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国家是废除了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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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国家是废除了死刑的?

2024-05-02 02:2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彻底废除死刑的国家(96 个)比保留死刑的更多,根据刑法学者刘仁文教授统计,现在世界上有 70%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已在法律上或者是在事实上废除了死刑。

  所以回答哪些国家保留并执行死刑更容易。根据 Amnesty International 的统计,2011 年有 21 个国家(地区)实际执行了死刑:中国、伊朗、沙特、伊拉克、美国、也门、朝鲜、索马里、苏丹、孟加拉、越南、南苏丹、台湾、新加坡、巴勒斯坦、阿富汗、白俄罗斯、埃及、阿联酋、马来西亚、叙利亚。

  更直观的请见下图,其中蓝色区域为彻底废除死刑的国家。其他三种颜色为仍保留死刑,但执行的程度不同。

 

  (上图来自维基百科)

  美国有 17 个州已经废除了死刑,还有 33 个州保留死刑。无死刑州包括:阿拉斯加、夏威夷、爱荷华、缅因、马萨诸塞、密歇根、明尼苏达、北达科他、新泽西、新墨西哥、威斯康星、哥伦比亚特区、纽约、罗得岛、 佛蒙特、 西弗吉尼亚、伊利诺伊、康涅狄格。

  学术界对于财产犯罪应当废除死刑实际上早有共识,但对于严重、残忍的暴力犯罪是否应当废除死刑有激烈的争论。而在国外,废死除了人权因素外,还会受到宗教因素(比如天主教和佛教)的影响。比较不符合通常认知的是,由于复杂的执行程序,美国的一些州是因为执行死刑的成本太高而希望废除死刑的,比如在加州为了执行一宗死刑,平均需要花费 3 亿美元!

  最高法院法官何帆博士曾写过一篇叫“我们该如何讨论死刑”的文章,大致总结了双方的观点:

  “废死派”通常分为三大阵营:

  第一阵营赞成无条件地废除全部死刑,但必须延长重刑犯的实际关押年限,即“不杀长关”。我国大陆、台湾地区近年先后修改刑法典,提高特定犯罪的减刑、假释门槛,实际上采取的就是“少杀长关”策略,以避免“死刑太重,生刑太轻”;

  第二阵营要求废除所有非暴力类犯罪的死刑,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不过,在大陆,最难令公众接受的,恐怕就是“贪官免死”的后果;

  第三阵营并不支持废除全部死刑,但认为现行刑事司法机制不够完备,不能最大限度上防止错杀,希望在完善防错机制前,暂停执行死刑。这种做法,国外已有先例。1972 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弗曼诉佐治亚州”(Furman v. Georgia)一案时,发现死刑案件裁判过程中存在过多滥用程序、种族偏见的情形,随即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暂停执行死刑。到 1976 年,由于各州纷纷修改了死刑程序,规范了法官、陪审团在死刑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最高法院才在“格雷诉佐治亚州”(Gregg v. Georgia)一案中批准恢复执行死刑。

  支持死刑者,大致也有三大阵营:

  第一阵营是严格的“尊重立法派”。那就是,刑法既然已经设置死刑,就应严格执行,轮不到法院以判决方式,变相废除某些犯罪的死刑;

  第二阵营认为死刑“宜慎不宜废”,可以备而不用,但绝不能立法废除。万一发生“国人皆曰可杀”的犯罪,才适用死刑。在台湾,从 2006 年 1 月开始,全岛四年内没有执行过一起死刑,就是两任法务部长――施茂林和王清峰拒绝签署执行令的后果。但是,到 2010 年 3 月,受支持死刑的民意压力所迫,王清峰宣布辞职。续任曾勇夫履任 10 天后,就迅速签署了四名死刑犯的执行令。

  第三个阵营是旗帜鲜明地死刑支持者。

  支持废死者的理由一般是:政府没有权力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死刑并不能有效遏制犯罪;一旦错杀,冤死的生命无法挽回;判处一个人终身监禁,比一枪毙命更有利于实现惩罚目的。

  赞成死刑者的立场,则完全针锋相对,他们认为:政府有权处死对社会或公众利益构成极度危险者;考虑到中国的文化背景,死刑仍具有相当大的威慑作用;错杀的几率微乎其微,不能为防止这样的小概率事件,阻止多数人正义的实现;凭什么用纳税人的钱长期供养一个被终身监禁的重犯?

  上述争议,有些尚可商榷、争论,有些几乎无法调和。更重要的是,关于死刑在威慑和预防犯罪方面的效果,也几乎无法用数据来量化,论辩双方都可以罗列出许多对己方观点有利的论据。而且,由于总有预料之外的事件挑战人们的心理承受极限,几大阵营的立场也经常发生变化。比如,一旦出现重大冤错案件,“废死论”就会短暂处于上风。而一旦发生特别恶劣的刑事案件,尤其是存在司法不公的可能时,一些长期呼吁废除死刑的人士也可能转变立场,转而支持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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