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太湖度假区(太湖新城)政务公开制度(2023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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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太湖度假区(太湖新城)政务公开制度(2023年修订版)

2024-07-10 12:1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提升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区委、区政府的部署要求,结合东太湖度假区政务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工作部署,以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推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方便群众办事为重点,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公正便民、依法行政、勤政廉政为根本要求,提高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为东太湖度假区(太湖新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第二条  本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等文件为指导,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第三条  东太湖度假区管理办(太湖新城管委会)政务公开职责:

(一)具体承办本单位的政务公开事宜;

(二)对外发布应当对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负责认定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和文件的公开属性,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和校对;

(五)协助做好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网的内容保障工作,维护本行政机关开设的政务新媒体;

(六)建立并维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向本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提供便利,并配合其他部门做好申请答复工作;

(七)其他与政务公开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  政府信息要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坚持改革创新,注重精细化、可操作性,务求公开实效,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组织保障与机构运行

第五条 东太湖度假区管理办(太湖新城管委会)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办公室是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度假区的政务公开工作。各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科(办)是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机构)。

第六条 东太湖度假区管理办(太湖新城管委会)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政务公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责任单位要明确政务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并纳入领导分工,形成逐级落实责任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 政务公开单位应理顺工作机制,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工作机构,加强横向纵向沟通协调,统一公开内容和标准,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基层单位的监督。

三、主动公开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根据“谁主办谁负责、谁报送谁负责”原则,建立起符合工作实际的政府信息制发和文件公开制度及流程,明确起草、校对、审核、复核、签发、报送等各环节的主体和责任,应做到“分类审核、逐级审核”“先审后报、先审后发”,避免出现严重表述错误、泄露国家秘密、因发布内容不当引发负面舆情等问题。

第十一条  东太湖度假区(太湖新城)主要通过区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其中吴江区政府门户网站“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wujiang.gov.cn)为政务公开的第一发布平台。

第十二条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网”是本行政机关唯一的政府门户网站,“美丽苏州湾”为东太湖度假区(太湖新城)官方新媒体账号,开设、变更、关停或注销政务新媒体应严格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明确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登录口令保管责任人,设置强口令,确保登录口令安全。发生口令丢失的要第一时间报告和找回,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可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四、依申请公开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当面申请、邮寄申请、政府网站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应当包含《条例》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要素。

第十六条 本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提交申请的,以系统提示的申请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挂号信、快递等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行政机关将根据《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申请人作出补正。给予申请人的合理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本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补正后仍然无法明确申请内容的,应通过与申请人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等方式明确其所需获取的政府信息,此后仍达不到补正效果的,可依据客观事实作出无法提供决定。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的公开责任主体按《条例》第十条规定执行。单位职权发生变更的,由承接相关职权的单位承担相应政府信息的公开责任。申请人向职权划出单位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出单位可在征求职权划入单位意见后作出相应处理,也可告知申请人向职权划入单位另行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东太湖度假区管理办(太湖新城管委会)作为法定责任主体,如吴江区人民政府有相应内容涉及本行政机关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单后,应及时提供情况说明和拟答复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经分管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后反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分情形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并严格按照相应规范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通过苏州市依申请公开信息化办理系统进行登记、办理。制作的答复书应当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内容、处理决定、法律依据、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属于国家公文,申请人获取途径是邮递的,应当通过邮政部门送达。

第二十三条  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二十四条  本行政机关为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提供必要的便民服务:

(一)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公民提供必要的帮助;

(二)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相关信息已获取并可以公开的,可以便民提供给申请人;

(三)申请内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但相关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可以便民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申请内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也无法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单位的,可以便民告知申请人可能掌握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联系方式。

五、政务新媒体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党政办公室为微信公众号管理部门,负责公众号运营工作的统筹管理,指导各单位做好信息发布相关工作落实。

第二十六条  微信公众号管理按照“谁申请,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运营方对信息排版、信息发布的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的范围包括:公告、通知;重要工作及活动宣传;政策文件及解读;结合工作需要,需发布或转载的其他信息;由各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发布的信息。发布、转载的信息必须严格履行审核程序,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涉密信息不得发布。

第二十八条  拟稿人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及整理,并形成初稿,对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拟稿人将初稿信息送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党政办公室宣传科,党政办公室宣传科对信息选材、信息合适性进行审核后提交运营方进行文字编辑、排版工作。

第二十九条  发布的信息需注明拟稿、责编、校对、审核及签发人,转载的信息需注明信息来源,信息来源必须为官方渠道。

六、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条  本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按照规定格式编制并公布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工作人员全面参与本单位的重点工作、重要会议,熟悉各项业务,不断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纵深发展。

第三十三条  应定期组织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各单位政务公开意识和工作水平。

七、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东太湖度假区(太湖新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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