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物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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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物业(二)

2023-12-13 19: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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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业主家中财物被盗,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致使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业主与物业公司达成有关财物的保管协议,并支付了看管费用,业主理应要求物业公司进行赔偿。如果没有保管协议,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的,物业公司没有赔偿责任;因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如监控失效、秩序维护人员配备不足等,导致业主财物损失的,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2.邻居占用了公共楼道怎么办?

公共楼道属于共用部位,邻居占用了公共楼道就是侵犯了相邻业主的权益,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要求其停止占用;造成共用部位损坏的,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53.能否在房屋楼顶架设广告牌?

一幢楼内有多个产权人的,如无特殊约定,楼顶是共用部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需在小区楼顶上架设广告牌,应征得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后,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54.什么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55.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哪些?

《潍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单元门及楼宇对讲、绿地、道路、围墙、大门、监控(门禁)设施、路灯、沟渠、共用排污(水)管道、落水管、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及充电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56.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是多少?

根据《潍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我市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标准层六层(含六层)以下的无电梯多层住宅70元/平方米,标准层七层(含七层)以上的高层、有电梯的多层住宅和非住宅建筑90元/平方米。

5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什么时候交纳?

根据《潍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一次性足额交纳首期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按有关规定交纳维修资金,并督促业主交存。

建设单位不得代收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直接交存到专户。未按照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交付房屋。

58.房屋出了问题,该由谁维修?

对于房屋维修问题,有多种情况,业主应事先分析属何种情况,再采取不同措施进行维修。房屋保修期内,无论是共有部分还是业主专有部分存在问题,均由开发商履行保修责任。房屋保修期届满后,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业主共同承担,可从维修资金中列支,而业主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由业主自行负责。

59.没有维修资金的老旧小区共有部分出现问题,如屋顶漏水应由谁负责?

应当由相关业主共同分担维修费用。如仅涉及本单元业主共有部分的由本单元全体业主分摊;涉及整栋楼共有部分的由本楼栋所有业主分摊;涉及本小区共有部分的由小区全体业主分摊。如果个别业主不承担相应维修费用,可通过街道、社区或物业公司调解,调解不成的可通过司法程序依法解决。

60.维修资金的使用有哪几种方式?分别适用什么情形?

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计划使用、一般使用和应急使用。计划使用主要适用于可以提前预见的,以延长物业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通常一次集中表决一个或多个维修项目,可以一次表决不超过连续两年的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一般使用主要适用于涉及全体或者部分业主的,临时发生并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非紧急性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通常一次表决一个维修项目。

应急使用适用于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采取紧急程序时事前不用表决、事后公示。

61.业主装饰装修房屋,需要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吗?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装修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管理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

6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禁止行为有哪些?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63.应如何处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垃圾?物业是否有权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

根据《潍坊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存放,并承担清运费用,清运方式及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64.在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物业企业应该履行哪些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装饰装修登记、告知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日常管理和巡查等工作。对装饰装修人或装饰装修施工人员未履行管理规定, 强行装修的, 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制止, 无法制止的, 应当立即向属地街道、社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告。

65.在楼顶放置悬挂物、搁置物等坠落事故中,物业企业承担哪些责任?

《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66.在空中抛物事故中,物业企业承担哪些责任?

《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67.在小区道路上堆放、倾倒物品造成他人伤害的案件中,物业企业承担哪些责任?

《民法典》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68.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及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案件中,物业企业承担哪些责任?

《民法典》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9.业主能否随意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网或搭建阳光棚?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的,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保持物业的整洁、美观。

封闭阳台、安装防护栏或搭建阳光棚等行为看似是业主自家的事,但是会影响小区的环境和整体外观。一个环境整洁优美的小区不仅使居住其中的业主感到舒适,而且能起到提升物业品质、使其保值增值的作用。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业主封闭阳台、安装防护栏或搭建阳光棚时,都应遵守《管理规约》和小区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70.业主私自将住宅改为超市、理发店、快递站等经营性用房,是否合法?是否应该追究物业服务企业责任?

《民法典》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律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根据以上规定,业主私自将住宅改为超市、理发店、快递站等经营性用房的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而物业企业并非“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所以不能追究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

但是,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将小区的物业服务用房或公共区域出租,用于经营性用房,所得的出租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71.业主委员会由谁来监督指导?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72.业主委员会有权直接更换物业公司吗?

业主委员会无权直接更换物业公司。《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选聘、解聘物业公司是业主大会的权力,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而业主委员会仅仅依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合同。

73.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有哪些?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候补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津贴或者补助的标准,对业主委员会实施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十)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74.分期开发的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先期开发部分先行成立业主大会的,后期开发部分可以另行成立业主大会吗?

不可以。一个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划分为一个物业服务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75.业主委员会成立不了怎么办?

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两次仍不能成立;

(三)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出现任期届满、集体辞职等情形,需要重新选举,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两次仍不能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

76.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成立,作为临时机构,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并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77.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从哪来?业主委员会成员是否允许取得工资报酬?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执行成员、成员的报酬,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与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78.为共同维护小区和谐稳定,住宅小区内不得有哪些行为?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约定,按照规划用途合理、安全使用物业。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客厅、厨房、卧室、书房的上方,下挖建筑物内底层地面,擅自改变门窗位置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

(二)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

(四)违反国家规定,制造、储存、使用、处置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燃烧、助燃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物质;

(五)擅自拆改供水、排水、再生水、供燃气、供暖等管线;

(六)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七)任意弃置垃圾;

(八)制造超标噪音,制造震动、异响等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九)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十)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和平时使用功能,拆除、损坏人防工程设施设备等违反人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一)擅自通过设置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和乱堆乱放杂物等方式,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共用部位,或者损坏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

(十二)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

(十三)携犬出户不系犬绳、不随时清除宠物粪便等不文明行为;

(十四)违反规定出租房屋;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79.业主自行安装太阳能、空调外机等设施有何规定?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干涉?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的,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保持物业的整洁、美观。业主利用屋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的,不得破坏屋面,影响房屋安全,物业顶层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业主在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物业公司有权予以劝阻和制止。

80.业主装饰装修房屋,是否需要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为什么?

需要。我国住宅房屋多数属于集合式楼房。在住宅小区中,住宅单体间存在共用部位,如主体结构承重部位;单幢楼或小区内有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水、暖、照明、消防等设施设备。不当的装饰装修会导致结构安全和装修人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会影响到整幢楼、整个小区的正常生活秩序。如装修噪音影响相邻业主生活和休息、破坏房屋承重结构会对其他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等。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对房屋装饰装修行为进行规范,因此,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也应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81.购买了车位,但未停车,停车服务费是否可以减免?

《潍坊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车位未停放机动车一个月以上,应由车位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与车位使用人双方共同确认后,免收停车服务费。

82.建设单位对住宅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当事人未有约定,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尚未出售、附赠的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时,将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用于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车位、车库的数量予以明确并公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83.个别业主车辆占用消防通道,物业公司劝阻又不听,怎么办?

物业服务人发现有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向公安、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并协助处理。

84

我有两辆车,但只购买了一个车位,平时只有一辆停小区,但不能固定车辆,可否都输入车号管理系统,方便出行?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鼓励物业服务人利用智能化停车管理系统,实现对同一车位的多车管理,方便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临时停车需要。

根据以上规定,在智能化停车管理系统满足使用要求的情况下,我们提倡物业公司主动为业主提供便利条件,充分利用资源。

85.物业管理中所称的“业主”,包含哪些范围?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此外,业主还包括:

(一)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是基于买卖、赠与、征收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三)因继承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个人;

(四)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86.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哪些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87.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哪些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配合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

(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六)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

(七)履行物业安全使用责任;

(八)按照有关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88.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哪个部门负责组织?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已交付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已交付的业主人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向首位业主交付满两年且已交付的业主人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六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89.业主委员会的人数有要什么要求?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人数由五人以上十一人以下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根据本物业服务区域的户数和面积等实际情况确定。

90.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有哪些?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授权开展活动,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年度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代表业主和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四)拟订需要提交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方案;

(五)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以及组织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建、再次筹集;

(六)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八)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

(九)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业主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维修资金使用、经费开支等信息,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一)配合、支持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十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91.维修资金的一般使用程序是什么?

维修资金的一般使用程序,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接到业主报修或者发现问题后,联合进行现场核实,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表决同意后,报物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组织实施。

物业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现场勘察,出具是否符合申请维修资金条件的书面意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应当跟踪指导维修组织单位尽快完成方案编制、招标、业主表决等后续手续。报批材料齐全的,物业主管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或备案

92.哪些情况下可以启动应急维修程序?

根据《潍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应急维修程序:

(一)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

(二)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需立即维修的;

(三)消防设施存在严重故障需立即维修的;

(四)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严重脱落松动;

(五)玻璃幕墙炸裂;

(六)排水(排污)公共管道严重堵塞或爆裂;

(七)地下车库雨水倒灌;

(八)道路路面塌陷,严重影响人员车辆通行;

(九)智慧车辆管理、监控系统等信息系统发生严重故障需立即维修的;

(十)其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93.应急维修程序一般来说几天完成?

根据《潍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受理应急使用项目,应当在接到报修的当日完成维修现场勘查,一般维修2个工作日内修复,工程复杂或者更换特殊设施配件的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修复,涉及工程技术原因或施工合理周期较长的,应当采取临时补救措施,并在小区内明显位置或需维修的项目附近公告完成维修的时间。

94.我只签了一次字,为什么查询到自己的维修资金账户有3次资金拨付记录?

根据《潍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维修资金计划使用和一般使用原则上开工7日内拨付总工程款的30%,竣工验收后15日内再拨付总工程款的67%,余额部分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超出工程质量保修期后30天内拨付。因此,虽然只进行了一次维修,但维修费用分为三次拨付。

95.小区维修资金余额不足了怎么办?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纳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续交方案和续交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续交。

96.我的房子卖了,已交的维修资金是否可以取出?

房屋转让时,出让人应当告知买受人维修资金交存及使用情况;办理转移登记后,该房屋账户中结余的维修资金余额随房屋所有权自动转移;房屋灭失的,业主交纳的维修资金结余部分按照产权关系返还相应业主。

97.家里的窗户坏了,是否可以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业主家中的门窗、户内可视对讲、管道、阀门等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不能使用维修资金,应由业主自行维修。

98.近期小区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维修小区道路,在没有我签字同意的情况下,从我的维修资金账户中划转了资金,此做法合法吗?

在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中,“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此案例中,若该小区申请维修资金的做法已经符合规定人数的业主参与并同意,即使该业主并没有参与表决、签字,也是符合规定的。

99.哪些维修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依据《潍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庭院等部位的维修费用;

(四)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鉴定、修复费用;

(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依法应当由物业服务人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100.水、电、气、暖等专营设施设备是否可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潍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由建设单位建设、保修期满后未移交给相关专业经营单位的,其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经利害关系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专业经营单位已经直接收费并管理到最终用户的,无论是否已办理移交手续,不得使用维修资金维修和更新、改造专业经营单位的公共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所发生的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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