘机机场误机确认后,在乘机机场或原购地点办理变更手续或退票手续。

(二) 旅客误机后,按自愿退改签处理。

第三十八条     旅客漏乘

(一) 由于旅客原因发生漏乘,按自愿退改签处理。

(二) 由于华夏航空原因使旅客漏乘,华夏航空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如旅客要求退票,按非自愿退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旅客错乘

(一) 旅客错乘飞机,华夏航空尽早安排错乘旅客乘坐最早的航班前往客票使用乘机联上列明的到达地点,票款不补不退;如旅客要求在错乘的到达站终止旅行,票款不补不退。

(二) 由于华夏航空原因造成旅客错乘,如错乘旅客要求退票,按非自愿退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航班超售

(一) 按照国际航空运输行业通行的做法,华夏航空根据市场信息以及收益管理系统数据分析,为满足更多旅客成行需求并将航班座位虚耗降到最低,华夏航空可能会在某些航班上进行适当的超售。

(二) 承运人应以适当方式告知旅客超售的含义及超售时旅客享有的权利。

(三) 当出现超售时,承运人应首先寻找自愿放弃座位的旅客。如没有足够的旅客自愿放弃座位时,承运人可以根据自己制定的优先登机规则拒绝部分旅客登机。

(四) 对于因航班超售未能如期成行的旅客,公司将尽力为其安排到后续最早航班上以使旅客成行,或免费办理退票,并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司相关标准给予一定补偿。

第十二章 代码共享

第四十一条     华夏航空或其销售代理企业在旅客购票时,应告知旅客代码共享航班的实际承运人。

第四十二条     销售承运人根据与实际承运人的代码共享合同内容办理旅客客票签转、变更、退票及乘机手续等工作。

第十三章 行李运输

第四十三条     一般规定

(一) 华夏航空承运的行李,仅限于符合本条件第三条(三十四)项定义范围内的物品。

(二) 华夏航空承运的行李,按照运输责任分为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包括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

(三) 华夏航空有权拒绝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运的物品,运输危险物品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同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优先运输邮件。

第四十四条     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不得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也不得作为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入客舱运输:

(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承运人的规定,属于危及航空器或航空器上人员、财产安全的危险品:

1、爆炸品;

2、气体;

3、易燃液体;

4、易燃固体、自燃物质和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

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6、毒性物质和传染性物质;

7、放射性物质;

8、腐蚀性物质;

9、磁性物质;

10、具有麻醉、令人不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物质;

11、容易污损飞机的物品;

12、承运人规定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其他危险物品。

(二) 枪支、弹药及其他类型具有攻击性的武器,含各种类型仿真玩具枪、枪型打火机及其他各种类型带有攻击性的武器,但体育运动用器械除外。

(三) 军械、警械及其仿制品。

(四) 管制刀具。

(五) 活体动物,但本条件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小动物及导盲犬和助听犬除外。

(六) 国家规定的其它禁运物品。

 第四十五条     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

重要文件和资料、证券、货币、汇票、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银制品、贵重物品、古玩字画、易碎和易损坏物品、易腐物品、样品、旅行证件以及其它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 而应作为自理行李或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带入客舱运输。

 第四十六条     限制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承运人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承运人同意,方可接受运输:

(一) 精密仪器、电器等类物品,应作为货物托运,如按托运行李运输,必须有妥善,且此类物品的重量不得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按逾重行李费收取运费。

(二) 体育运动用器械,包括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弹药。

(三) 外交信袋,机要文件。

(四) 旅客旅行途中使用的折叠轮椅或电动轮椅。

(五) 儿童限制装置。

(六) 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例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以及钢锉、铁锥、斧子、短棍、锤子等,应放入托运行李内运输。

(七) 干冰、含有酒精的饮料、旅客旅行途中所需的烟具、药品、化妆品等。

第四十七条      经华夏航空同意作为行李运输的 ,应遵守华夏航空的规范进行包装,按照托运行李办理,并只能装在货舱内进行运输。

第四十八条      托运行李

(一) 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符合下列条件,否则,华夏航空可以拒绝收运:

1.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2.两件以上的包装件,不能捆为一件;

3.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4.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5.行李上应写明旅客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二) 托运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过50公斤,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上述重量、体积限制的行李,需事先征得华夏航空的同意才能托运。

第四十九条     非托运行李

非托运行李:每位成人旅客可携带的非托运行李每件不超过7.5公斤。持公务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持经济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一件。每件非托运行李的体积均不得超过20×30×40厘米。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应作为托运行李办理托运。持儿童票的旅客随身行李额等同于对应舱位等级的成人票旅客,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随身行李额。

第五十条   免费行李额

(一) 每位旅客的免费托运行李额:

 1. 持公务舱(C/A)票价的旅客,免费托运行李额为30KG;

 2. 持超级经济舱(B/I)及经济舱(Y/D/T)票价的旅客,免费托运行李额为20KG;

 3. 持经济舱(H/M/G/S/L/Q)票价的旅客,免费托运行李额为10KG;

 4. 持经济舱(E/V/P/K/O)票价的旅客,无免费托运行李额;

 5. 持儿童票的旅客,若按照对应服务等级C、Y舱公布普通票价50%的价格销售,且运价基础为CCH50、YCH50的,行李规则按照C、Y舱规则办理。除此之外,则按照其对应的舱位规则办理;

 6. 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仅可免费托运一部可折叠式婴儿车;

 7. 持上述票价以外的其他经济舱特价、产品舱、团队舱客票的旅客,其免费托运行李额以华夏航空公布的服务产品规定为准,具体规定及额度可查阅华夏航空官网;

 8. 如华夏航空其他服务产品有明确规定,则以华夏航空现行服务产品规定为准。

(二) 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两个以上旅客,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其免费行李额可以按照各自的客票价等级所适用的免费行李额标准合并计算。

(三) 属于国际运输的国内段,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适用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计算。

第五十一条     行李规定

旅客必须凭有效客票托运行李。华夏航空应在客票上注明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的件数和重量。

(一)   华夏航空只在航班离站当日办理登机手续时收运行李;如团体旅客的行李过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提前托运时,可预先约定时间、地点收运。

(二)   华夏航空对旅客托运的每件行李应栓挂行李牌,并将其中的识别联交给旅客;华夏航空同意的自理行李应栓挂自理行李牌,交由旅客带入客舱自行照管。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必须合并计重。

(三)   对于栓挂免除责任行李牌的行李,应免除华夏航空应承担的相应部分的运输责任。

(四)   不属于行李的物品应按货物托运,不作为行李托运。特殊情况下经华夏航空同意运输的此类物品不享受免费行李额。

第五十二条      逾重行李

(一) 旅客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的合并重量,超过该旅客适用的免费行李额时,超过部分应按规定支付逾重行李费。

(二) 旅客的逾重行李在其所乘飞机载量允许的情况下,应予旅客同机到达。

(三) 逾重行李费以每公斤按逾重行李票填开当日适用的成人经济舱票价的1.5%计算,收费金额以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如华夏航空其他服务产品有明确规定,则以华夏航空现行服务产品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华夏航空为了运输安全,可以会同旅客对其行李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如果旅客拒绝接受检查,华夏航空对该行李有权拒绝运输。

第五十四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应与旅客同机运送,特殊情况下不能同机运送时,华夏航空应向旅客说明,并优先安排在后续的航班上运送。

第五十五条     行李声明价值

(一) 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100元时,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

(二) 华夏航空按旅客声明的价值中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限额部分的价值的5‰ 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收取金额以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三) 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如华夏航空对声明价值有异议而旅客又拒绝接受检查时,华夏航空有权拒绝收运。

第五十六条     小动物、导盲犬和助听犬运输

小动物是指家庭饲养的猫、狗或其它小动物。小动物运输,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华夏航空不以托运行李、手提行李等客运方式运输活体小动物。如果旅客需要运输小动物,必须在定座或购票时提出,经华夏航空同意后方可办理货物托运手续。小动物必须装在货舱内运输。

(二) 旅客需要提供动物检疫证明等资料,并在乘机的当日,按华夏航空指定的时间,一般在航班离站时间3小时前自行将小动物送到机场办理货物托运手续。

(三) 装运小动物的容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能防止小动物破坏、逃逸和伸出容器以外损伤旅客、行李或货物;

2.保证空气流通,不致使小动物窒息;

3.能防止粪便渗溢,以免污染飞机、机上设备及其他物品。

(一)    华夏航空不承运蛇类、禽苗类等有不良气味的活体动物。其他活体动物运输必须经华夏航空货运部同意后方可收运。

(二)    华夏航空不承运孕期在始发前48小时内分娩的动物,除非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证明,说明该动物在运输途中不会有分娩的可能性。但对此类动物运输不承担安全运输的责任。

(三)    小动物运输不能办理声明价值。

(四)    旅客应对所托运的小动物承担全部责任,在运输中除华夏航空原因外出现的小动物患病、受伤或死亡,华夏航空不承担责任。

(五)    导盲犬或者助听犬,是指经过专门训练能够为盲人导盲或者为聋人助听的狗。盲人或者聋人旅客携带导盲犬或者助听犬乘机,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符合华夏航空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导盲犬、助听犬可以由盲人或聋人旅客本人带入客舱运输;

2. 带进客舱的导盲犬或者助听犬,必须在上航空器前为其戴上口套和系上牵引绳索,并不得占用座位和让其任意跑动;

3. 导盲犬、助听犬连同其容器和食物可以免费运输而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4. 装在货舱内运输的导盲犬、助听犬,按照货物运输规定,其容器按照小动物容器的要求配备;

5. 收运导盲犬或者助听犬的其他运输条件,按照小动物的运输规定(二)(六)(七)办理;

6. 在中途不降停的长距离飞行航班上或者在某种型号的航空器上,不适宜运输导盲犬或者助听犬的,华夏航空可以不接受运输。

第五十七条     外交信袋

(一)    外交信袋应当由外交信使随身携带,自行照管。根据外交信使的要求,华夏航空也可以将外交信袋按照托运行李办理,但华夏航空只承担一般托运行李的责任。

(二)    外交信袋和行李,可以合并计重或计件,超过免费行李额部分,按照逾重行李的规定办理。

(三)    外交信袋运输需要占用座位时,必须在定座时提出,并经华夏航空的同意。

(四)    外交信袋占用每一个座位的重量限额不超过75公斤,每件体积和重量的限制与行李相同。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没有免费行李额,运费按下列两种办法计算,取其高者:

1.根据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实际重量,按照逾重行李费率计算运费;

2.根据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占用的座位数,按照运输起讫地点之间,与该外交信使所持的客票票价级别相同的票价计算运费。

第五十八条     违章行李

旅客的托运行李、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中,凡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等,其整件行李成为违章行李。华夏航空对违章行李的处理:

(一)    在始发地点发现违章行李,华夏航空有权拒绝收运;如已承运,有权取消运输,或将违章夹带物品取出后运输,已收取的逾重行李费不退。

(二)    在经停地点发现违章行李,立即停运,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三)    对违章行李中夹带的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      由于华夏航空的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其他航班,行李运输随旅客作相应的变更,已收逾重行李费多退少不补;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第六十条    行李的退运

(一) 旅客在事发地点要求退运行李,必须在行李装机前提出。如旅客退票,已托运的行李也必须同时退运。以上退运,均应退还已收逾重行李费。

(二) 旅客在经停地点要求退运行李,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三) 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要求退运时,在始发地点退还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在经停地点不退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

第六十一条     行李的交付

(一) 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立即在机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

(二) 如旅客未立即领取行李,华夏航空从行李到达的次日起向旅客收取行李保管费。对于旅客行李中的易腐物品,华夏航空有权在行李达到24小时后予以处理。

(三) 华夏航空凭行李牌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不承担责任。

(四) 旅客行李延误达到后,华夏航空应立即通知旅客领取,也可直接送达旅客。

(五) 旅客在领取行李时,如果没有提出异议,即为托运行李已经完好交付。

(六) 旅客遗失行李牌的识别联,应立即向华夏航空挂失。旅客如要求领取行李,应先向华夏航空提供足够的证明,并在领取行李时出具收据。如在声明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华夏航空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二条     无法交付的行李

无法交付的行李,自行李到达的次日起,超过90天仍无人领取,华夏航空可按照无法交付行李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     行李的不正常运输

(一) 行李运输发生延误、丢失或损坏,该航班经停地点或目的地点的华夏航空或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会同旅客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将调查结果答复旅客和有关单位。如发生行李赔偿,在航班经停地点或目的地点均可办理。

(二) 因华夏航空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且旅客永久或长期居住地不在目的地航站,由此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应给予旅客临时生活补偿费人民币100元。

第十四章 旅客服务

第一节 一般服务

第六十四条      华夏航空以保证飞行安全、航班正常和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以文明礼貌、热情周到的服务态度,认真做好空中和地面旅客运输的各项服务工作。

第六十五条      华夏航空从事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的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未取得上岗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航空运输旅客服务工作。

第六十六条      华夏航空不负责为旅客提供机场区域内、在同一城市的机场与机场的之间或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对此项地面运输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或疏忽,或销售代理人为旅客取得该项地面服务给予的任何帮助,华夏航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十七条      在联程航班衔接地点的地面膳宿费用,应由旅客自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旅客发生急病、分娩、遇险时,华夏航空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力救助。空中飞行过程中,华夏航空根据飞行时间按规定免费向旅客提供饮料或餐食,但华夏航空不提供超过规定品种和数量的餐食服务。在和旅客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华夏航空可向旅客提供特殊额外的有偿服务。

第二节 不正常航班的服务

第六十九条      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点延误或取消,华夏航空免费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

第七十条    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华夏航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点延误或取消,华夏航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第七十一条      航班在经停地点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华夏航空均负责向旅客提供膳宿服务。

第七十二条      华夏航空航班备降时,无论何种原因,华夏航空均负责向旅客提供膳宿服务。

第七十三条      航班延误或取消时,华夏航空应迅速及时将航班延误或取消等信息通知旅客,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七十四条      华夏航空和其他各保障部门应相互配合,各司其职,认真负责,共同保障航班正常,避免不必要的航班延误。

第七十五条      航班延误或取消时,华夏航空应根据旅客要求,按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认真做好后续航班安排或退票工作。

第七十六条      航班延误或取消,华夏航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做好解释工作,并迅速及时将航班延误或取消等信息通知旅客。

第十五章 飞机上的行为

第七十七条      旅客不得在飞机上饮用自带的含酒精饮料。

第七十八条      华夏航空所有航班均已禁烟,机上所有区域均不允许吸烟。

第七十九条      未经华夏航空许可,旅客不得在飞机上开启和使用与飞机正常飞行无关的主动发射无线电信号的便携式电子设备,这些设备包括:对讲机、遥控玩具和其他带遥控装置的电子设备、发射机(业余台、城市波段、传真机、电话机)、电视机、调幅/调频无线电、双向BP机等其他局方或公司认定干扰飞机安全运行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装置。允许使用下列设备:便携式录音机、助听器、心脏起博器和其它体内医疗设备、电子表、电动剃须刀、可接受的个人使用的维持生命装置、公司所安装的设备(如:电话/视听设备等)等公司认定不会干扰飞机航行和通讯系统的其他便携式电子设备。

第八十条    如果旅客在飞机上的行为危及到飞机或飞机上任何人或财产的安全,或妨碍机组成员履行职责,或不遵守机组的指示,或有其他旅客有理由反对的行为,承运人可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以阻止该行为的继续,包括对该旅客实施管束。

第十六章 行政手续

第八十一条      旅客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政府规定、命令、要求和旅行条件的各项规定,并应服从政府或机场管理和华夏航空的任何安全检查。

第八十二条      旅客应出示国家的法律、政府规定、命令、要求或旅行条件所要求的有效证件。华夏航空对未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命令、或旅行条件或其证件不符合要求的旅客,拒绝予以承运。

第八十三条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检查旅客的托运行李或手提行李时,旅客应当到场。对旅客未到场接受检查而发生的任何损失,华夏航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章 损失责任及赔偿限额

第八十四条      损失责任

(一) 承运人对其履行的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承担责任,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 旅客未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三) 承运人的责任,不超过经证明直接损失的数额。承运人对间接的或随之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承运人也不对精神损害承担责任。

第八十五条      旅客人身伤亡

(一) 因发生在飞机上或者在旅客上下飞机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由于其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在运输中造成或加重其本人人身伤亡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二) 除了属于有意或明知可能产生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或促成的损害外,对于每一旅客的死亡、损伤或其它身体伤害,华夏航空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所承担的赔偿责任限额按我国政府批准公布后的有效政策执行。

第八十六条     行李损失

(一)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承担责任。对于随身携带物品,承运人对因其过错或者其雇员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二) 旅客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三) 完全由于旅客责任,其行李造成或引起本人伤害或财产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由于旅客行李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他人物品或承运人财产造成损失,旅客应当赔偿所有的损失和由此支付的一切费用。

(四) 旅客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按照行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承运人对托运行李损失的赔偿金额每千克不超过人民币100元;承运人对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金额为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如行李的价值低于上述限额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五) 旅客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承运人按声明的价值赔偿。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六) 旅客的托运行李或行李中任何物件毁灭、损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受损行李或物件的重量;如果无法确定受损行李或物件重量,每一旅客的受损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来计算。

(七) 对于旅客在托运行李内夹带的本条件第四十五条所列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承运人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八) 行李赔偿时,已收取的该行李的逾重行李费退还,已收取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九) 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行李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

(十) 在联程运输中,华夏航空仅对发生在其实际承运的航段上的行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    已赔偿的丢失行李找到后,承运人将尽快通知旅客。旅客可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还全部赔款,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发现旅客有明显的欺诈行为,承运人有权追回全部赔款。

第八十七条     延误

(一) 旅客、行李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承担责任。

(二) 对于由承运人无法控制或者避免的因素造成航班延误所带来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原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机场安检、机场没有或未能提供正常服务、旅客自身行为、承运人为遵守法律法规、政府规定和命令采取的行为及其他无法控制或避免的因素。

(三) 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四) 由于后续航班具有对前面航班延误的继承性,前面航班的延误原因视同后段航班的延误原因。

(五) 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要求时,经证明死亡或者受伤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六) 承运人的责任的任何免除或限制适用于承运人的代理人、雇员和代表以及将飞机提供给承运人适用的任何人及其代理人、雇员和代表。承运人和上述代理人、雇员、代表以及任何人可以支付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第八十八条     航班不正常补偿

(一)   华夏航空对旅客的不正常航班服务主要以对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内容为准。

(二)   因工程机务、航班计划、运输服务、空勤人员等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长时间延误(4 小时含以上),公司内部处置原则如下:

1. 延误时间在4(含)-8小时,免费为旅客办理改签近期我公司航班、有签转协议的其他公司航班或客票全退,且免费安排食宿,额外补偿旅客每人100元;

2. 延误8(含)小时以上,免费为旅客办理改签近期我公司航班、有签转协议的其他公司航班或客票全退,且免费安排食宿,额外补偿旅客每人200元;

3.  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以现金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支付。

(三)服务标准

按照本条件第十四章旅客服务章节中第二节不正常航班的服务内容执行。(四)华夏航空内部的公务、职工/家属优惠免票以及宾客免票不享受经济补偿。

第八十九条     其他规定

(一) 旅客的行李发生损失的,应在发现损失后向承运人或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提出异议。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至迟应当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7日内提出;托运行李发生延误的,至迟应自托运行李交付旅客处置之日起21日内提出;旅客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不得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诉讼。

(二) 航空运输的诉讼时限期间为2年,自飞机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此期限未提起诉讼即丧失对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条件适用于旅行日期为2020年11月14日(含)起的客票,在此旅行日期之前的客票适用于原《华夏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自2020年11月14日(含)起,原《华夏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废止,均采用此版《华夏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华夏航空原有关旅客,行李运输规定的条款中如有与本规定不同之处,以本规定内容为准。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由华夏航空负责制定和修改,并负责解释。华夏航空有权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的程序,不经通知修改本条件。但是,这种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经开始的运输。华夏航空的工作人员、销售代理企业或雇员都无权更改或违反华夏航空适用的运输条件、运输规定、票价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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