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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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是什么意思

2024-07-09 09:1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是什么意思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指的是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转让动产所有权和设立动产质权两种情况。

  交付,指的是物的直接占有的转移,即一方按照法律行为要求,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事实。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的是: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的一些特殊情况,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本章第三节对主要是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问题所作的规定。

  3、担保物权编对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的相关规定。

  二、动产物权的三种特殊交付方式

  1、动产物权的交付方式规定了四种,即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现实交付是日常交易中最常见的交付方式,另外三种是比较特殊的交付方式。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无需现实交付,物权在法律行为发生时发生变动效力。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当双方当事人关于动产物权变动的合意生效的同时,标的物的交付完成。

  2、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所谓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让与动产物权的时候,如果让与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

  3、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所谓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这样在双方达成物权让与合意时,视为已经交付。

  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是设定在动产之上的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不动产物权则是设定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质权与留置权不得设于不动产之上。

  1、自物权和他物权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所有权属于自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属于他物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属限制物权。以使用他人之物为目的的物权,为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为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用益物权针对的是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则针对物的交换价值。

  3、独立物权与从物权

  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为独立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属于其他权利、不能独立存在的物权为从物权,如担保物权、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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