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审查意见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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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审查意见答复

2024-07-08 10:3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针对实用新型发出的审查意见中,其中一部分会涉及到用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发出的审查意见,如果答辩不当,会极易导致驳回。以下内容是就类似审查意见进行的简单归纳,其答辩思路是沿用审查指南中给出的“三要素”进行逐一分析,希望对大家略有帮助。

以下就具体案例来探讨关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审查意见答复:

案例的基本案情为:一种检测棒,用来检查变压器内的互感器,现有技术中并没有专用的检查工具,往往由于互感器安装位置造成检查数据出现差错以及人员磕碰、触电等安全隐患。本申请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为:包括验电棒和反光镜,所述验电棒包括测头和壳体,所述反光镜设置在测头根部,所述壳体上还设有照明灯、指示灯和蜂鸣器,所述照明灯与反光镜对应设置,所述壳体上还设有照明开关,所述测头根部外壳设有凸台,所述反光镜与凸台铰接。

第一次审查意见中指出该专利申请存在以下缺陷:其方案的实质是将检测棒和反光镜简单组合在一起,将反光镜简单组合于检测棒上后,检测棒和反光镜都仍然发挥其自身原有的功能,并未解决检测棒或反光镜本身的任何技术问题,因此,上述简单组合后的方案不能构成一项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有关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规定。

针对以上审查意见,并根据审查指南中规定:一项技术方案应该同时具备技术手段、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三要素。我们可以按照这个思路答复如下:

本申请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解决了这些问题:对于箱变供电的互感器的检查和核对,操作人员需要将头部伸入箱变内,存在光线昏暗观察错误率高的问题,以及存在磕碰头部、人身触电的安全隐患,而这些问题除了使用技术手段来解决,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合理地设想通过任何非技术手段还可以解决。

另外,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对应的技术方案包括了多个技术特征:验电棒测头根部铰接反光镜,壳体上还设有照明灯、指示灯和蜂鸣器。测头根部铰接的反光镜可根据实际测量位置选取合适的角度,以便于照明灯射出的光束能折射到需要观察的部位,附加指示灯和蜂鸣器构成的报警装置使操作人员处于更安全的工作条件下,这些技术特征均是通过技术手段来实现的。

通过上述技术手段,实现了相应的技术效果:可有效改善箱变内的光线强度,避免互感器倍率观察错误造成电费差错,工作人员和设备保持一定距离,大大提高了安全性,并且携带方便实用。

本申请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具体的形状和结构,是对产品进一步的改进,更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能解决一定的技术问题,并产生相应的有益效果,所以本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有关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答复针对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发出的审查意见可以根据逻辑常识:要判断某方案是否解决了技术问题,需要首先确定这个方案解决了什么问题(第一步),再判断该问题是否是技术问题(第二步),最后阐述该技术手段带来哪些技术效果(第三步)。我们应该从以上三点出发来分析判断并进行充分的论述,来反驳审查员的结论,以达到获得专利权的目的。

  

作者介绍

 王丽巧,河北理工学院机械设计与制造专业学士学位,石家庄国为知识产权事务所业务骨干,中级工程师,专利代理人。具有多年大型国有企业科研工作经验,负责组织定期的业务讨论,明确和统一具体的研究思路和做法,并审核各任务节点的完成情况和成果质量。

主要从事机械领域专利案件代理,擅长专利撰写、答复OA、复审及无效、专利制图、专利分析、申请方案设计等。截至目前,成功代理了超过300件专利申请,近百件的OA答复,并曾代理过南车石家庄车辆有限公司、石家庄铁道大学、河北华油一机抽油机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渤海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的重要专利,拥有丰富的专利代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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