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科研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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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科研奖励办法

2024-06-26 17:4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科研奖励办法 * 来源 : * 发布人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09-02-12

 

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科研奖励办法(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医务人员从事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我院学术水平和医疗质量,促进我院科技工作的发展,经参照相关院校科研工作激励办法,并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为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作为第一单位的本院正式职工的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及科技进步奖。

二、科研项目奖励

第三条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面上项目、青年项目、其他类项目的,医院均按1:2给予配套科研经费,其中面上项目给予项目主持人10万元奖励、青年项目给予项目主持人7万元奖励、其他类项目给予主持人经费额度10%的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对获得科技部等国家级科研项目的,医院根据到账经费按1:0.5给予配套科研经费,给予项目负责人到帐经费的5%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  对获得卫生部、教育部、人事部及省科技厅等省部级资助项目的,医院根据项目需要予以1:1配套科研经费。

第五条  对获得卫生厅、教育厅、市局级资助(含科技厅立项的)项目的,医院根据课题需要按1:1给予配套科研经费。

第六条  课题完成验收后结余的课题经费可转入新课题的研究。

第七条  获得其它上级立项未获资助的课题的,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后,再由医院资助。

三、科技成果

第八条  凡符合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奖励条件的科技成果,由医院按规定组织推荐申报。

第九条  凡以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第一完成人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奖的成果给予如下奖励:

(一)获国家级(科技部)科技奖的,医院按1:2给予课题组配套奖励。

(二)获省级科技奖的,医院按1:1给予课题组配套奖励。

(三)获市级科技奖的,医院按1:0.5给予课题组配套奖励。

四、学术论文奖励

第十条  对以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为第一单位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通讯作者为主)发表的论文给予如下奖励:

(一)在Nature、Science和Cell等顶尖杂志上发表的高水平研究论著,每篇论文奖励50万元;对Nature系列姊妹期刊杂志上发表的研究论著,每篇论文奖励40万元。

(二)在SCI源期刊上发表的研究论著,按照每篇论文的影响因子(IF)以1000元/0.1(IF)奖励,不设上限。每篇论著仅奖励我院职工一人。

(三)上述第(一)款、第(二)款奖励计算重叠时,以最高奖励额度计算奖励金,不重复叠加计算奖励金。

(四)发表的论文中我院为共同完成单位之一(但不是第一完成单位),如我院职工为共同通讯作者的以第(二)款规定的60%计算奖励金,如我院职工为共同第一作者的以第(二)款规定的40%计算奖励金。

(五)在上述学术刊物以及厦大核心期刊(含一、二类)发表的论著论文、摘要、简报、病例报告等,文章版面费优先从作者项目经费、学科建设经费、或医院费用中100%报销。

五、专利

第十一条  医院对申请成功的各项专利给予如下奖励: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500元。

六、罚则

第十二条  凡在科研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撤销其奖励,收回奖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凡不能完成所获科研项目,在规定期限后一年内无法结题者,取消三年内申请各级限项科研项目的资格。

七、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计算的奖励金均为税前金额,获奖者所得税自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科研奖励办法》(厦中山医〔2011〕16号)即行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关于科研项目院内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科研项目管理,激励科技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促进我院科研工作的快速发展,在认真贯彻执行各立项单位相关管理政策、《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制定如下本规定。

第一章 项目申报

第一条 严格审核申报人资格:

(一)凡是已有一项在研项目者即不能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同类项目。

(二)同一申报人每一申报年度至多只能获得一个限项申报的名额;如果申报未获立项,下一申报年度将不再受理其同类项目的申报。

(三)申报人为科主任的应积极申报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

(四)对于曾经主持项目出现不良记录,如逾期未验收且未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费大量结余、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均暂缓其申报资格。

第二条 项目申报时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合理申请项目实施时间。

第二章 项目实施

第三条 项目获得立项,项目负责人需合理安排临床工作任务和课题研究的时间,具体明确项目实施各阶段的任务指标和进度安排,明确课题人员任务分工,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第四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更换、关键技术方案调整等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教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科技局审批。

项目负责人由于工作调动、援外、下乡等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任务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前与科教部联系,并向科技局提出相应的变更申请。

第五条 科教部每半年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项目按计划实施,如发现进度缓慢,将责令其及时整改。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项目立项后医院先抽取5%的管理费,由医院统一管理,其余经费及配套经费列入项目经费专属账户,由项目负责人安排支出。

第七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应与项目进度及预算相吻合,不允许以带研究生等任何理由刻意截留、延期使用。

第八条 项目合理开支范围: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按照合同预算及相关规定合理开支。

第九条 医院财务部为每一位项目负责人设立项目经费结余卡,用于项目结余经费的结转。科研项目按期完成并通过验收者,项目负责人应在六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结余经费转至结余卡,原项目经费专属账户清零。结余经费可用于后续的项目研究、人才培养等费用。

第十条 项目结余经费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总项目经费的20%,超过部分将作为院内科研项目的统筹调节基金,用于其他科研项目前期启动经费等科研开支(项目下达部门对财务结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由于原项目负责人退休、调动或其他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造成该项目不能继续进行而中止的,项目下达单位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可以由科室讨论提出申请,报科教部、财务部、分管领导审批后,作为学科内科研项目的启动经费使用;被中止或撤销的项目负责人(由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的原因引发项目被中止或撤销的除外),其因项目获得的医院配套奖励,医院将视具体情况追回全部或部分已给予的配套奖励。

第十二条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医院科教部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结账。

 

第四章 项目验收和结题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合同书约定验收期限到达当月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验收材料,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合同验收期限前一个月内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查并批准后执行新的期限。

  第十五条 医院已建立个人和科室诚信系统,对于有下列行为的将计入不诚信行为:

  1、逾期未验收且未提交延期申请的科技项目。

  2、无正当理由不实施科技项目的。

    第十六条 本补充规定由科教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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