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彭州市教育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及议事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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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彭州市教育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及议事规则》的通知

2023-08-20 05:0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中共彭州市教育局党组

彭州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彭州市教育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及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单位及机关各科室:

经局党组(局长办公)扩大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彭州市教育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及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彭州市教育局党组        彭州市教育局

         2021年11月7日    

 

 

 

 

 

 

中共彭州市教育局党组

彭州市教育局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及议事规则

 

为规范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方面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上级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关规定,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局领导班子“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及议事规则。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教育。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科学决策。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科学理论指导决策,以战略眼光和发展观点推动决策,确保各项决策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合本部门实际、遵循教育发展规律、符合科学发展要求,防止权力滥用。

(三)坚持民主决策。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决策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防止独断专行,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法决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依法决策,实现决策权于法于规有据,决策行为依法合规实施,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对违法违规决策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主要范围

“三重一大”是指市教育局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适用于市教育局领导班子。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等方面的事项。主要包括贯彻落实以下各方面事项: 

(1)中央、四川省委、成都市委、彭州市委会议及审议通过的文件精神; 

(2)中央、四川省委、成都市委和彭州市委领导重要讲话精神;

(3)中央、四川省委、成都市委和彭州市委组织开展的党内重大活动; 

(4)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人大会议及审议通过的文件精神; 

(5)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政府会议及审议通过的文件精神; 

(6)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出台的全局性政策文件;

(7)国家、四川省、成都市级部门拟定的各项工作要点及专项工作部署; 

(8)其他需贯彻落实的重大事项。 

2. 涉及全局性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中央、四川省委、成都市委、彭州市委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党内制度改革和执行机制改革等内容的事项;

(2)对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级部门制定的各项制度和规定等内容的贯彻事项; 

(3)其他可能影响全局的体制、机制、制度的改革事项。

3. 涉及教育资源配置、社会稳定和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选址、建设等事项; 

(2)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招生政策;

(3)教育系统内的重大案件或事件; 

(4)其他涉及教育资源配置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4. 重要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除。主要包括: 

(1)涉及诸多群体利益的行业制度或政策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除; 

(2)在长期实践中,已被群众认可或关系群众长期利益的制度或规定的修改、变更和废除; 

(3)涉及教育系统各项组织纪律、管理办法或制度规定等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除。 

5. 其他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 上级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等事项。主要包括: 

(1)干部的提名、推荐、考核考察、评价等事项; 

(2)上级安排的考察、核实、调查等事项。 

2. 本级管理干部的任免、奖惩等事项。主要包括: 

(1)局机关中层和教育系统学校领导人员的任免和调整;

(2)教师的招聘、录用、挂职、对口帮扶、轮岗交流、调动等涉及的政策或事项; 

(3)教育系统评先评优、表彰奖惩等事项。

 3. 其他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奖惩等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 重大建设和投资项目安排,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及重大工程变更等事项。主要包括:

(1)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重大建设项目; 

(2)纳入教育局管理,各学校和直属单位申报的新建、改(扩)建、维修等建设项目;

(3)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增添工程量且投资额超合同金额5%以上的建设项目。 

2. 重大国有资产监管、处置、收益方案及重要物资设施设备的采购、处置等项目。主要包括: 

(1)涉及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各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管、处置、收益方案等事项; 

(2)涉及国有资产出租,需按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执行的事项; 

(3)涉及政府物资采购,需按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的事项。

3.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1)涉及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活动、项目洽谈、项目审定、协议起草、协议审核等事项; 

(2)其他涉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重要事项。 

4. 重大活动项目安排。主要包括:活动引进、方案制定、活动实施。

5. 其他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资金使用

1. 职责范围内财政(财务)年度收支预算草案的编制以及重大的预算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1)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对年度预算收支进行编制;

(2)单位预算草案审定; 

(3)年初已纳入预算但未细化,且金额较大,需按财经规定进行会议审定的; 

(4)年初未纳入预算确需新增或变更的项目,且金额较大,需按财经规定进行会议审定的; 

(5)单项财务资金支出金额较大,且按财经规定需要会议审定的。 

2. 数额较大的资金分配和使用。主要包括:

(1)按照财经相关规定需会议审定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2)局机关单笔经费支出20000元(含)以上、下(直)属单位单项同类资金额度50000元(含)的以上的大额资金分配(有政策明确规定标准的大额资金支出除外,如人员工资、各类保险解缴等)。

3.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下(直)属单位较大额度的投资安排。主要包括:

(1)下(直)属单位投资项目研究审定; 

(2)下(直)属单位项目启动后,投资金额有变更的。

4. 其他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四、议事规则

(一)参会人员

1. 会议参加人员为全体局党组班子成员,“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采用局党组(局长办公)扩大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召开局党组(局长办公)扩大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局党组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如涉及重要事项,虽然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但缺席人员较多,一般应改期研究决定。无特殊情况,分管此项工作的党组成员或局级领导必须到会。

2. 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全程参与并监督,如遇特殊情况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无法参会的,可由驻局纪检监察组副组长代会。

3. 机关党委组织员、党委办主要负责人、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科主要负责人、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全程列席会议。

4. 根据工作需要,涉及科室及下(直)属单位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会前准备

1. 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局党组书记事先征求党组班子成员的意见后确定,或经主办科室(单位)提出上会申请,办公室初审,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提出,经办公室汇总后由党组书记审定是否提交会议。会议严格按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和议程进行,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

2. 调查研究。决策事项建议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设计和拟定决策方案,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风险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社会听证、专家咨询等。 

3. 会前通知。局党组(局长办公)扩大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召开。除临时召集外,会议具体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召开前1天通知,会议有关材料原则上应在提交相关会议审议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参会人员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4.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等特殊原因外,不得临时动议“三重一大”事项。 

(三)会中议决

1. 会议主持。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领导班子中提出“三重一大”议题的分管负责人因故未到会的,原则上对该议题暂不进行审议。

2. 集体讨论和表决。会议讨论应坚持一事一议。先由有关科室(单位)或分管领导汇报议题内容,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列席人员根据需要也可以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实行末位表态,应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最后发表个人意见,并归纳大家意见形成结论。 

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对决策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除紧急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票决外,原则上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充分酝酿成熟后再提交决策。领导班子成员对已作出的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说明理由,同时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录。 

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局党组作出决定而又不能及时召集会议的,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党组通报。

3. 邀请列席会议。视议题情况可邀请相关方面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等列席旁听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4. 会议记录。会议必须作正式记录。会议记录必须记录每项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和最后决议及落实决议情况。每召开一次党组(局长办公)扩大会议均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按规定存档。

5. 纪要下发。党组(局长办公)扩大会议纪要应及时印发给局领导班子成员、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机关党委组织员,其中,涉及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的会议纪要,按规定印发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 

(四)会后执行

1. “三重一大”事项经局领导班子决策后,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认真组织实施或督促有关单位、职能科室办理、落实。如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其中一名领导班子成员牵头,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应积极配合,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实施过程中需对决议作调整或变更的,必须经党组会议复议。

2. 实施决议的进展情况应及时向党组书记反馈,并适时在党组会议上进行通报,使局领导班子成员及时了解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五、议事纪律

1.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已作出决策事项产生疑问的,可按程序向本级或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坚决服从执行。 

2. 领导班子成员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特殊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和上级党委、政府报告,其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按规定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3.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需要保密的相关内容。会议决定只能由有关执行部门和具体执行者以适当形式统一发布。

4. 凡涉及到本人及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等有利害相关的问题时,有关人员应回避,不能参加表决。

六、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严重失误的; 

2.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

4.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5.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6.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的; 

7.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8.在保密期间泄露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 

9.决策内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上级重要决定和规章制度的; 

10.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11.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或篡改会议记录的;

12.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包括: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免职或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在进行集体决策时,对错误决策提出具体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追究责任时应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各中小学、幼儿园及直属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修订完善本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及议事规则,并报市教育局党组备案后实施。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彭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彭州市教育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试行)》的通知(彭教育办发〔2018〕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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