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排他实施许可的地域范围问题及其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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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排他实施许可的地域范围问题及其延伸

2023-09-20 12:0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Ø合同产品——指被许可方使用本合同提供的被许可技术制造的产品;

Ø销售额——指被许可方销售合同产品的总金额。

Ø净销售额——指销售额减去包装费、运输费、税金、广告费、商业折扣。

Ø纯利润——指合同产品销售后,总销售额减去成本、税金后的利润额。

由此可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里必然会包含专利产品的相关约定,可以这么说:没有产品生产销售就不可能有专利实施许可。所以,上述排他必然包含专利产品的生产及销售排他。

关于问题2:这是个复杂的问题,也是本案例中的关键问题。站在许可人的角度,我会说此处的排他指的是在各自省域内的排他;站在被许可人的角度,我会说此处的排他指的是中国范围内的排他;站在法院中立的角度,我觉得两种可能性都有。

许可人:许可人和不同省域的被许可人签署了多份排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目的很明显,希望各个被许可人在各自地盘上实施专利,生产销售专利产品,同时也不耽误自己在全地域范围内实施专利,通过收取多份授权费以及自产自销专利产品来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

被许可人:花钱买技术,当然希望能够在最大范围内(时间、地域等)实施技术排除竞争,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所以,在不知道其他被许可人存在的情况下,当然会认为自己的排他使用是全地域范围内的,即中国范围内。

法院:我最近看了很多合同纠纷的判决书,法院意见中多数会有这么几个字“从合同目的的角度解释”,“从公平合理诚信的角度来看”。法院怎么看待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真的不好说,但是,谁起诉?以何种诉由起诉?会影响法院的判断。具体分析见第二批问题的解答。

III 问题的提出(第二批)

在上述问题2悬而未决的情况下,第二批问题纷至沓来了:

3、不管是中国范围内的排他还是省域范围内的排他,B公司在得知D公司和C公司之间签订了专利产品的采购合同之后都会怒,一怒之下,诉讼到法院,但是,以何种诉由起诉谁?专利侵权起诉C?违约之诉起诉A?哪种胜算更大?

4、C公司在此过程中如何全身而退?

5、D公司在审阅招标文件时明知A和B以及A和C之间的排他许可合同,依然从C公司处采购专利产品,D公司有没有风险以及如何防范风险?

IV 第二批问题的解答

关于问题3:

首先,本案中假设B公司和C公司的排他许可合同都没有在SIPO做过登记,因为不管是一个合同被登记了还是两个都被登记了,问题实际上是比较好解决的。比如:

1)如果一个合同登记了,根据“登记对抗效力”之原则,第二个合同势必会被登记合同终结,剩下的就是各自根据合同进行违约究责的问题了;

2)如果两个合同都登记了,很明显,本案中的排他就是省域范围内的排他,因为如果是全国范围内的排他,在存在冲突的情况下,两个合同不可能同时被登记。那么,接下来要梳理的问题也就比较清晰轻松了。

问题3其实有点类似于窜货但和窜货又不完全相同。窜货指未经厂家允许,经销商私自将货物销售至经销合同约定销售区域之外的地区。在知识产权侵权、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的案例里窜货时有发生,窜货一般不会认定为侵权,基本都是通过违约来追责。

【违约还是侵权还是其他,哪条路更好走?】

侵权:B以专利侵权起诉C,能否得到支持?《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乍一看,C有A的许可啊,专利侵权是没的打了。但我认为:此处的排他定性会影响到侵权能否成立。(1)如果排他系全国范围内的,B的许可合同因为没有登记而不具有对抗效力,那么B以专利侵权起诉C师出无名,肯定会被毙。此处解决的不是侵权问题,而是权利冲突的问题,如果我是法官,在此种情况下,我会驳回B的侵权主张;(2)如果排他系省域范围内的排他,那么,C将产品卖到自己无权实施专利的江苏省,应该构成专利侵权。

站在法院“公平合理诚信”以及“合同目的”的角度考虑,我个人认为法院将本案中的排他定性为“中国范围内的排他”的可能性较高,因为:C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并不知晓A和B之间签有专利许可合同,另外,在合同就地域范围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C完全有理由且有合理期待地认为其获得的许可是全中国范围内的。

违约:以违约追究A公司责任的一般前提是B公司和A公司之间的许可合同里有关于此种情形的违约责任条款,但如果没有呢?B就无法追究A的违约责任了吗?别忘了我们之前提到的“合同法的默示义务”,比如《合同法》第345条和349条,A公司作为技术许可方,有义务确保被许可方能够不受限制的实施许可专利。所以我认为:不管本案中排他的定性如何,都不妨碍B公司以违约追究A公司的责任。

关于问题4:虽然我认为B公司以侵权起诉C公司的成功几率不高,但是万一成功了呢,C公司咋办?根据合同相对性,C只能去追究A的违约责任,且我认为C公司追回损失基本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关于问题5:我认为D公司是没有什么风险的。侵权?D公司可用权利用尽来对抗。违约?没有合同基础。但是D也不能掉以轻心。给D公司提一点防范建议:可在与C的采购协议里加上C的承诺与保证条款,保证不侵权,保证因使用专利技术引发的任何纠纷和损失都由C负责处理和承担。

【综上:在排他被定性为全国范围内的排他的情况下,如果我是法官,我可能会根据两份许可合同签署时间的先后顺序判定终止后一份合同的履行,同时要求许可人A向后一份合同的被许可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根源来自于A,那么承担主要责任的人就应该是A。】

V 总结

根据上述分析,违约究责比侵权究责在此种案件类型里应该更靠谱。我也不知道我说清楚了没,感觉自己都被自己绕进去了。做点总结吧:

Ø许可人请规范许可,合同条款要约定清楚;

Ø许可人可在许可合同里加入不窜货条款(我也不知道这样的条款违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没?)

Ø为了稳定地实施专利,被许可人一定要去SIPO做许可合同的备案;

Ø被许可人在签署许可合同时记得加上许可人不侵权承诺、不重复授权承诺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Ø专利产品的购买方也请注意在采购合同里写上销售方保证因销售专利/技术产品引发的纠纷和损失一概由销售方来负责的条款。

注1:需要文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指南、参读判例的可后台私信我,我发给你哈;

注2:本文没有谈许可人的许可是否会触犯垄断法上的问题,因为我不懂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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