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常见不公平格式条款例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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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常见不公平格式条款例析(二)

2024-04-26 05:1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索引号: 330523/2022-07301 发文时间: 2022-11-15 10:05:5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件效力: 收藏!常见不公平格式条款例析(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同时,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符合要约规定的内容也应视为格式条款。现实中,少数经营者在使用合同格式条款时,仍存在利用格式条款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不同程度地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近期以来,根据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县范围开展了利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专项整治行动。截至目前,全局累计出动执法人员200余人次,现场检查企业500余家次,发现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62条,行政约谈企业21家,发放行政建议书24份,查办合同领域案件13件,其中利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9件,一般程序案件1件。

 

10条常见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及点评

问题条款一:“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易见于酒店、餐饮、美容美发、洗浴足浴、健身等经营场所)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此条款剥夺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行为。

 

问题条款二:“衣物保管一个月后,如有虫咬、鼠伤、霉烂等本店概不负责。”(易见于洗衣服务行业)

类似条款“请顾客在本单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权自行处理。”

点评:洗衣店在为顾客提供洗衣服务时,对顾客的衣物承担相应的保管责任。当超过一定的保管期限,洗衣店可主张合理的保管费用,但其衣物所有权并未转移,店家自行处理客人衣物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述条款,免除了经营者对衣物的损坏或者丢失等应当承担的经营责任。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属于经营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的行为。

 

问题条款三:“非学校原因,所交学费概不退费”、“月费、期费、年费预交后,概不退费。”(易见于校外培训服务协议)

点评:校外培训机构实际收款条件为课时消耗,即校外培训机构对学员实际已消耗课时可以收取相应培训费用,对学员未消耗的课时无权取得培训费。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的,不得作出含有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退货、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的责任。上述条款中,学员一旦缴纳培训费,无论何种原因或者非学校原因,培训机构概不退费,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问题条款四:“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纳定金  元,如乙方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应返还乙方交纳的定金,但不做任何赔偿。”(易见于汽车销售等行业)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7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经营者不按约定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条款属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请求支付违约金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问题条款五:“提车当天买方自愿由卖方统一办理车辆保险等业务。”(易见于汽车销售等行业)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上述条款,虽表述为”自愿“,实则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问题条款六:“甲方七日内未付工程结算款,视为自动放弃保修及维护权利。”(易见于住宅装修装饰行业)

点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第32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同时《浙江省实施办法》第21条规定:“埋设在墙体、地面内的电气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等隐蔽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八年,其他装修部位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两年,自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对住宅装修装饰享有保修期限是消费者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也是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主要责任。上述格式条款以消费者未付清工程结算款为由,排除消费者要求保修的主要权利,免除了经营者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保修责任。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问题条款七:“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甲方不得擅自使用,如甲方擅自使用视同质量验收合格。”(易见于住宅装修装饰行业)

类似条款:“未办理验收交付手续,甲方使用房屋视为质量验收合格,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点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第30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可见,装修装饰工程在竣工后,应该由装修人(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对工程质量进行确认验收。装修人是否在没有验收的情况下提前使用和质量验收合格是两个问题,对装修工程竣工后的质量验收是消费者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装饰装修企业对工程质量合格的基本责任。上诉条款,装饰装修企业利用消费者未经验收提前使用房屋的约定,在没有验收的情况下就约定质量验收合格,排除消费者要求质量验收的主要权利,免除了经营者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质量合格的责任。该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问题条款八:“全程不提供自然单房差。若出现单男单女现象,单房房差由您自理”。(易见于旅游行业)

点评:在包价旅游合同中,相关费用已事先在书面合同中作出约定,并且旅行者往往已经缴纳足额旅游费用。补齐房差会增加旅游费用,是对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据此,非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旅游经营者不得单方变更合同价款。此外,《旅游法》第75条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由于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原因出现单男单女、导致居住标准高于原定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游经营者自行承担,而不得转嫁给居住单人房间的旅游者。本条款有违公平原则,免除了经营者自身的经营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问题条款九:“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易见于消费贷款合同)

点评:《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第35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保证借款合同诉讼中,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皆有管辖权。上述条款,贷款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合同格式条款约定“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排除了借款人、保证人对管辖法院的选择权,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问题条款十:“补充协议中,买卖合同第二十一条所指“取得不动产权证”系指不动产权属首次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易见于商品房买卖合同)

点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商品房首次登记不同于商品房转移登记,开发商只有在办理首次登记之后才能协助买受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以使买受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个别开发商故意混淆商品房首次登记与商品房转移登记,以此减轻开发商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损害买受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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