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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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2024-02-18 14:3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形容没有规矩,就不会有规整的方圆。从古自今,“规矩”一词,反映到生活上、军事上就发展为党纪国法,它具有历史性、阶级性和强制性。

《商君列传》: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

商鞅变法,立木为信。人不以规矩则废,家不以规矩则殆,党不以规矩则乱。党纪国法是的规矩,是从政做人的底线,是不可逾越的红线。“治理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

党的纪律是指按照集中制原则,根据党的性质、纲领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需要而确立的党规党法的总称。党的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和规则,包括党的纪律、法律,以及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是成文纪律和不成文纪律的统称。习惯上,对前者的遵守称为守纪律,对后者的遵循称为讲规矩。

纪律,指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进行而成员必须遵守的规章、条文。纪律既然是维持人们一定关系的规则,一定集体成员必须执行。违反了纪律,就要受到批评或者惩罚。

四川省纪委提出的“五个表率”。我们要切实担负起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的责任,敢于坚持原则,敢于从严,敢于动真碰硬。要加强对党员的纪律,特别是要通过严格的党内生活锻炼,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要强化制约监督。使每个党员都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党员。要细化纪律规定、增强纪律刚性、强化纪律执行。对违的纪律的,必须严肃批评;对屡教不改的,必须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对违法犯罪的,必须按国法予以惩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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